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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讀   001




          第一章       導讀
壹、行政法的應考策略
一、行政法:唉~真讓人頭大
 「行政法」是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當中,大約三分之二的考生們都會遭遇
 的科目。對於過去並非法律系畢業的考生;或者不曾正式學習過法律的同
 學而言,經常一看到行政法就覺得頭大,可是又不能不唸。因為在競爭非
 常激烈的國考戰場中,任何一科都有可能成為決定上榜與否的關鍵,何況
 行政法又占了 100 分(100 年移民署特考,將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合併為
 一科,各占 50 分,算是行政法比重較低的一個考試,但是也僅止於此)。
 在筆者過去的教學經驗中,也經常聽到同學們因為行政法而中箭落馬。所
 以,從考試的角度來分析,行政法對於同學們來說,稱得上是考生們想金
 榜題名必須跨越的門檻之一。
 不過,在資訊發達、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今日,作為一位現代化的公務員,
 「依法行政」原則乃是最基本的要求。當代的公務員不但要滿足民眾需求
 與長官要求,還得時時注意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稱職的公
 務員除了要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外,在處理公務上最需要具
 備的法律專業─就是行政法的相關知識,亦即行政法相關專業知識已是公
 務員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這樣說來,行政法真是叫人又愛又恨呢!依據筆者個人的觀察,分析考生
 們一講到行政法就頭大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法範圍很大,準備起來比其他科目吃力。
 第二,行政法要讀很多法條,可是法條文字艱澀難解,經常看了半天還不
 知道到底在講什麼。
 第三,除了法條之外,還要讀很多「有的沒的」,例如:大法官解釋、行
 政法院的決議判例等等,實在很累人。
 第四,因為範圍太大,因此行政法的選擇題很不容易準備,尤其是不好掌
 握出題範圍,國考經常考很多很細的法律條文,過去從沒見過,在考場上
 只好隨便猜。
 第五,行政法的申論題很難寫,要不題目很長,不然就是常常不知道題目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021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1




壹、行政的意義
     行政法學,是以涉及「行政」的相關法規範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因
此,在行政法的討論上,首先須辨明行政的概念。
     行政,原本是指經營、執行與管理之意。無論國家、社會、企業或個人,
都有經營、執行與管理的必要,也都有行政的問題。但作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
象,行政法上之行政則專指「國家行政」(公共行政;公行政)而言,不包括
私人的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無論在組織、功能以及規範依據上,都與私人行政不同。行政法
學對於公共行政,多自下列三個面向敘述:

一、組織意義的行政
     組織意義的行政,是指由行政主體、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他各類機構
     所組成的行政組織整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具備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部
     門組織體,其範圍除國家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之外,尚包括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組織意義的行政在行政法領域中,是最早發展出來的行政定義,但卻不足
     以代表公共行政的全貌。因為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行政組織的各種行為-
     尤其是公權力行為(行政作用),對於民眾的法律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卻
     不在組織意義行政的範圍之內,因此,組織意義的行政有其不足之處。

二、形式意義的行政
     形式意義的行政,泛指由組織意義的行政所從事的各項活動,即行政機關
     各類行為的總稱,至於其行為的內容與性質如何,並非所問。換言之,形
     式意義的行政不問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具備「經營、管理」的性質。
     形式意義的行政,強調所謂行政應限於「形式上」屬於行使行政權的公部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1~17;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1~37;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1~83;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1~31;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1~18;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1~9。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079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




壹、法源的概念
一、法源的意義
      法源,是指法的淵源,也就是特定法規範產生的來源。行政法法源是指構
      成行政法各種規範之一般性、抽象性之法規範。
      行政法規範的內容包括行政組織、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補償及行政
      救濟等各種行政外部與內部事項,因此,行政法法源尚得再區分為規範國
      家與人民關係的。

二、法源的種類
      法源可區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兩類。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
      源的區別在於,成文法源乃是經由法律上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發布,
      不成文法源則是經由國家機關(尤其是法院)的承認、闡釋與適用,始能
      發生效力。

貳、成文法源
一、憲法
      憲法是經由特定制憲機關所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其具體內容包括國體、
      政體、人民基本權利、國家基本組織及基本國策等。此外,未明文的憲法
      基本原則大致包括:民主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以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等。我國憲法可溯及自民國 35 年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
       ,並於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後經修憲國民大會
      法」
      與立法院以增修條文方式共計修正七次,目前憲法的範圍包括憲法本文與
      憲法增修條文。
      基於「憲法優越原則」與成文憲法的規定,加以「違憲審查」制度,憲法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20~2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39~80;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20~50;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78~122;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58~123;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287~300。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5




☆法源位階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二公
   約)施行法」     ,於 98 年 12 月 10 日施行後,在行政訴訟中,二公約所揭示
   保障人權之規定,對法官有何拘束力?                      【101 關務三等】
二、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2010 年簽署之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具有何種規範效力?請分別說明之。                   【100 關務四等】
三、甲公司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
   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 500 公尺,不符合乙縣
   於 91 年 10 月 28 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9 款規定所為
   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 600 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
   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 96 年 1 月 4 日公布之「乙縣電子
   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
   校 800 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
   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
                                     【100 公務、關務升等】
四、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條約是否得為行政法之法源?其限制或條件為何?
  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為何?
    前者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應以何者優先?
                                           【99 地特三等】
五、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       「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為
   縣(市)自治事項;又依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
   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
   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臺北縣政府為加強商業登記之管理,擬發布臺北縣商業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登記經營商業者,其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未繳清前,不得申請商業登記。」
                       、                         ,依地
   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
   部應否准予核定?其理由為何?                          【98 升等法制】
六、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自治條例,若其內容與下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9



