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7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裁判字號】94,易,1261
【裁判日期】950509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0
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下手實施強暴,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丙○○於93年間為現任之立法委員邱毅高雄市服務處之義務
助理,緣民國93年3 月20日為中華民國第11任總統及副總統
選舉日,因同日晚上開票結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陳水扁
、呂秀蓮共計獲得0000000 票,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連戰、宋楚瑜獲得0000000 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陳水扁
、呂秀蓮以29518 票之差距當選中華民國第11任總統及副總
統。惟因93年3 月19日陳水扁總統遭槍擊事件,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連戰、宋楚瑜陣營認為選舉不公、選務有瑕疪,主
張選舉無效,要求查封票匭。時任連戰、宋楚瑜高雄市競選
總部副主任委員之邱毅,因民眾檢舉有選區發生疑似作票情
事,遂於同日晚上聚集檢舉民眾,自高雄市○鎮區○○路21
號「連宋競選總部」出發,與沿途加入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群眾總數合計約50人,於同日下午10時45分許抵達高雄地
檢署,邱毅於按鈴申告後,即陪同檢舉民眾進入高雄地檢署
,而跟隨邱毅到場之群眾則加入現場抗爭,丙○○於同日晚
上11時許見電視新聞快訊報導上情,遂前往上開地點加入抗
爭行列。因在高雄地檢署前不特定多數人不斷增加聚集,已
達非法集會程度,新興分局分局長曾佐治及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高雄市刑大)等警察機關即增派支援
員警共約540 名(均著制服),到現場維持秩序。邱毅明知
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各級法院及
其週邊範圍舉行,而當日群眾之集會並未申請主管機關新興
分局核准,竟為使群眾能繼續留在現場,形成有效力量,迫
使高雄地方法院選舉法庭能裁定准予查封高雄縣、市全部選
票,乃站上停放於市中路門口鐵門外之車牌號碼UN-4438
號連宋競選宣傳車上,以首謀之地位,持擴音器向其帶領及
Page 1 of 7
自行到現場參加集會之群眾加以聚集、指揮,並對群眾高喊
查封選票等相關言論,而群眾亦配合其指揮呼喊,曾佐治見
其行為已違反集會遊行之規定,乃於93年3 月21日凌晨1 時
55分許,站在市中路門口之鐵門內,對邱毅及外側聚集之群
眾,第1 次以擴音器高喊及舉牌警告並命令邱毅解散非法集
會,惟邱毅不予理會,仍在宣傳車上以麥克風對群眾說:「
各位大家認真開始打(電話),叫大家親戚朋友…」(台語
),再以麥克風持續對群眾說:「不可以走、不可以走」(
台語)、「各位,我們要跟他們長期的抗爭,大家要保存體
力,保存體力,大家坐下來,喝口水,保存體力,我們現在
派人進去叫他們趕快作決定,現在3 個法官在那邊商量(指
選舉法庭3 位法官),我們大聲喊給他們聽,叫他們要扣押
選票」(台語)。
二、嗣於凌晨2 時43分許,邱毅明知如其帶領群眾喊「衝」,則
群眾依其言論駕駛宣傳車衝撞法院鐵門,或持棍棒等器物往
鐵門內丟擲,會使在鐵門內執行公務之員警受傷,並造成鐵
門損壞之結果,惟為達其上開全面查封高雄縣、市選票之目
的,仍基於公然聚眾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毀損
及傷害之故意,以首謀之地位,於集會現場指揮群眾,並以
對群眾團體居於領導之方式,在宣傳車上手持麥克風喊:「
3 點10分、3 點10分,準時衝進去,好不好」(台語),群
眾亦附和高喊「好」(台語),邱毅接著說:「各位、各位
、各位…我剛剛有說過,3 點10分沒有查扣票箱,我帶頭帶
大家衝,3 點10分…3 點10分」(台語),此時現場笛聲、
喇叭聲齊鳴,並有群眾手揮旗幟,邱毅又接著喊:「3 點10
分準時衝進去,好不好」(台語),此時笛聲、喇叭聲又齊
鳴,群眾手揮旗幟鼓譟。邱毅見群眾情緒高昂,於21日凌晨
2 時51分許,繼續以麥克風對群眾整隊,並高喊:「各位,
你們都沒有抗爭的經驗,你們大家聽我說,以前我曾經抗爭
過,現在先整隊,找50個體格粗的…第1 隊、第1 隊50 個
…」(台語)「大家給他衝,乎伊衝到破…」(台語),群
眾即聽從邱毅之指揮,並有數名男子向市中路門口之鐵門靠
攏,邱毅接著喊:「小姐在後面,小姐在後面」(台語),
站在鐵門外側之群眾即開始用力搖晃鐵門,鐵門內側之執勤
員警則合力抵擋以防止鐵門搖晃,曾佐治見情勢混亂,於凌
晨2 時55分許,站在鐵門內面對外側之邱毅及其所聚集之群
眾,第2 次以擴音器高喊及舉牌命令邱毅解散非法集會,然
邱毅仍未予理會,持續持麥克風高喊:「各位,大家先整隊
…各位安靜,大家聽我說…開始喊,查封票匭、查封票匭,
Page 2 of 7
一直喊,一直喊」(台語),群眾即呼應邱毅口號亦高喊:
「查封票匭、查封票匭」。嗣於21日凌晨3 時許,有1 名不
詳姓名年籍之男子手持擴音器站在鐵門內,對鐵門外群眾大
喊:「跟委員報告,已經裁定要封票箱了,裁定已經准了,
冷靜一下」,然邱毅竟未予理會,為達其全面查封票匭之目
的,仍繼續帶領群眾喊:「馬上封、全部封」、「各位,大
家聽我的指揮,我們的目的是要他們查封票箱,等一下,且
慢…大家繼續一直喊全部封、馬上封」,群眾聽其指揮,亦
跟著喊「全部封、馬上封」。而曾佐治為了維持秩序,持續
於鐵門內手持擴音器對鐵門外喊:「請群眾冷靜一下,現在
