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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鬥(于亮老師開講)國考各類科皆適用(保成)
- 1. 第一章 導讀 001
第一章 導讀
壹、行政法的應考策略
一、行政法:唉~真讓人頭大
「行政法」是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當中,大約三分之二的考生們都會遭遇
的科目。對於過去並非法律系畢業的考生;或者不曾正式學習過法律的同
學而言,經常一看到行政法就覺得頭大,可是又不能不唸。因為在競爭非
常激烈的國考戰場中,任何一科都有可能成為決定上榜與否的關鍵,何況
行政法又占了 100 分(100 年移民署特考,將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合併為
一科,各占 50 分,算是行政法比重較低的一個考試,但是也僅止於此)。
在筆者過去的教學經驗中,也經常聽到同學們因為行政法而中箭落馬。所
以,從考試的角度來分析,行政法對於同學們來說,稱得上是考生們想金
榜題名必須跨越的門檻之一。
不過,在資訊發達、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今日,作為一位現代化的公務員,
「依法行政」原則乃是最基本的要求。當代的公務員不但要滿足民眾需求
與長官要求,還得時時注意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稱職的公
務員除了要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外,在處理公務上最需要具
備的法律專業─就是行政法的相關知識,亦即行政法相關專業知識已是公
務員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這樣說來,行政法真是叫人又愛又恨呢!依據筆者個人的觀察,分析考生
們一講到行政法就頭大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法範圍很大,準備起來比其他科目吃力。
第二,行政法要讀很多法條,可是法條文字艱澀難解,經常看了半天還不
知道到底在講什麼。
第三,除了法條之外,還要讀很多「有的沒的」,例如:大法官解釋、行
政法院的決議判例等等,實在很累人。
第四,因為範圍太大,因此行政法的選擇題很不容易準備,尤其是不好掌
握出題範圍,國考經常考很多很細的法律條文,過去從沒見過,在考場上
只好隨便猜。
第五,行政法的申論題很難寫,要不題目很長,不然就是常常不知道題目
- 2.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021
第二章 行政的基本概念 1
壹、行政的意義
行政法學,是以涉及「行政」的相關法規範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因
此,在行政法的討論上,首先須辨明行政的概念。
行政,原本是指經營、執行與管理之意。無論國家、社會、企業或個人,
都有經營、執行與管理的必要,也都有行政的問題。但作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
象,行政法上之行政則專指「國家行政」(公共行政;公行政)而言,不包括
私人的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無論在組織、功能以及規範依據上,都與私人行政不同。行政法
學對於公共行政,多自下列三個面向敘述:
一、組織意義的行政
組織意義的行政,是指由行政主體、其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他各類機構
所組成的行政組織整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具備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部
門組織體,其範圍除國家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之外,尚包括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
組織意義的行政在行政法領域中,是最早發展出來的行政定義,但卻不足
以代表公共行政的全貌。因為對於一般人民而言,行政組織的各種行為-
尤其是公權力行為(行政作用),對於民眾的法律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卻
不在組織意義行政的範圍之內,因此,組織意義的行政有其不足之處。
二、形式意義的行政
形式意義的行政,泛指由組織意義的行政所從事的各項活動,即行政機關
各類行為的總稱,至於其行為的內容與性質如何,並非所問。換言之,形
式意義的行政不問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具備「經營、管理」的性質。
形式意義的行政,強調所謂行政應限於「形式上」屬於行使行政權的公部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1~17;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1~37;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1~83;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1~31;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1~18;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1~9。
- 3.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079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
壹、法源的概念
一、法源的意義
法源,是指法的淵源,也就是特定法規範產生的來源。行政法法源是指構
成行政法各種規範之一般性、抽象性之法規範。
行政法規範的內容包括行政組織、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補償及行政
救濟等各種行政外部與內部事項,因此,行政法法源尚得再區分為規範國
家與人民關係的。
二、法源的種類
法源可區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兩類。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
源的區別在於,成文法源乃是經由法律上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發布,
不成文法源則是經由國家機關(尤其是法院)的承認、闡釋與適用,始能
發生效力。
貳、成文法源
一、憲法
憲法是經由特定制憲機關所制定的國家根本大法,其具體內容包括國體、
政體、人民基本權利、國家基本組織及基本國策等。此外,未明文的憲法
基本原則大致包括:民主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以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
等。我國憲法可溯及自民國 35 年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
,並於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後經修憲國民大會
法」
與立法院以增修條文方式共計修正七次,目前憲法的範圍包括憲法本文與
憲法增修條文。
基於「憲法優越原則」與成文憲法的規定,加以「違憲審查」制度,憲法
1
本章參考:林錫堯,行政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20~23;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
用,增訂 11 版,2010 年 9 月,頁 39~80;吳志光,行政法,4 版,2010 年 9 月,頁 20~50;
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講,初版,2011 年 3 月,頁 78~122;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58~123;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 9 版,2011 年 10 月,頁 287~300。
- 4.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5
☆法源位階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二公
約)施行法」 ,於 98 年 12 月 10 日施行後,在行政訴訟中,二公約所揭示
保障人權之規定,對法官有何拘束力? 【101 關務三等】