   「各機關員工請領交通費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91 高考三級】

☆比例原則
一、請針對下述大法官解釋文回答以下問題:釋字 649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非
  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96 年 7 月 11 日該法名稱修
  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             ,經
  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    ,並移列為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相
  同) 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何謂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請問上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何與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100 暨南公行所】
二、何謂「比例原則」?請試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說明之。
  【100 法警;96 郵政升資;95 警察升等、港務;94 關務升等;90 普考】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與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等法律皆有規定比例原則,試
  問比例原則的功用何在?其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為何?試申論之。
                                    【98 身障三等】
四、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某知名連鎖超商被主管機關查獲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青
            :
  少年,此舉為媒體所大肆渲染,該主管機關認為超商的行為將對菸害防制產
  生極為負面的影響,且輿論亦一致指責該超商未善盡社會責任。該超商雖說
  明此僅係工讀生個人一時不察的個案行為,但仍不為主管機關所採信,而依
  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罰該超商新臺幣五萬元之罰鍰。」             【98 執行員】
五、試就下列案例析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甲國政府下令要求零售商對於所販賣的商品都
   必須具備專業知識。
  乙國禁止關於反戰之示威活動。有少部分民眾仍在街燈上貼海報,鼓動
   大家參加示威遊行。警察逮捕一名在住宅區張貼海報的年輕人,並監禁
   至翌日示威遊行結束為止。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
第六章   行政法律關係   191



     關規定提出申訴,於修法增列救濟途徑前,尚非該法院所得審究。
     是以,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得向何法院訴
     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
     制。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
     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
     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刑§77、監刑§81 參照)。是作成假釋
     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
     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
     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
     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
     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釋 653 參照)。從而受刑人
     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
     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慮因素甚多,
     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
     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
     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
     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以下有關規
     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六、在學關係之演變
  釋字第 382 號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
    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
    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
    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釋
    269 參照)。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
    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
    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
    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
192          老師開講─行政法


        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
        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
        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
        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
        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
        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
        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
        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釋字第 684 號解釋 3: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
        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
        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
        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
        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
        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
        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
        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釋字第 382 號解釋係針對各級公私立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行為,因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利,故各級學校

3
    本件聲請解釋事實有三:聲請人甲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因跨院加選他學院課程遭學
    校否准其加選,甲迭經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聲請人乙為大學研究所碩
    四學生,因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否准,乙迭經校內申訴、訴
    願及行政訴訟後爰聲請解釋。聲請人丙為某技術學院進修部二年級學生,因某必修科目經
    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當年度畢業,丙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
    訴、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
276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七、行政處分之瑕疵類型
       瑕疵分級            瑕疵內容                法律效果
                重大明顯之瑕疵(行程§111 ) 無效。
                                  。
      第一級:重大瑕
                法律明定無效事由(行程§111 ~
      疵。
                 )。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各 撤銷。
      第二級:中度及    款程序瑕疵而未補正者。
      輕度瑕疵。     內容瑕疵:如裁量、判斷、涵攝瑕
                 疵及違背證據法則等。
      第三級:微量瑕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之瑕疵。       不影響處分之效
      疵。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之瑕疵。      力。
      第四級:瑕疵之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之記載錯誤,對處 決定救濟期間延長
      變體。       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為一年。

陸、行政處分之無效
一、意義
      行政處分無效係指行政處分自始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確定不
      能發生法律效力」係指雖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而內容上卻因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故不待有權機關依法撤銷,即全然不發生該行政處分預期之法律
      效果。

二、無效之法理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以「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作為行政
      處分無效事由之「概括」規定,明文規定無效行政處分須同時具備「重大」
      及「明顯」兩個要素,才能認定該瑕疵行政處分為無效。

三、無效之事由
      絕對無效事由(行程§111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係指人民無法從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內容得知該處分從何而來。例
        如:處分書中未載明處分機關。若從行政處分之內容整體觀察或經由
        解釋,可以辨識作成處分之機關者,尚非無效。
3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一、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
      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
      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
      應如何救濟?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         【101 警特三等法制】
二、請說明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異同。 【100 法警】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
      應予拆除,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
      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        【100 高考三等】
四、請依據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該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範圍為何?又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行政執行處依法得聲請法院拘提、管
      收之情形各為何?若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否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                       【100 執行官】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若對此「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就
      學說、實務或個人見解列述理由說明之。          【100 執行官】
六、A 經營漁船,因私運貨物進口,遭海關查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A 未依限繳納罰鍰,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
      政執行處以 A 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A 不服,請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
      救濟?                        【100 關務三等】
七、請問行政執行法上有關拘提與管收之要件為何?             【99 法警】
八、行政執行法上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係由何機關執行?其執行方
      法為何?又即時強制和前述執行在性質上有何差異?即時強制方法為
      何?                       【99 鐵特高員三級】
九、依行政執行法的界定,行政執行的種類有幾種?各該種類的意涵為何?
                                    【98 法警】
十、代履行之要件如何?代履行費用如義務人無力繳納或逾期未繳納者,執行
      機關可否直接強制?請舉例說明之。             【98 執行官】
十一、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何情形,得為即時強制?又即時
       強制之方法有那些?而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386          老師開講─行政法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
         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之義務時,乃為
         指揮監督之疏失,自應就其疏失負責,而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私法
         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又該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除個別法律定有處罰規定
         外,並非當然依第 2 項規定處罰,俾免株連過廣。
      處罰方式:
        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
        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據此規定,依前述各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
        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對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之併同處罰:
        行政罰法第 16 條規定,前述第 15 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
        之。本條規定對象以私法組織為限,行政機關與其他公法組織雖得為行
        政罰對象,但因其代表權人通常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行政目的或公
        益考量,故不納入併罰範圍。