你們的訴求法院已經依規定來偵辦」,邱毅仍不予理會,又
繼續喊:「…請林主委(林享能)現在馬上來交待清楚,是
不是裁定全部封,馬上封,否則我們就要衝了」、「各位…
我最後一次…3 點10分,我現在開始倒數計時」,曾佐治聞
此擔心會有衝突發生,遂於鐵門內高喊:「邱毅先生,法院
已經…裁定…不冷靜作不了事情,請尊重法律」,詎邱毅仍
不予理會,繼續喊:「…我們是要全部封,我開始倒數計時
」,群眾亦受其鼓譟而吶喊,喇叭聲齊鳴,此時邱毅想確認
是否有查封票匭之情形,暫改喊:「各位,說現在電視有報
,要查明一下…各位,大家聽我說,台北地院已經決定全國
全部都封,各位要查明…」、「大家冷靜,連宋兩位主席,
要主張查封全部票匭…已經傳真過來了,已經去查證了,查
證如果沒有,我們再…」,群眾乃聽其指揮,鼓譟稍歇。
三、再於凌晨3 時20分許,邱毅得知選舉法庭未裁定准予全面查
封票匭,又繼續以麥克風對民眾高喊:「沒裁定,代表沒有
要全部查封票箱,所以我開始倒數計時,各位,沒有裁定,
既然沒有裁定,我開始倒數計時,10、9 、8 、7 、6 、5
、4 、3 、2 、1 」、「我們宣傳車衝…人閃開」,群眾情
緒因此高漲,並跟著吶喊,鳴笛鼓譟,開始推擠鐵門,而站
在鐵門外側之群眾,或向鐵門內丟擲物品,或揮動旗竿,曾
佐治見群眾情緒激動,於21日凌晨3 時25分許,站在鐵門內
面對外側之邱毅及群眾,第3 次以擴音器高喊及舉牌命令邱
毅解散及制止非法集會,而鐵門外之2 名群眾突然爬入鐵門
內,與員警發生肢體衝突,邱毅持麥克風大喊:「不能放棄
喔、不能放棄喔」(台語)。此時,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
男子(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因受邱毅「我們宣傳
車衝」言語之鼓動,乃進入邱毅所站立之宣傳車駕駛座內駕
駛該宣傳車,由邱毅在宣傳車上指揮,並喊:「後退、後退
」,而使原來站在鐵門外側與該宣傳車間之群眾先行離開,
Page 3 of 7
待該車輛衝撞區域淨空後,該成年男子則駕駛該宣傳車,以
先倒退再快速前進之方式,連續衝撞鐵門,丙○○受邱毅鼓
譟,在車牌號碼UN─4438號宣傳車上,丙○○明知從宣傳車
上拿杯水往鐵門內丟擲,會使在鐵門內執行公務之員警受傷
,仍基於公然聚眾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故意,
接續向鐵門內丟擲杯水3 至4 次,而對執勤之員警下手實施
強暴行為,致使員警丁○○受有左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嗣
於93年3 月21日凌晨4 時30分許,因高雄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已裁定准予查封全部高雄縣、市選票,林享能步出法院,並
站上宣傳車以擴音器向群眾告知此一迅息後,丙○○與聚集
群眾始離去。
四、案經甲○○、乙○○、戊○○、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判程序中就公訴人所提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未就證
據能力提出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丙○○固不否認其曾在UN-4438號宣傳車上丟擲杯
水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等犯行,辯稱:丟擲杯
水之行為並非為妨害公務,而係要提醒宣傳門前面之群眾讓
開云云。
二、惟查:
(一)邱毅為非法集會之首謀
Page 4 of 7
邱毅為達成「要求查封高雄市、縣第11任總統及副總統選
票」之訴求,於93年3 月20日開票後於同日晚上帶同檢舉
民眾,自高雄市○鎮區○○路21號「連宋競選總部」出發
,與沿途加入之群眾總數合計數十人,抵達高雄地檢署,
其於按鈴申告後即陪同檢舉民眾進入高雄地檢署,而跟隨
到場之群眾則加入現場抗爭行列,接著站上國民黨高雄縣
黨部所租用之車牌號碼UN-4438號連宋競選宣傳車,以擴
音器向群眾喊話,並發表上開促使高雄地方法院選舉法庭
能裁准查封全部高雄縣、市選票之相關言論,且於上開宣
傳車衝撞鐵門時,被告全程均站於該宣傳車上,並參與93
年3 月20、21日之群眾集會過程等事實,業於本院93年度
囑訴字第1 號審判程序中供承不諱,而被告亦坦承於93年
3 月20日晚上約11時許即前往現場加以集會等情。又按集
會、遊行不得在各級法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集會遊行法第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查93年3 月20、21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其
週邊市中路範圍並無任何申請集會遊行活動或核准舉行集
會遊行,而不特定之群眾竟自93年3 月20日晚上開始聚集
至高市前金區市○○路171 號高雄地方法院前,至93年3
月21日1 時45分許,聚集群眾人數持續增加,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共動用轄區新興分局及支援警力合計540 名等情,
業據證人即新興分局長曾佐治到庭證述綦詳(參見本院93
年度囑訴字第1 號卷宗(四)第152 、153 頁),群眾於
上揭時、地之聚集自已屬非法集會,應屬明確。另證人曾
佐治亦到庭證述有於3 月21日凌晨1 時55分、2 時55分、3
時28分許,依集會遊行法3 次舉牌命令解散等情(參見本
院93年度囑訴字第1 號卷宗(四)第154 頁),而群眾並
未於3 次舉牌後離去或散去,而仍繼續集會迄3 月21日凌
晨4時30 分許等情,亦據證人謝秀能及曾佐治到庭證述明
確(參見本院93年度囑訴字第1 號卷宗(四)第148 頁、
第165 頁),足認被告所參與係屬非法聚眾集會。再者,
又刑法第136 條第1項後段公然聚眾下手實施強暴之妨害公