二、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2010 年簽署之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具有何種規範效力?請分別說明之。 【100 關務四等】
三、甲公司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
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 500 公尺,不符合乙縣
於 91 年 10 月 28 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9 款規定所為
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 600 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
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 96 年 1 月 4 日公布之「乙縣電子
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
校 800 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
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
【100 公務、關務升等】
四、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條約是否得為行政法之法源?其限制或條件為何?
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為何?
前者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應以何者優先?
【99 地特三等】
五、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 「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為
縣(市)自治事項;又依商業登記法第 31 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
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
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臺北縣政府為加強商業登記之管理,擬發布臺北縣商業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未經登記經營商業者,其行為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罰鍰未繳清前,不得申請商業登記。」
、 ,依地
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經縣議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經濟
部應否准予核定?其理由為何? 【98 升等法制】
六、地方自治團體自行制定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自治條例,若其內容與下
- 5. 第四章 行政法法源 149
「各機關員工請領交通費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91 高考三級】
☆比例原則
一、請針對下述大法官解釋文回答以下問題:釋字 649 號解釋文: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非
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96 年 7 月 11 日該法名稱修
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 ,經
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 ,並移列為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相
同) 與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何謂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請問上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不得從事按摩業。」為何與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
【100 暨南公行所】
二、何謂「比例原則」?請試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說明之。
【100 法警;96 郵政升資;95 警察升等、港務;94 關務升等;90 普考】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與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等法律皆有規定比例原則,試
問比例原則的功用何在?其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為何?試申論之。
【98 身障三等】
四、請問何謂「比例原則」?請具體論證下列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某知名連鎖超商被主管機關查獲販賣菸品予未滿十八歲之青
:
少年,此舉為媒體所大肆渲染,該主管機關認為超商的行為將對菸害防制產
生極為負面的影響,且輿論亦一致指責該超商未善盡社會責任。該超商雖說
明此僅係工讀生個人一時不察的個案行為,但仍不為主管機關所採信,而依
菸害防制法之規定處罰該超商新臺幣五萬元之罰鍰。」 【98 執行員】
五、試就下列案例析述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甲國政府下令要求零售商對於所販賣的商品都
必須具備專業知識。
乙國禁止關於反戰之示威活動。有少部分民眾仍在街燈上貼海報,鼓動
大家參加示威遊行。警察逮捕一名在住宅區張貼海報的年輕人,並監禁
至翌日示威遊行結束為止。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
- 6. 第六章 行政法律關係 191
關規定提出申訴,於修法增列救濟途徑前,尚非該法院所得審究。
是以,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得向何法院訴
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
制。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
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
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刑§77、監刑§81 參照)。是作成假釋
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
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
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
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
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
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釋 653 參照)。從而受刑人
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
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慮因素甚多,
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
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
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
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以下有關規
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六、在學關係之演變
釋字第 382 號解釋: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
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