陸、行政罰之違法性與責任                 16



一、違法性之認定與阻卻違法事由
      違法性: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凡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者,即顯示其具有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

16
     以下參照:洪家殷,行政罰法論,2 版,2006 年 11 月,頁 201~218;洪家殷,行政罰法第
     五講:行政罰之責任要件及行為,月旦法學教室,第 93 期,2010 年 7 月,頁 28 以下;陳愛
     娥執筆,第四章-行政罰的違法性與責任,收錄於:廖義男主編,行政罰法,初版,2007 年
     11 月,頁 83 以下。
第九章   行政罰   387



   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Ⅰ)。依所屬上級公
   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
   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Ⅱ)。」
  正當防衛:
   行政罰法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
   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責任要件
  責任條件:
  自然人:
   意義:
    所謂責任條件,係指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之資格。行為人違反行政
    法規定應被處罰時,應以其具備責任條件為前提。行政罰法規定之
    責任條件有二,即故意與過失。
   認定: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對於故意過失同等看待,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為違法行為時,原則上即應受處罰。
    若法條規定專罰故意者,若行為人僅有過失則仍不能處罰。例如: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
    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僅處罰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之公務員。
   責任條件之演變:
    否定說: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之義務者即應科處行政
     罰,無須再考慮其責任條件,亦即,無論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
     均一律處罰。如釋字第 49 號解釋,印花稅所訂罰鍰,係純粹行
     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
     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第九章    行政罰    417



   築物。」請說明此二條文中所稱之勒令停工及強制拆除之性質是否相
   同?建築主管機關依此二條文為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時,所應遵守及考
   慮之事項是否相同?                         【96 政大法研所】
二二、A 帶著愛犬搭乘捷運,未依大眾捷運公司之規定將其置於狗籠,依大眾
   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此種情形可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
   元以下罰鍰。請問:
   大眾捷運公司須具備何種要件,方得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乘客之違法行
    為?
   捷運警察發現後,勸導 A 下次搭乘時應將愛犬置於狗籠中,否則將予
    以處罰。請問捷運警察此一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若捷運警察欲依大眾捷運法上述規定對 A 處以罰鍰,捷運警察為製作
    罰單,要求 A 出示身分證件,A 拒絕配合時,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捷
    運警察在何種要件下,可採取強制措施查證其身分?【96 司法四等】
二三、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
   執照,即行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三萬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
   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
   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
   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                       【95 律師】
二四、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人是否須具備責任能力?行政罰法對此有無規定?
   違反行政上義務應否處罰未遂行為?請申論之。              【95 司法四等】
二五、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行為得否科處行政罰?
   十二歲的甲在公共場所亂丟紙屑,其亂丟紙屑之行為已該當廢棄物清
    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及第 50 條第 3 款之處罰規定。
   乙為送病危的父親到醫院而開車闖紅燈,其闖紅燈之行為已該當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之處罰規定。
   丙駕車因酒醉而超速,其超速之行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規定。              【95 司法四等】
二六、行政罰與刑罰可否併罰?請說明之。                   【95 關務四等】
二七、行政罰是否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實務上之見解如何?試申論
   之。                                 【94 關務四等】
二八、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得否成為行政罰之對象?請從行政罰法
   之規定說明之。                            【94 高考二級】
4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和解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
       雙務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契約當事
       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者,倘若
       未經「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或「於未決定前給予參與競
       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四、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律效力
      不發生行政契約效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基於無效的行政契約所受領之給付,受領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
       益,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履約處分之無效或廢棄:
       行政契約內容是約定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者 行政機關嗣後基於無
                            ,
       效行政契約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別無其他法律根據,即為違法之行政處
       分,應適用有關違法處分之規定處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例
       外具備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則為無效處分。
      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於行政契約無效時,得準用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

捌、行政契約法律關係的進展                 8



一、履行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
      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二、不可預期損失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

8
    江嘉琪,行政契約的瑕疵及其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61 期,2007 年 11 月,頁 41。
第十章   行政契約   455



  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
  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
  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
  在此限(Ⅰ)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Ⅱ)。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Ⅲ)。關於補
  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Ⅳ)。」

三、情事變遷之調整與終止
  意義:
   情事變遷(情事變更)是指,作為行政契約基礎之法律或事實關係,於
   締結契約後發生重大變更,以致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原來之契約規定
   者,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契約之內容予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可請求他方適
   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即情事變遷原則之明文
   規定。
  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
   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
   原約定之義務。」
  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3、4 項: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
   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Ⅲ)。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
   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Ⅳ)。」

