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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琦教授 -臺灣資本市場的挑戰
- 9. 亞洲盃帶動併購、參股風潮
公告
年度
收購公司 標的公司
標的公司
國家
成交金額
(百萬美元)
收購
比例 (%)
2015
富邦人壽 韓國現代人壽 韓國 198 48.0
富邦人壽 中信資本投資公司 中國大陸 229 20.0
國泰證券 宏遠證券(香港) 香港 5 100.0
元大銀行 菲律賓東洋儲蓄銀行 菲律賓 11 100.0
國泰人壽 Bank Mayapada 印尼 282 40.0
2014
國泰人壽 菲律賓中華商業銀行 菲律賓 406 20.0
元大寶來 韓國東洋證券 韓國 257 50.3
凱基證券 AmFraser Securities Pte Ltd 新加坡 30 100.0
2013
中國信託 東京之星銀行 日本 529 98.0
凱基證券 Ong First Tradition Pte Ltd 新加坡 39 100.0
玉山銀行 柬埔寨聯合商業銀行 柬埔寨 69 70.0
9
資料來源:Bloomberg、PwC
- 11. 證所稅修正案最新發展
項目 現行稅制
洪秀柱版本
(立法院已進入二讀)
證交稅 0.3% 0.25%
證所稅
個人
上市、上櫃、
興櫃
107年起年度出售金額合計
超過10億元之大戶(設算為主、
核實為輔):
1.設算--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
元之金額部分,另行課徵
0.1%。
2.核實--淨所得金額的15%。
107年起年度出售金額合計
不滿10億元:免徵。
投資人自行選擇:
1. 設算--出售金額的0.05%。
2. 核實--淨所得金額的15%。
*取消大戶條款
未上市上櫃、
興櫃10萬股
以上、IPO、
非居住民
應核實課稅 (無特別提及)
營利
事業
本國 停徵 (維持在最低稅賦制課徵) 停徵 (維持在最低稅賦制課徵)
外國 停徵 *與本國人同等待遇
11
- 13. 各國鮮少同時課徵證交稅與證所稅(續)
證交稅/印花稅 證所稅/資本利得稅 證所稅盈虧互抵/回溯或遞延
台灣
可 (依實際成交價及原始取得成
本之損益為限) / 不可 (限當年度)
香港
無
(僅針對專業投資人課徵)
不適用
新加坡
無
(僅針對專業投資人課徵)
不適用
中國 無 不適用
韓國
無
(僅針對持股達3%或市值超過100
億韓圜之大股東課徵)
不適用
日本 無 可 / 可 (遞延3年)
美國 無
可 (每年上限3,000美元) /
可 (往前回溯3年或往後遞延5年)
英國
可 (以該年度應稅資本利得為限) /
可 (遞延4年)
13
- 14. 台股一般投資人交易稅費負擔沈重
台灣 香港 新加坡 中國 韓國 日本
交易稅/印花稅 賣方課0.3%
買賣雙方各課
0.1%
買方課0.2%,
但透過集保電
子交割者免課
賣方課0.1%
1.賣方課0.3%
2.每張單據課
400韓圜
無
經手費
證所稅
/資本利得稅
1. 設算--就股票
出售超過10億元
之金額部分另行
課徵0.1%
2. 核實--淨所得
金額的15%
無 無 無
大股東持有1年
以上課22%;
持有1年以下按
公司規模大小
課33%、11%。
20.42%
股利所得稅
稅率5%~45%
(併入個人所得
、累進稅率)
無 無
持有1年以上免
課;持有1個月
以內課20%
(分離課稅
、單一稅率)
小股東課 9%
大股東課25%
(分離課稅
、單一稅率)
20%
(分離課稅
、單一稅率)
二代健保
補充保費
股利所得單筆逾
$5,000課2%
無 無 無 無 無
長期照護
補充保費
擬增課
(股利所得單筆
逾$5,000課
0.48%)
無 無 無 無 無
14
- 22. 國內金融資產龐大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8
2010~15
成長(%)
舊制勞退
基金運用餘額
5,378 5,621 5,800 6,016 6,310 6,511 21.06
新制勞退基金
基金運用餘額
5,973 7,428 8,841 10,788 13,102 14,607 144.51
小計 11,352 13,049 14,642 16,804 19,412 21,117 86.03
金融機構庫存現金 2,094.43 2,316.99 2,347.17 2,266.83 2,461.6 --
家計部門:
現金與活期性存款
98,873 103,717 110,235 117,096 -- --
資料來源:台灣銀行、中央銀行、主計總處
單位:新台幣億元
- 24. 法規鬆綁,有助打亞洲盃
業別 法規鬆綁內容 效益
銀行
申設海外分支機構原則上採自動核准制 加速布點
開放國內銀行得與海外分行相互協助對保 有助爭取台商商機
銀行轉投資限額由實收資本額40%改淨值40% 增加5,000億元額度
可為海外子公司背書保證 增加資金運用彈性
保險
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
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45%上限
增加海外併購能量
開放投資國外銀行、證券、投信、融資性租賃
等事業,且優惠計算資本計提
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證券
外國轉投資事業間資金貸與限額由淨值之40%
提高至100%
協助海外布局
得將資金貸與海外轉投資事業,並得專案申請
核准放寬海外轉投資限額及資本適足率
增加海外投資金額
資料來源:金管會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