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
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釋
269 參照)。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
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
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
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
- 7. 192 老師開講─行政法
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
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
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
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
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
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
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
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釋字第 684 號解釋 3: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
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
濟。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
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
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
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
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
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
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釋字第 382 號解釋係針對各級公私立學校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行為,因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利,故各級學校
3
本件聲請解釋事實有三:聲請人甲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因跨院加選他學院課程遭學
校否准其加選,甲迭經校內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聲請人乙為大學研究所碩
四學生,因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遭學校否准,乙迭經校內申訴、訴
願及行政訴訟後爰聲請解釋。聲請人丙為某技術學院進修部二年級學生,因某必修科目經
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當年度畢業,丙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
訴、行政訴訟後聲請解釋。
- 8. 276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七、行政處分之瑕疵類型
瑕疵分級 瑕疵內容 法律效果
重大明顯之瑕疵(行程§111 ) 無效。
。
第一級:重大瑕
法律明定無效事由(行程§111 ~
疵。
)。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各 撤銷。
第二級:中度及 款程序瑕疵而未補正者。
輕度瑕疵。 內容瑕疵:如裁量、判斷、涵攝瑕
疵及違背證據法則等。
第三級:微量瑕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之瑕疵。 不影響處分之效
疵。 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之瑕疵。 力。
第四級:瑕疵之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之記載錯誤,對處 決定救濟期間延長
變體。 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為一年。
陸、行政處分之無效
一、意義
行政處分無效係指行政處分自始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確定不
能發生法律效力」係指雖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而內容上卻因具有重大明
顯瑕疵,故不待有權機關依法撤銷,即全然不發生該行政處分預期之法律
效果。
二、無效之法理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以「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作為行政
處分無效事由之「概括」規定,明文規定無效行政處分須同時具備「重大」
及「明顯」兩個要素,才能認定該瑕疵行政處分為無效。
三、無效之事由
絕對無效事由(行程§111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係指人民無法從書面行政處分所記載之內容得知該處分從何而來。例
如:處分書中未載明處分機關。若從行政處分之內容整體觀察或經由
解釋,可以辨識作成處分之機關者,尚非無效。
- 9. 3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一、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
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
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
應如何救濟?試就相關規定說明之。 【101 警特三等法制】
二、請說明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異同。 【100 法警】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民用航空法」之規定,命令機場一定範圍內之鴿舍
應予拆除,係屬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行政處分之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請
問其執行方法有幾種?試分別扼要說明之。 【100 高考三等】
四、請依據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該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範圍為何?又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行政執行處依法得聲請法院拘提、管
收之情形各為何?若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否逕對其遺產
強制執行? 【100 執行官】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若對此「聲明異議」之決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就
學說、實務或個人見解列述理由說明之。 【100 執行官】
六、A 經營漁船,因私運貨物進口,遭海關查獲,依海關緝私條例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A 未依限繳納罰鍰,海關乃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
政執行處以 A 有逃匿之虞限制其出海。A 不服,請問:A 應如何提起行政
救濟? 【100 關務三等】
七、請問行政執行法上有關拘提與管收之要件為何? 【99 法警】
八、行政執行法上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係由何機關執行?其執行方
法為何?又即時強制和前述執行在性質上有何差異?即時強制方法為
何? 【99 鐵特高員三級】
九、依行政執行法的界定,行政執行的種類有幾種?各該種類的意涵為何?