四、基於公益之調整與終止
  無情事變更時,行政機關亦可調整與終止行政契約,此乃為防止或除去對
  公益之重大危害。惟此時行政機關雖有此權限可調整或終止契約,但對於
  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的損失,必須為合理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
  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483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壹、行政計畫
一、行政計畫的基本概念1
     行政計畫的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
       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
       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據此,行政計畫
       之要件包括:
       行政機關對於將來之設計或規劃。
       於特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構想。
       方法、步驟或措施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機關於實務上進行之規劃種類甚多,例如:國土計畫、預算計畫、
       都市計畫、施政計畫等。此等計畫之主管機關層級不同,有無法律依據
       及法律效果亦非相同,導致該當計畫之程序、要件、執行、效力及救濟
       途徑經常缺明文規範,不但造成計畫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權益受損時
       求救無門,行政機關亦無從切實執行。
       有鑑於現行計畫法制不足以涵蓋整體行政領域 行政程序法遂於第五章
                           ,
       增定行政計畫專章,企圖賦予行政計畫一般性、原則性之規定。然而,
       因現行法僅有兩條規定,規範法律密度嚴重不足,其能發揮何種功能,
       尚待觀察。
     類型:
       依對於關係人之拘束程度區分:
        拘束性計畫:

1
    以下參照: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7 月,頁 609~649、759~821;林錫堯,行政
    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461 以下;蔡茂寅等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3 版,2006 年
    10 月,頁 399 以下;董保城執筆,翁岳生編,行政法(上) 版,2006 年 10 月,頁 599 以
                                       ,3
    下。
544        老師開講─行政法



肆、行政機關
一、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另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亦規定:「機關:就法定事
      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
      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要件
      代表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
       行政機關代表其所屬公法人從事行政事務 須能以該組織體名義對外行
                         ,
       文。若不能以該組織體之名義對外行文,例如各機關所設之訴願會(訴
       願會雖有獨立法定地位,但對外表示意思時均以其所隸屬的機關之名
       義)即非行政機關。
      從事公共事務:
       行政機關以行使公權力為主,但仍得從事私經濟行政。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基於特定政策需要,設有行政機關。若不具有行使公權力之功能,
       即非行政機關而為公營造物或公營事業。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獨立組織):
       形式上,行政機關具有單獨的預算、編制與印信。行政機關之存在也不
       因內部成員變換而受影響 縱使在機關內一時全無成員 亦無礙其存在
                  ,            ,      。
      具備特定管轄權: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即為其法定權限 必須於其法定權限範圍內從事各種
                      ,
       行政活動,始屬合法。

三、類型
      國家機關與地方機關:
       國家機關亦稱為中央機關,凡國家任務之執行均屬中央機關之任務。
        故國家機關之設置不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限,地方亦可設置國家機
752          老師開講─行政法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另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已
         另訂特殊救濟程序,不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故於第二項增加除外規
         定 12。
      非簡易事件之裁定移送: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   者,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
           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反訴,
           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
           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   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
           論及裁判者,亦同。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本條新增。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
           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
           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
           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立法理由:
         簡易訴訟事件,除因不符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台幣 40 萬元以下者為主(例如:稅捐、罰鍰或其他公法上財產


12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29 條。
760           老師開講─行政法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受
      處分人,不服同法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 89 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
      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據此可見,現行民眾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救濟程序,係
      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作法是否牴觸我國法制所採取之公私法二元制度而違憲?大法官曾
      作有釋字第 418 號解釋採合憲說。大法官解釋固然賦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採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正當性,惟其性質仍不無矛盾扞格之處。例
      如: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撤銷行政處分之規定,另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多元
      訴訟類型如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融合?亦成問題 27。本次行政訴訟法修
      正,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將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劃歸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跨出「公法上爭議
      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第一步,值得肯定 28。茲就重要規定說明如
      下:
      交通裁決事件之適用範圍: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新增。
         Ⅰ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
              第八條 及第三十七條第五
                        30
              項之裁決 ,而提起之撤銷
              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
              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

27
     李建良,行政訴訟審級與交通裁決事件審判權之改制-2011 年行政訴訟新制評介,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第 192 期,2012 年 1 月,頁 7。
28
     劉建宏,2011 年行政訴訟法修法評釋,月旦法學教室,第 115 期,2012 年 5 月,頁 97。
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
     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5 項:「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
     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十六章   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責任       761



              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Ⅱ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
         Ⅲ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
           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
           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 31:
         考量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為顧及民眾訴訟便
         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此類事件
         之救濟程序已得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行政訴訟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之
         範圍,限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
         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
         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
         能,而提起確認之訴)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
         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者。
         又本章係因應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之特性,而設之特殊程序規定,
         為免提起前開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
         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
                   ,爰於本條第 2 項限制,合併提起第 1 項以外
         決無關之其他行政處分)
         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基於該等訴
         訟與交通裁決事件同樣性質特殊之考量,爰明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3、第 237 條之 4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仍應適用之。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                本條新增。


31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37 條之 1。
798          老師開講─行政法


       訟法之規定。」
      時效期間: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八、國家賠償之方式及範圍
      方式: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此與民法
      上的賠償方式相反。惟此處之「回復原狀」應僅限於替補同種類、品質
      及數量之受損「代替物」,或對「特定物」之修復,不得及於撤銷、作
      成、不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使之職務行為。否則將發生普通法
      院侵害行政法院審判權之情形;且亦可能因此使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
      其他相關救濟規定形同具文。
      範圍:
      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第 216 條 賠償範圍應包括請求權人之
                            ,            「所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 5 條亦得準用民法第 217
      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條,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損害發生之原因請求權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金額。

