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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 1.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發佈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佈日期: 2012/11/21
文 號: 匯發[2012]59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
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進直接投
資外匯管理方式,取消和調整部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行政許可專案。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帳戶開立及入帳核准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帳戶、外匯資本金帳戶、資產變現帳戶、保證金帳戶的開戶核准,由銀行根據
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資訊為開戶主體辦理開戶手續。
前期費用外匯帳戶用於存放外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與直接投資活動相關的各類前期費用。取消該帳戶結
匯核准,由銀行參照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辦理。取消原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帳戶(收購類、保證類、投
資類、費用類)。
保證金帳戶包括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帳戶和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帳戶。境內主體確有收取與直接投資相
關保證金需求的,可以開立上述帳戶分別存放從境外匯入的外匯保證金和境內劃入的外匯保證金。保證
金帳戶內資金不得結匯。取消原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帳戶、外國投資者產權交
易專用外匯保證金帳戶。
資產變現帳戶包括境內資產變現帳戶和境外資產變現帳戶,分別存放境內主體出售境內或境外資產權益
所得外匯。
(二)取消資產變現帳戶、境外放款專用帳戶入帳核准,由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登記資訊為開
戶主體辦理資金入帳手續。
(三)取消異地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資產變現帳戶的限制。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體設定資本金流入限
額,取消外匯資本金帳戶開戶數量的限制,取消單個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流入限額。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以屬於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合法所得以及外
商投資企業已登記外債(可含利息)轉增企業註冊資本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
登記資訊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利潤、股權轉讓、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合法所得再投資核准,會
計師事務所可根據被投資企業相關外匯登記資訊為其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三、簡化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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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
。
被投資企業仍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性公司視為中方股東登記。
(二)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款劃撥核准及外商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將其外匯利潤、股息及紅
利境內劃轉給外商投資性公司核准,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交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後,為其辦理資金境內
劃轉手續,並在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及時備案。
(三)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出資的外匯局驗資詢證手續 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的,
。
外國投資者的出資仍需在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四)境內企業接收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內主體的外匯出資,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機構接
收境內再投資外匯資訊登記手續,銀行根據外匯局登記資訊為其開立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帳戶內資金
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上述業務參
照外商投資性公司管理。
四、簡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手續
(一)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提交紙質材料的要求,調整為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報
送電子申請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可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確認回函作為驗資詢證的依據。會計師
事務所應就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登記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出資全額辦理驗資詢證手續。
(二)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減資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匯局減資外匯登記資訊作為出資
確認資訊。
五、簡化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手續
外國投資者採取從境外匯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銀行辦理境內資產變現帳戶資金入帳備案後,
外匯局通過相關業務系統自動完成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外國投資者採取其他非貨幣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權轉讓對價的,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應至所在地外
匯局申請辦理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確認登記。
六、取消直接投資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支付給外國投資者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銀
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二)取消境內機構或個人購買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權對外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購匯及對外支付核准,
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境內機構或個人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三)取消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四)取消境外機構設立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及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的外匯局購付匯核准,銀行
審核相關材料後,可為其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五)取消境外放款專用帳戶資金匯出核准,銀行根據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中的登記資訊為境內機構辦
理境外放款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
(六)取消上述業務的異地購匯及對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劃轉核准
(一)取消前期費用外匯帳戶資金因直接投資而發生的境內外匯劃轉核准;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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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請各分局儘快將本通
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搆。執行中如遇問題,
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管理司回饋。
附件:1.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版)
2.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銀行版)
3.資本項目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表
4.歷史業務和直接投資系統資料的過渡和遷移方案
5.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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