【98 法警】
十、代履行之要件如何?代履行費用如義務人無力繳納或逾期未繳納者,執行
機關可否直接強制?請舉例說明之。 【98 執行官】
十一、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遇有何情形,得為即時強制?又即時
強制之方法有那些?而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 10. 386 老師開講─行政法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
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之義務時,乃為
指揮監督之疏失,自應就其疏失負責,而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私法
人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又該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除個別法律定有處罰規定
外,並非當然依第 2 項規定處罰,俾免株連過廣。
處罰方式:
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
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據此規定,依前述各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
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對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之併同處罰:
行政罰法第 16 條規定,前述第 15 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
之。本條規定對象以私法組織為限,行政機關與其他公法組織雖得為行
政罰對象,但因其代表權人通常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行政目的或公
益考量,故不納入併罰範圍。
陸、行政罰之違法性與責任 16
一、違法性之認定與阻卻違法事由
違法性: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
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凡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者,即顯示其具有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之行為:
16
以下參照:洪家殷,行政罰法論,2 版,2006 年 11 月,頁 201~218;洪家殷,行政罰法第
五講:行政罰之責任要件及行為,月旦法學教室,第 93 期,2010 年 7 月,頁 28 以下;陳愛
娥執筆,第四章-行政罰的違法性與責任,收錄於:廖義男主編,行政罰法,初版,2007 年
11 月,頁 83 以下。
- 11. 第九章 行政罰 387
行政罰法第 1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Ⅰ)。依所屬上級公
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
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Ⅱ)。」
正當防衛:
行政罰法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
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二、責任要件
責任條件:
自然人:
意義:
所謂責任條件,係指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之資格。行為人違反行政
法規定應被處罰時,應以其具備責任條件為前提。行政罰法規定之
責任條件有二,即故意與過失。
認定: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對於故意過失同等看待,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為違法行為時,原則上即應受處罰。
若法條規定專罰故意者,若行為人僅有過失則仍不能處罰。例如: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1 項: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
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僅處罰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之公務員。
責任條件之演變:
否定說: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之義務者即應科處行政
罰,無須再考慮其責任條件,亦即,無論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
均一律處罰。如釋字第 49 號解釋,印花稅所訂罰鍰,係純粹行
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
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 12. 第九章 行政罰 417
築物。」請說明此二條文中所稱之勒令停工及強制拆除之性質是否相
同?建築主管機關依此二條文為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時,所應遵守及考
慮之事項是否相同? 【96 政大法研所】
二二、A 帶著愛犬搭乘捷運,未依大眾捷運公司之規定將其置於狗籠,依大眾
捷運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此種情形可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
元以下罰鍰。請問:
大眾捷運公司須具備何種要件,方得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乘客之違法行
為?
捷運警察發現後,勸導 A 下次搭乘時應將愛犬置於狗籠中,否則將予
以處罰。請問捷運警察此一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若捷運警察欲依大眾捷運法上述規定對 A 處以罰鍰,捷運警察為製作
罰單,要求 A 出示身分證件,A 拒絕配合時,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捷
運警察在何種要件下,可採取強制措施查證其身分?【96 司法四等】
二三、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
執照,即行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三萬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
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
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
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 【95 律師】
二四、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人是否須具備責任能力?行政罰法對此有無規定?
違反行政上義務應否處罰未遂行為?請申論之。 【95 司法四等】
二五、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行為得否科處行政罰?