九、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意義:
      構成請求國家賠償原因之公務員違法行為,如係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
      分,另有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以資救濟,於此即產生國家賠償及
      行政救濟途徑之間的關聯性問題。
                    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
               解決公法上的爭議。       損害賠償(金錢賠償為原
        目的
                               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作用     事前防止侵害。         事後損害填補。
        性質     形成、給付、確認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
       相互關係    第一次權利保護。        第二次權利保護。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準用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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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鬥(于亮老師開講)國考各類科皆適用(保成)

  • 1. 第一章 導讀 001 第一章 導讀 壹、行政法的應考策略 一、行政法:唉~真讓人頭大 「行政法」是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當中,大約三分之二的考生們都會遭遇 的科目。對於過去並非法律系畢業的考生;或者不曾正式學習過法律的同 學而言,經常一看到行政法就覺得頭大,可是又不能不唸。因為在競爭非 常激烈的國考戰場中,任何一科都有可能成為決定上榜與否的關鍵,何況 行政法又占了 100 分(100 年移民署特考,將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合併為 一科,各占 50 分,算是行政法比重較低的一個考試,但是也僅止於此)。 在筆者過去的教學經驗中,也經常聽到同學們因為行政法而中箭落馬。所 以,從考試的角度來分析,行政法對於同學們來說,稱得上是考生們想金 榜題名必須跨越的門檻之一。 不過,在資訊發達、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今日,作為一位現代化的公務員, 「依法行政」原則乃是最基本的要求。當代的公務員不但要滿足民眾需求 與長官要求,還得時時注意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稱職的公 務員除了要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外,在處理公務上最需要具 備的法律專業─就是行政法的相關知識,亦即行政法相關專業知識已是公 務員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這樣說來,行政法真是叫人又愛又恨呢!依據筆者個人的觀察,分析考生 們一講到行政法就頭大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法範圍很大,準備起來比其他科目吃力。 第二,行政法要讀很多法條,可是法條文字艱澀難解,經常看了半天還不 知道到底在講什麼。 第三,除了法條之外,還要讀很多「有的沒的」,例如:大法官解釋、行 政法院的決議判例等等,實在很累人。 第四,因為範圍太大,因此行政法的選擇題很不容易準備,尤其是不好掌 握出題範圍,國考經常考很多很細的法律條文,過去從沒見過,在考場上 只好隨便猜。 第五,行政法的申論題很難寫,要不題目很長,不然就是常常不知道題目
  • 2.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021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1 壹、行政的意義 行政法學,是以涉及「行政」的相關法規範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因 此,在行政法的討論上,首先須辨明行政的概念。 行政,原本是指經營、執行與管理之意。無論國家、社會、企業或個人, 都有經營、執行與管理的必要,也都有行政的問題。但作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 象,行政法上之行政則專指「國家行政」(公共行政;公行政)而言,不包括 私人的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無論在組織、功能以及規範依據上,都與私人行政不同。行政法 學對於公共行政,多自下列三個面向敘述: 一、組織意義的行政 組織意義的行政,是指由行政主體、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他各類機構 所組成的行政組織整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具備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部 門組織體,其範圍除國家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之外,尚包括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組織意義的行政在行政法領域中,是最早發展出來的行政定義,但卻不足 以代表公共行政的全貌。因為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行政組織的各種行為- 尤其是公權力行為(行政作用),對於民眾的法律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卻 不在組織意義行政的範圍之內,因此,組織意義的行政有其不足之處。 二、形式意義的行政 形式意義的行政,泛指由組織意義的行政所從事的各項活動,即行政機關 各類行為的總稱,至於其行為的內容與性質如何,並非所問。換言之,形 式意義的行政不問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具備「經營、管理」的性質。 形式意義的行政,強調所謂行政應限於「形式上」屬於行使行政權的公部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1~17;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1~37;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1~83;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1~31;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1~18;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1~9。
  • 3.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079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 壹、法源的概念 一、法源的意義 法源,是指法的淵源,也就是特定法規範產生的來源。行政法法源是指構 成行政法各種規範之一般性、抽象性之法規範。 行政法規範的內容包括行政組織、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補償及行政 救濟等各種行政外部與內部事項,因此,行政法法源尚得再區分為規範國 家與人民關係的。 二、法源的種類 法源可區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兩類。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 源的區別在於,成文法源乃是經由法律上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發布, 不成文法源則是經由國家機關(尤其是法院)的承認、闡釋與適用,始能 發生效力。 貳、成文法源 一、憲法 憲法是經由特定制憲機關所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其具體內容包括國體、 政體、人民基本權利、國家基本組織及基本國策等。此外,未明文的憲法 基本原則大致包括:民主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以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等。我國憲法可溯及自民國 35 年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 ,並於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後經修憲國民大會 法」 與立法院以增修條文方式共計修正七次,目前憲法的範圍包括憲法本文與 憲法增修條文。 基於「憲法優越原則」與成文憲法的規定,加以「違憲審查」制度,憲法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20~2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39~80;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20~50;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78~122;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58~123;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287~300。
  • 4.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5 ☆法源位階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二公 約)施行法」 ,於 98 年 12 月 10 日施行後,在行政訴訟中,二公約所揭示 保障人權之規定,對法官有何拘束力? 【101 關務三等】 二、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2010 年簽署之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具有何種規範效力?請分別說明之。 【100 關務四等】 三、甲公司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 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 500 公尺,不符合乙縣 於 91 年 10 月 28 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9 款規定所為 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 600 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 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 96 年 1 月 4 日公布之「乙縣電子 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 校 800 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 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 【100 公務、關務升等】 四、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條約是否得為行政法之法源?其限制或條件為何? 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為何? 前者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應以何者優先? 【99 地特三等】 五、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 「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為 縣(市)自治事項;又依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 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 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臺北縣政府為加強商業登記之管理,擬發布臺北縣商業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登記經營商業者,其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未繳清前,不得申請商業登記。」 、 ,依地 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 部應否准予核定?其理由為何? 【98 升等法制】 六、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自治條例,若其內容與下