務罪,所謂聚眾係指由首謀者集合不特定之多數人,而有
隨時可以增加而言,而首謀者係指首創謀議之人,本件群
眾之聚集係因邱毅率4 、50人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亦據證人曾佐治證述在卷(參見本院93年度囑訴字第1
號卷宗(四)第160 頁),參以在上開非法集會之場所,
邱毅亦站在宣傳車對群眾以演說之方式,要求群眾配合其
指揮等情,亦據證人曾佐治證述綦詳(參見本院93年度囑
Page 5 of 7
訴字第1 號卷宗第16 2頁),邱毅本人對於指揮群眾衝向
鐵門等情亦不否認(參見本院93年度囑訴字第1 號卷宗(
五)第53頁),綜上,邱毅之行為自屬該當刑法第136 條
第1項後段首謀之要件。
(二)被告有公然聚眾下手實施強暴之妨害公務行為
本院依職權勘驗案發當時搜證之錄影帶,勘驗結果當邱毅
站在UN-4438號宣傳車衝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鐵門
後,被告有朝車輛前方鐵門方向丟擲杯水3 、4 次等情,
此有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審理卷第38頁),
依被告投擲杯水之方向係向有執勤員警所在之鐵門方向投
擲,而非單向宣傳車前方丟擲,另被告丟擲杯水之時機,
亦係在宣傳車撞向鐵門後,無論從被告丟擲杯水之方向及
時點,均顯非如被告所言係為提醒宣傳車前方之群眾離開
方才丟擲杯水云云,且被告主觀上應明知以密封之杯水之
重量逾200 公克從在宣傳車之高度往鐵門方向遠處丟擲,
對於該杯水因本身重量加上重力加速度,極可能擊中鐵門
內執行職務之員警而造成傷害,而被告仍執意接續丟擲3
至4 次,顯見被告確實有以丟擲杯水之方式對於在場執行
公務之員警下手實施強暴而達成其妨害公務之目的無訛。
此外,在場執行公務之員警丁○○確因杯水擊中受有左眼
結膜下出血,亦據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93年度
選偵字第3 號偵查卷第28頁反面),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附卷可查(參見93年度選
偵字第3 號偵查卷第25頁)。綜合上情以觀,被告所辯,
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刑法第136 條第1 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
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
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
屬之(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
刑法第136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即屬當之;所稱「強
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
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08 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杯水丟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鐵門後方執行職務之員警,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對人施用強暴自得論以刑法第136 條第1 項後段之妨害
公務罪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6 條第1 項後段公然聚眾妨害公
Page 6 of 7
務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第277 條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
所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較重之公然聚眾妨
害公務之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處斷。丁○○於警詢中已就傷
害部分提出告訴,公訴人雖於起訴法條欄漏未記載,本院自
得一併審酌。再查刑法第136 條第1 項已就公然聚眾違犯同
法第135 條之行為,本質上即含有共同正犯之性質,而法律
既已另行區分為在場助勢、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等不同
之行為樣態,各定以不同之罪責,則違犯本罪者即不適用刑
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而應依參與聚眾之人個別之
行為樣態論罪,附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對於總統大選選舉過程及結果不滿
,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表達意見,竟使用之聚眾暴力抗
爭手段,客觀上足以危害社會秩序及依法執行公務人員之身
體法益,實不足取;依其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
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36 條
第1 項後段、第277 條第1 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6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 年