十二歲的甲在公共場所亂丟紙屑,其亂丟紙屑之行為已該當廢棄物清
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及第 50 條第 3 款之處罰規定。
乙為送病危的父親到醫院而開車闖紅燈,其闖紅燈之行為已該當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之處罰規定。
丙駕車因酒醉而超速,其超速之行為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規定。 【95 司法四等】
二六、行政罰與刑罰可否併罰?請說明之。 【95 關務四等】
二七、行政罰是否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實務上之見解如何?試申論
之。 【94 關務四等】
二八、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得否成為行政罰之對象?請從行政罰法
之規定說明之。 【94 高考二級】
- 13. 454 老師開講─行政法
和解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
雙務契約不符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行政契約當事
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者,倘若
未經「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或「於未決定前給予參與競
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四、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律效力
不發生行政契約效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基於無效的行政契約所受領之給付,受領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
益,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履約處分之無效或廢棄:
行政契約內容是約定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者 行政機關嗣後基於無
,
效行政契約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別無其他法律根據,即為違法之行政處
分,應適用有關違法處分之規定處理。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例
外具備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則為無效處分。
損害賠償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
定。」於行政契約無效時,得準用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
捌、行政契約法律關係的進展 8
一、履行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
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二、不可預期損失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
8
江嘉琪,行政契約的瑕疵及其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61 期,2007 年 11 月,頁 41。
- 14. 第十章 行政契約 455
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
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
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
在此限(Ⅰ)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Ⅱ)。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Ⅲ)。關於補
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Ⅳ)。」
三、情事變遷之調整與終止
意義:
情事變遷(情事變更)是指,作為行政契約基礎之法律或事實關係,於
締結契約後發生重大變更,以致無法期待當事人遵守原來之契約規定
者,當事人可以要求對契約之內容予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
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可請求他方適
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即情事變遷原則之明文
規定。
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
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
原約定之義務。」
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3、4 項: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
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Ⅲ)。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
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Ⅳ)。」
四、基於公益之調整與終止
無情事變更時,行政機關亦可調整與終止行政契約,此乃為防止或除去對
公益之重大危害。惟此時行政機關雖有此權限可調整或終止契約,但對於
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的損失,必須為合理之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
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15.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483
第十二章 行政計畫、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與行政程序
壹、行政計畫
一、行政計畫的基本概念1
行政計畫的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
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
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據此,行政計畫
之要件包括:
行政機關對於將來之設計或規劃。
於特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構想。
方法、步驟或措施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機關於實務上進行之規劃種類甚多,例如:國土計畫、預算計畫、
都市計畫、施政計畫等。此等計畫之主管機關層級不同,有無法律依據
及法律效果亦非相同,導致該當計畫之程序、要件、執行、效力及救濟
途徑經常缺明文規範,不但造成計畫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權益受損時
求救無門,行政機關亦無從切實執行。
有鑑於現行計畫法制不足以涵蓋整體行政領域 行政程序法遂於第五章
,
增定行政計畫專章,企圖賦予行政計畫一般性、原則性之規定。然而,
因現行法僅有兩條規定,規範法律密度嚴重不足,其能發揮何種功能,
尚待觀察。
類型:
依對於關係人之拘束程度區分:
拘束性計畫:
1
以下參照: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7 月,頁 609~649、759~821;林錫堯,行政
法要義,3 版,2006 年 9 月,頁 461 以下;蔡茂寅等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3 版,2006 年
10 月,頁 399 以下;董保城執筆,翁岳生編,行政法(上) 版,2006 年 10 月,頁 599 以
,3
下。
- 16. 544 老師開講─行政法
肆、行政機關
一、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同法第 2 條第 3 項則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
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另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亦規定:「機關:就法定事
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
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要件
代表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
行政機關代表其所屬公法人從事行政事務 須能以該組織體名義對外行
,
文。若不能以該組織體之名義對外行文,例如各機關所設之訴願會(訴
願會雖有獨立法定地位,但對外表示意思時均以其所隸屬的機關之名
義)即非行政機關。
從事公共事務:
行政機關以行使公權力為主,但仍得從事私經濟行政。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基於特定政策需要,設有行政機關。若不具有行使公權力之功能,
即非行政機關而為公營造物或公營事業。
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獨立組織):
形式上,行政機關具有單獨的預算、編制與印信。行政機關之存在也不
因內部成員變換而受影響 縱使在機關內一時全無成員 亦無礙其存在
, , 。
具備特定管轄權: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即為其法定權限 必須於其法定權限範圍內從事各種
,
行政活動,始屬合法。
三、類型
國家機關與地方機關:
國家機關亦稱為中央機關,凡國家任務之執行均屬中央機關之任務。
故國家機關之設置不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限,地方亦可設置國家機
- 17. 752 老師開講─行政法
立法理由:
本次修正,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另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已
另訂特殊救濟程序,不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故於第二項增加除外規