  • 5.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9 「各機關員工請領交通費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91 高考三級】 ☆比例原則 一、請針對下述大法官解釋文回答以下問題:釋字 649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非 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96 年 7 月 11 日該法名稱修 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 ,經 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 ,並移列為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相 同) 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何謂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請問上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何與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100 暨南公行所】 二、何謂「比例原則」?請試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說明之。 【100 法警;96 郵政升資;95 警察升等、港務;94 關務升等;90 普考】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與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等法律皆有規定比例原則,試 問比例原則的功用何在?其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為何?試申論之。 【98 身障三等】 四、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某知名連鎖超商被主管機關查獲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青 : 少年,此舉為媒體所大肆渲染,該主管機關認為超商的行為將對菸害防制產 生極為負面的影響,且輿論亦一致指責該超商未善盡社會責任。該超商雖說 明此僅係工讀生個人一時不察的個案行為,但仍不為主管機關所採信,而依 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罰該超商新臺幣五萬元之罰鍰。」 【98 執行員】 五、試就下列案例析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甲國政府下令要求零售商對於所販賣的商品都 必須具備專業知識。 乙國禁止關於反戰之示威活動。有少部分民眾仍在街燈上貼海報,鼓動 大家參加示威遊行。警察逮捕一名在住宅區張貼海報的年輕人,並監禁 至翌日示威遊行結束為止。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
  • 6. 第六章 行政法律關係 191 關規定提出申訴,於修法增列救濟途徑前,尚非該法院所得審究。 是以,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得向何法院訴 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 制。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 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 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刑§77、監刑§81 參照)。是作成假釋 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 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 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 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 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釋 653 參照)。從而受刑人 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 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慮因素甚多, 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 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 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 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以下有關規 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六、在學關係之演變 釋字第 382 號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 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 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 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釋 269 參照)。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 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 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 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
  • 7. 192 老師開講─行政法 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 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 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 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 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 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 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 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釋字第 684 號解釋 3: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 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 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 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 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 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 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 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釋字第 382 號解釋係針對各級公私立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行為,因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利,故各級學校 3 本件聲請解釋事實有三:聲請人甲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因跨院加選他學院課程遭學 校否准其加選,甲迭經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聲請人乙為大學研究所碩 四學生,因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否准,乙迭經校內申訴、訴 願及行政訴訟後爰聲請解釋。聲請人丙為某技術學院進修部二年級學生,因某必修科目經 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當年度畢業,丙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 訴、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
  • 8. 276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七、行政處分之瑕疵類型 瑕疵分級 瑕疵內容 法律效果 重大明顯之瑕疵(行程§111 ) 無效。 。 第一級:重大瑕 法律明定無效事由(行程§111 ~ 疵。 )。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各 撤銷。 第二級:中度及 款程序瑕疵而未補正者。 輕度瑕疵。 內容瑕疵:如裁量、判斷、涵攝瑕 疵及違背證據法則等。 第三級:微量瑕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之瑕疵。 不影響處分之效 疵。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之瑕疵。 力。 第四級:瑕疵之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之記載錯誤,對處 決定救濟期間延長 變體。 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為一年。 陸、行政處分之無效 一、意義 行政處分無效係指行政處分自始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確定不 能發生法律效力」係指雖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而內容上卻因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故不待有權機關依法撤銷,即全然不發生該行政處分預期之法律 效果。 二、無效之法理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以「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作為行政 處分無效事由之「概括」規定,明文規定無效行政處分須同時具備「重大」 及「明顯」兩個要素,才能認定該瑕疵行政處分為無效。 三、無效之事由 絕對無效事由(行程§111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係指人民無法從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內容得知該處分從何而來。例 如:處分書中未載明處分機關。若從行政處分之內容整體觀察或經由 解釋,可以辨識作成處分之機關者,尚非無效。
  • 9. 3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一、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 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 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 應如何救濟?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 【101 警特三等法制】 二、請說明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異同。 【100 法警】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 應予拆除,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 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 【100 高考三等】 四、請依據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該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範圍為何?又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行政執行處依法得聲請法院拘提、管 收之情形各為何?若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否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 【100 執行官】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若對此「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就 學說、實務或個人見解列述理由說明之。 【100 執行官】 六、A 經營漁船,因私運貨物進口,遭海關查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A 未依限繳納罰鍰,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 政執行處以 A 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A 不服,請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 救濟? 【100 關務三等】 七、請問行政執行法上有關拘提與管收之要件為何? 【99 法警】 八、行政執行法上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係由何機關執行?其執行方 法為何?又即時強制和前述執行在性質上有何差異?即時強制方法為 何? 【99 鐵特高員三級】 九、依行政執行法的界定,行政執行的種類有幾種?各該種類的意涵為何? 【98 法警】 十、代履行之要件如何?代履行費用如義務人無力繳納或逾期未繳納者,執行 機關可否直接強制?請舉例說明之。 【98 執行官】 十一、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何情形,得為即時強制?又即時 強制之方法有那些?而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 10. 