校友大會簡報
- 2. 請大家告訴大家請校友們擁躍報名參加 校友會要為校友做甚麼 ? I. 校友會成立宗旨 1. 為校友退休後之生活增加一份回憶。 2. 讓母校了解校友的近況。 3. 發現傑出校友服務社會的軌跡並以他們為榮。 4. 為母校的發展盡一份關心。 II. 2003 年校友會預定完成事工目標 1. 校友通訊錄資料電腦建檔 2. 校友會組織章程建立。 3. 成立人民團體台中市雙十國中 ( 中市二中 ) 校友會社團登記。 4. 推選校友會會長、理監事、會務幹部。 5. 配合母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校慶活動並成立校友會。 III. 校友會的心聲 校友會成立純屬同窗聯誼無夾帶 ---------- !。 離散三、四十年的校友,要歸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希望大家 告訴大家攜手合作來完成這項有義意的活動。
- 3. 台中市立雙 十國民 中學暨 ( 中市二中 ) 校友會 組織系統圖 校友大會 初中部同學會 14 屆代表 高中部同學會 10 屆代表 雙十國中同學會 34 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會長 1 人 常務監事 1 人 常務理事 5 人 理事 15 人 監事 5 人 副會長 副會長 副會長 1 2 3 4 5 6 7 8 9 10 賴永真 高壽奇 李永雄 蔡美雀 邱如瓊 詹德聰 賴敬鋒 施鑫勇 周阿海 黃英治 王豐明 翁舜明 陳垣雄 曾聰信 許麗娟 許哲是 郭錦勳 陳孝助 李綱鳴 張宏年 盧坤榮 台中市立雙 十國民 中學暨 ( 中市二中 ) 校友會籌備會 名譽會長 張宏年 顧問 5 人 名譽會長 洪昭男 第一副會長
- 14. 理事候選人建議名單 依姓名筆劃排序 中市二中校友會籌備會印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
- 17.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立雙十國民中學校友會」, ( 以下簡稱為本會 )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情誼、關心母校發展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校友情誼之溝通及服務。 二、失聯校友資料之搜集。 三、為母校之發展提供建議及協助。 四、校友之生日慶賀、婚喪喜慶之參與及聯誼活動之辦理及服務。 五、傑出校友事蹟及校友動態之介紹。 六、其他有關宗旨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年滿二十歲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條件,區分左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章程及宗旨、任務,設籍於台中市內, 畢業或肄業於前台中市立第二中學或台中市立雙十國民中學之校友, 均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於繳清應納費用後,為本 會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章程及宗旨、任務,設籍於台中市以外, 畢業或肄業於上款二校之校友。 台中市立雙十國民中學校友會章程 ( 草案 ) 本會民國九十二年 月 日發起人會議審議通過 本會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籌備會議審議通過 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 月 日府社行字第 號函核復備查
- 18. 或現任、曾任上款二校之教職員者,得由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於繳清應納費用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永久會員:凡具本條第一款資格,一次贊助本會經費達一定數額 者 ( 其認定或數額,由理事會議議定,經提會員大會通過之 ) ,得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於繳清費用後,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出會,自然喪失本會會員 ( 會員 代表 ) 資格;擔任理事或監事者,視同解任: 一、有背叛政府及不法行為,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二、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有違法亂紀、吸食政府查禁物品者。 四、經其本人以書面向本會聲明放棄各項資格或辭卸各項職務之一者。 ( 得於每年一月卅一日以前或於一個月前,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 本會申辦 ) 五、經本會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罷免或撤免或註銷會籍除名者。 六、經受停權處分期間逾其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八 條:本會會員無繼承權、亦無財產請求權。申請退會或經除名者,仍需繳 清應繳或前經承諾之各項費用,並退還本會所發之公有物件。 本會會員退會及除名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會員申請復權或恢復會籍者,仍應繳清所有欠費。 本會會員退會及除名出會情形,應於定期理事會議提出報告,並併案 提請每年召開之校友大追認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九 條:本會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及 其他一切依法定享有之 權利,並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活動權利與義務。
- 19. 本會贊助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及參與選舉、被選舉或罷免等權。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內規細則與各次會議決議之規定及有繳納費 用、贊助活動經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本章程或各次會議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 會聲譽或權益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派員查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本會以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 會代行其職權。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人以上時,得劃分畢業屆次或 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本會會員代表劃分畢業屆次或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擬訂, 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 ( 代表大會 ) 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修本會章程及有關內規細則。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之理事、監事。 三、議決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員費等之數額及其調整 或處理方式。 四、議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本會財產之變更或處分。 六、議決本會有關合併或解散等事宜。 七、議決本會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其他有關本會會員權利、義務及重大議案之議決。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 20. 均為無給義務職,由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 產生之。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相票選產生之。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產生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本會置副會長四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 本會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本會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會長由副會長中指定代理人選代理會長職務。 本會會長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第一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 本會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除監事會議外,均擔任主席,應視 會務需要,定期到會處理公務。 第 十五 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執行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決議案。 三、執行法令與有關機關交辦事項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辦理有關本會會員各種福利事項。 五、審議本會會員入會資格、會員出會等事項。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七、議決理事或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之辭職案。 八、聘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九、擬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預、決算草案。 十、擬定本會章程、各項內規細則訂修草案。 十一、擬定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永久會員之數額及其調整草案。 十二、辦理監事會議決議移付執行或複議案件。