定 12。
非簡易事件之裁定移送: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訴,因訴之變更,致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者,其辯論及裁判改依通常訴訟 者,其辯論及裁判不得依簡易程
程序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序之規定;追加之新訴或反訴,
庭並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
政法院;追加之新訴或反訴,其 臺幣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 併辯論及裁判者,亦同。
四十萬元,而以原訴與之合併辯
論及裁判者,亦同。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 本條新增。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
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
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
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
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立法理由:
簡易訴訟事件,除因不符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在新台幣 40 萬元以下者為主(例如:稅捐、罰鍰或其他公法上財產
12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29 條。
- 18. 760 老師開講─行政法
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同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受
處分人,不服同法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 89 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
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據此可見,現行民眾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之救濟程序,係
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作法是否牴觸我國法制所採取之公私法二元制度而違憲?大法官曾
作有釋字第 418 號解釋採合憲說。大法官解釋固然賦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採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之正當性,惟其性質仍不無矛盾扞格之處。例
如: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撤銷行政處分之規定,另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多元
訴訟類型如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融合?亦成問題 27。本次行政訴訟法修
正,於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增訂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將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劃歸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跨出「公法上爭議
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第一步,值得肯定 28。茲就重要規定說明如
下:
交通裁決事件之適用範圍: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本條新增。
Ⅰ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9
第八條 及第三十七條第五
30
項之裁決 ,而提起之撤銷
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
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
27
李建良,行政訴訟審級與交通裁決事件審判權之改制-2011 年行政訴訟新制評介,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第 192 期,2012 年 1 月,頁 7。
28
劉建宏,2011 年行政訴訟法修法評釋,月旦法學教室,第 115 期,2012 年 5 月,頁 97。
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
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5 項:「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
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19. 第十六章 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責任 761
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Ⅱ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
Ⅲ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
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
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 31:
考量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為顧及民眾訴訟便
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此類事件
之救濟程序已得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行政訴訟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之
範圍,限於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
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例如:認為裁決違法而提起撤銷
之訴,或認為裁決無效或主張已執行之裁決為違法而無回復原狀之可
能,而提起確認之訴)及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
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者。
又本章係因應交通裁決事件質輕量多之特性,而設之特殊程序規定,
為免提起前開訴訟並合併請求致使訴訟過於複雜(例如:合併請求損
害賠償;或合併請求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合併請求撤銷與裁
,爰於本條第 2 項限制,合併提起第 1 項以外
決無關之其他行政處分)
之訴訟者,即應另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惟基於該等訴
訟與交通裁決事件同樣性質特殊之考量,爰明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3、第 237 條之 4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仍應適用之。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新法) 現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 本條新增。
31
司法院草案總說明第 237 條之 1。
- 20. 798 老師開講─行政法
訟法之規定。」
時效期間: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八、國家賠償之方式及範圍
方式: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此與民法
上的賠償方式相反。惟此處之「回復原狀」應僅限於替補同種類、品質
及數量之受損「代替物」,或對「特定物」之修復,不得及於撤銷、作
成、不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使之職務行為。否則將發生普通法
院侵害行政法院審判權之情形;且亦可能因此使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
其他相關救濟規定形同具文。
範圍:
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準用民法第 216 條 賠償範圍應包括請求權人之
, 「所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 5 條亦得準用民法第 217
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條,而有「與有過失」之適用。損害發生之原因請求權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金額。
九、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之關係
意義:
構成請求國家賠償原因之公務員違法行為,如係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
分,另有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以資救濟,於此即產生國家賠償及
行政救濟途徑之間的關聯性問題。
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
解決公法上的爭議。 損害賠償(金錢賠償為原
目的
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作用 事前防止侵害。 事後損害填補。
性質 形成、給付、確認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
相互關係 第一次權利保護。 第二次權利保護。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準用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