386 老師開講─行政法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 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之義務時,乃為 指揮監督之疏失,自應就其疏失負責,而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私法 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又該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除個別法律定有處罰規定 外,並非當然依第 2 項規定處罰,俾免株連過廣。 處罰方式: 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 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據此規定,依前述各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 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對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之併同處罰: 行政罰法第 16 條規定,前述第 15 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 之。本條規定對象以私法組織為限,行政機關與其他公法組織雖得為行 政罰對象,但因其代表權人通常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行政目的或公 益考量,故不納入併罰範圍。 陸、行政罰之違法性與責任 16 一、違法性之認定與阻卻違法事由 違法性: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凡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者,即顯示其具有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 16 以下參照:洪家殷,行政罰法論,2 版,2006 年 11 月,頁 201~218;洪家殷,行政罰法第 五講:行政罰之責任要件及行為,月旦法學教室,第 93 期,2010 年 7 月,頁 28 以下;陳愛 娥執筆,第四章-行政罰的違法性與責任,收錄於:廖義男主編,行政罰法,初版,2007 年 11 月,頁 83 以下。
  • 11. 第九章 行政罰 387 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Ⅰ)。依所屬上級公 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 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Ⅱ)。」 正當防衛: 行政罰法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 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責任要件 責任條件: 自然人: 意義: 所謂責任條件,係指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之資格。行為人違反行政 法規定應被處罰時,應以其具備責任條件為前提。行政罰法規定之 責任條件有二,即故意與過失。 認定: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對於故意過失同等看待,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為違法行為時,原則上即應受處罰。 若法條規定專罰故意者,若行為人僅有過失則仍不能處罰。例如: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 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僅處罰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之公務員。 責任條件之演變: 否定說: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之義務者即應科處行政 罰,無須再考慮其責任條件,亦即,無論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 均一律處罰。如釋字第 49 號解釋,印花稅所訂罰鍰,係純粹行 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 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 12. 第九章 行政罰 417 築物。」請說明此二條文中所稱之勒令停工及強制拆除之性質是否相 同?建築主管機關依此二條文為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時,所應遵守及考 慮之事項是否相同? 【96 政大法研所】 二二、A 帶著愛犬搭乘捷運,未依大眾捷運公司之規定將其置於狗籠,依大眾 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此種情形可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 元以下罰鍰。請問: 大眾捷運公司須具備何種要件,方得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乘客之違法行 為? 捷運警察發現後,勸導 A 下次搭乘時應將愛犬置於狗籠中,否則將予 以處罰。請問捷運警察此一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若捷運警察欲依大眾捷運法上述規定對 A 處以罰鍰,捷運警察為製作 罰單,要求 A 出示身分證件,A 拒絕配合時,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捷 運警察在何種要件下,可採取強制措施查證其身分?【96 司法四等】 二三、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 執照,即行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三萬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 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 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 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 【95 律師】 二四、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人是否須具備責任能力?行政罰法對此有無規定? 違反行政上義務應否處罰未遂行為?請申論之。 【95 司法四等】 二五、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行為得否科處行政罰? 十二歲的甲在公共場所亂丟紙屑,其亂丟紙屑之行為已該當廢棄物清 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及第 50 條第 3 款之處罰規定。 乙為送病危的父親到醫院而開車闖紅燈,其闖紅燈之行為已該當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之處罰規定。 丙駕車因酒醉而超速,其超速之行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規定。 【95 司法四等】 二六、行政罰與刑罰可否併罰?請說明之。 【95 關務四等】 二七、行政罰是否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實務上之見解如何?試申論 之。 【94 關務四等】 二八、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得否成為行政罰之對象?請從行政罰法 之規定說明之。 【94 高考二級】
  • 13. 4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和解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 雙務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契約當事 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者,倘若 未經「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或「於未決定前給予參與競 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四、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律效力 不發生行政契約效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基於無效的行政契約所受領之給付,受領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 益,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履約處分之無效或廢棄: 行政契約內容是約定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者 行政機關嗣後基於無 , 效行政契約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別無其他法律根據,即為違法之行政處 分,應適用有關違法處分之規定處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例 外具備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則為無效處分。 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於行政契約無效時,得準用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 捌、行政契約法律關係的進展 8 一、履行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 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二、不可預期損失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 8 江嘉琪,行政契約的瑕疵及其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61 期,2007 年 11 月,頁 41。
  • 14. 第十章 行政契約 455 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 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 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 在此限(Ⅰ)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Ⅱ)。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Ⅲ)。關於補 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Ⅳ)。」 三、情事變遷之調整與終止 意義: 情事變遷(情事變更)是指,作為行政契約基礎之法律或事實關係,於 締結契約後發生重大變更,以致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原來之契約規定 者,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契約之內容予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可請求他方適 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即情事變遷原則之明文 規定。 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 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 原約定之義務。」 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3、4 項: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 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Ⅲ)。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 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Ⅳ)。」 四、基於公益之調整與終止 無情事變更時,行政機關亦可調整與終止行政契約,此乃為防止或除去對 公益之重大危害。惟此時行政機關雖有此權限可調整或終止契約,但對於 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的損失,必須為合理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 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15.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483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壹、行政計畫 一、行政計畫的基本概念1 行政計畫的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 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 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據此,行政計畫 之要件包括: 行政機關對於將來之設計或規劃。 於特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構想。 方法、步驟或措施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機關於實務上進行之規劃種類甚多,例如:國土計畫、預算計畫、 都市計畫、施政計畫等。此等計畫之主管機關層級不同,有無法律依據 及法律效果亦非相同,導致該當計畫之程序、要件、執行、效力及救濟 途徑經常缺明文規範,不但造成計畫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權益受損時 求救無門,行政機關亦無從切實執行。 有鑑於現行計畫法制不足以涵蓋整體行政領域 行政程序法遂於第五章 , 增定行政計畫專章,企圖賦予行政計畫一般性、原則性之規定。然而, 因現行法僅有兩條規定,規範法律密度嚴重不足,其能發揮何種功能, 尚待觀察。 類型: 依對於關係人之拘束程度區分: 拘束性計畫: 1 以下參照: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7 月,頁 609~649、759~821;林錫堯,行政 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461 以下;蔡茂寅等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3 版,2006 年 10 月,頁 399 以下;董保城執筆,翁岳生編,行政法(上) 版,2006 年 10 月,頁 599 以 ,3 下。