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Page 7 of 7

More Related Content

More from PNNPTS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PNNPTS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PNNPTS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PNNPTS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PNNPTS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PNNPTS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PNNPTS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PNNPTS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PNNPTS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PNNPTS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PNNPTS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PNNPTS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PNNPTS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PNNPTS
 
乙烯?丙烯?石化業?
乙烯?丙烯?石化業?乙烯?丙烯?石化業?
乙烯?丙烯?石化業?PNNPTS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PNNPTS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PNNPTS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PNNPTS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PNNPTS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PNNPTS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PNNPTS
 

More from PNNPTS (20)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復興航空與離職空服員案第一審判決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刑-104原花簡10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
2016 0310 324自訴案件進度列表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
學生變勞工 學校狂哭窮?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
反黑箱課綱到底在吵什麼?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
高齡社會來襲!長照服務法能救救我們嗎?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
奇美文物館 事件簿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13 0301 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
2015 0405 王鐘銘出獄感言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Ch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
103提6士林地院刑事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
103行提1桃園地院刑事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
餿水油檢驗把關出什麼包
 
乙烯?丙烯?石化業?
乙烯?丙烯?石化業?乙烯?丙烯?石化業?
乙烯?丙烯?石化業?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依集遊法起訴之社運案例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
國道收費員安置的數字遊戲?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2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
同性婚姻行?不行?Part1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
從公民不服從看318佔領國會運動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20130815許博任蔡名修妨害公務-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邱毅衝撞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