- 21. 十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義務職,由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就會員中以無 記名連記法票選產生之。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相票選產生之。 本會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及經費預、決算之執行及簽署監事會 有關文件,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本會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 選 ) 一人代理。 第 十七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案。 二、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案。 三、監察本會理事會對年度工作計劃及各次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四、稽查本會理事會處理會務情形。 五、稽查本會理事會之經費收支及決算執行情形。 六、考查本會會員之言行並受理有關會員之檢舉案件。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係由每屆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算。 本會理事、監事、正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於任期中如有出缺 或不能擔任時,其職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遞補至原任者所餘之任期止為限。 第 十九 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前,應通知具選舉資格之會員,以書面向本 會申請辦理會員代表或理事或監事候選人登記,經理事會議審議資格 後,將其姓名分別印在選票上,供選舉時圈選用;如登記有不足額時
- 22. 應由理事會議議定補足之。 本會之各項選舉及罷免,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未當選連任之會長應主動召開次屆之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並應 主動參加會議及依規定負責完成辦妥移交手續。 本會改選後,卸任會長如於規定期間內遲不召開各項會議或遲不辦理 移交時得由最高票之理事當選人召集,由原任或新任之常務監事負責監交。 本會改選後,新任會長如於規定期間內遲不召開各項會議時,得由副會長 或最高票之常務理事當選人召集。 第 二十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由會長就具行政經驗、肯犧 牲且敬業之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 解聘時亦同 )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增聘副總幹事一人、各組組長一人,承會長及總幹事 之命,辦理各該管事務,其人選由會長遴薦提名,於提請理事會議通過, 並經試用適任後聘用之 ( 解聘時亦同 ) 。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義務職。 本會理事或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議議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達成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議 通過後,得聘任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或顧問或諮詢委 員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均為無給義務職。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 ( 會員代表 ) 五分之一以 上連署書面請求或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會議每六個月應開會一次,如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 23.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具會 員 ( 會員代表 ) 資格者出席並行使其大會中各項職權,但每一會員 ( 會員代 表 ) 僅能代理一人出席為限。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或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無故缺席。如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即視 同自動辭職,以出缺處理;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個會次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或理、監事會各項會議,均以應出席過半數之出 席方得開會,會議決應有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始視為通過; 但有關左列議案之決議,應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者有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可視為通過: 一、訂修本章程及有關內規細則案。 二、本會理事、監事之罷免案。 三、議決本會財產之變更或處分案。 四、議決本會有關合併或解散案。 五、其他有關本會解散及重大事項或理監事會議重大議決等案之複議。 六、理監事違法或失職之解職案。 七、會員之除名處分案。 八、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之十五日前或除臨時會議外之召開理監事之 各項會議,均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分別通知,並將會議種類、時間、地 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請派員指導;會議紀 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備查。 本會各項會議亦得邀請聘任人員列席參加。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議事規則另訂之。其他會議均參照政府所頒「會議規範」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4.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二佰元,於填報入會申請書時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台幣五佰元,於每年五月底前,一次繳清。 三、永久會員捐贈費:每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於承諾時,一次繳交。 四、捐款。 五、各項存款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財務收支,應依年度編製工作計畫、工作報告、收支預決算表及財 清冊等,於每年終了二個月內分別送請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後,於三月底前連同監查報告提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審議並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 本會如於三月底前未及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時,應依規定先行報主 管機關。 本會會員如發現財務有疑義時,需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經 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得通知遴派具會計概念之會員,由監事會派員 會同到會進行查核。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通過,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 修正 時亦同 ) 。
- 84. 高中部校友名冊 依姓名筆劃排序 中市二中校友會籌備會印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Notes de l'éditeur
- 11:10 選舉第一屆理事 15 名監事 5 名: 恭請主管機關代表講解有關選舉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選舉票發票、監票、唱票、記票等選務組人員就位 11:20 開始發選票、投 ( 開 ) 票、計票 主席宣佈選舉結果 選舉票簽章封袋 禮成 ( 領用紀念品 ) 11:30 正、副會長 、常務理 監事選舉開始 理監事當選人請暫勿離場 續開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議 ( 選舉常務監事 ) 續開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 ( 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 11:10 選舉第一屆理事 15 名監事 5 名: 恭請主管機關代表講解有關選舉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選舉票發票、監票、唱票、記票等選務組人員就位 11:20 開始發選票、投 ( 開 ) 票、計票 主席宣佈選舉結果 選舉票簽章封袋 禮成 ( 領用紀念品 ) 11:30 正、副會長 、常務理 監事選舉開始 理監事當選人請暫勿離場 續開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議 ( 選舉常務監事 ) 續開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 ( 選舉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