  • 16. 544 老師開講─行政法 肆、行政機關 一、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另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亦規定:「機關:就法定事 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 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要件 代表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 行政機關代表其所屬公法人從事行政事務 須能以該組織體名義對外行 , 文。若不能以該組織體之名義對外行文,例如各機關所設之訴願會(訴 願會雖有獨立法定地位,但對外表示意思時均以其所隸屬的機關之名 義)即非行政機關。 從事公共事務: 行政機關以行使公權力為主,但仍得從事私經濟行政。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基於特定政策需要,設有行政機關。若不具有行使公權力之功能, 即非行政機關而為公營造物或公營事業。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獨立組織): 形式上,行政機關具有單獨的預算、編制與印信。行政機關之存在也不 因內部成員變換而受影響 縱使在機關內一時全無成員 亦無礙其存在 , , 。 具備特定管轄權: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即為其法定權限 必須於其法定權限範圍內從事各種 , 行政活動,始屬合法。 三、類型 國家機關與地方機關: 國家機關亦稱為中央機關,凡國家任務之執行均屬中央機關之任務。 故國家機關之設置不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限,地方亦可設置國家機
  • 17. 752 老師開講─行政法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另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已 另訂特殊救濟程序,不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故於第二項增加除外規 定 12。 非簡易事件之裁定移送: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 者,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 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反訴, 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 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 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 論及裁判者,亦同。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本條新增。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 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 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 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立法理由: 簡易訴訟事件,除因不符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台幣 40 萬元以下者為主(例如:稅捐、罰鍰或其他公法上財產 12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29 條。
  • 18. 760 老師開講─行政法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受 處分人,不服同法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 89 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 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據此可見,現行民眾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救濟程序,係 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作法是否牴觸我國法制所採取之公私法二元制度而違憲?大法官曾 作有釋字第 418 號解釋採合憲說。大法官解釋固然賦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採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正當性,惟其性質仍不無矛盾扞格之處。例 如: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撤銷行政處分之規定,另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多元 訴訟類型如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融合?亦成問題 27。本次行政訴訟法修 正,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將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劃歸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跨出「公法上爭議 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第一步,值得肯定 28。茲就重要規定說明如 下: 交通裁決事件之適用範圍: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新增。 Ⅰ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 第八條 及第三十七條第五 30 項之裁決 ,而提起之撤銷 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 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 27 李建良,行政訴訟審級與交通裁決事件審判權之改制-2011 年行政訴訟新制評介,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第 192 期,2012 年 1 月,頁 7。 28 劉建宏,2011 年行政訴訟法修法評釋,月旦法學教室,第 115 期,2012 年 5 月,頁 97。 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 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5 項:「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 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19. 第十六章 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責任 761 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Ⅱ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 Ⅲ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 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 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 31: 考量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為顧及民眾訴訟便 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此類事件 之救濟程序已得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行政訴訟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之 範圍,限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 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 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 能,而提起確認之訴)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 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者。 又本章係因應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之特性,而設之特殊程序規定, 為免提起前開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 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 ,爰於本條第 2 項限制,合併提起第 1 項以外 決無關之其他行政處分) 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基於該等訴 訟與交通裁決事件同樣性質特殊之考量,爰明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3、第 237 條之 4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仍應適用之。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 本條新增。 31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37 條之 1。
  • 20. 798 老師開講─行政法 訟法之規定。」 時效期間: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八、國家賠償之方式及範圍 方式: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此與民法 上的賠償方式相反。惟此處之「回復原狀」應僅限於替補同種類、品質 及數量之受損「代替物」,或對「特定物」之修復,不得及於撤銷、作 成、不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使之職務行為。否則將發生普通法 院侵害行政法院審判權之情形;且亦可能因此使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 其他相關救濟規定形同具文。 範圍: 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第 216 條 賠償範圍應包括請求權人之 , 「所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 5 條亦得準用民法第 217 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條,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損害發生之原因請求權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金額。 九、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意義: 構成請求國家賠償原因之公務員違法行為,如係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 分,另有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以資救濟,於此即產生國家賠償及 行政救濟途徑之間的關聯性問題。 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 解決公法上的爭議。 損害賠償(金錢賠償為原 目的 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作用 事前防止侵害。 事後損害填補。 性質 形成、給付、確認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 相互關係 第一次權利保護。 第二次權利保護。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準用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