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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emberg crimes against humanity-peace (chinese – traditional)
- 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
紐倫堡侵犯 和
其他罪行
GET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UT 國際戰爭 / 外交
違反 協議 / 合同 /條約 -進入有犯罪 意圖 / 欺詐意圖, 因此,可以作出 任何 /所有
協議的美國 可能依賴於要在國際戰爭, 並執行他們的 犯罪行為 NULL / VOID --- 獲得美國
對外戰爭 - 做外貿的國家 有權利 扣留 和 起訴 恐怖分子?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求你叫 公共 / 世界 它和它的盟友 主要集中在 戰爭
的目的 作者:
創建恐怖組織 “基地”組織的團體 ;
白人至上主義者的 培養
推翻 外國政府
販賣 毒品, 槍支, 奴隸 , 等等
性 變態, 強姦, 酷刑,等等。
下面的信息已經被剪切並粘貼以下: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s_against_humanity/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nuremberg-principles-crimes-against-humanity-wikipedia-
inform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s_against_peace/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nuremberg-principles-crimes-against-peace-wikipedia-
information
然而,創建和插入的圖片信息和 教育 的目的, 根據美國和/或 國際法律
規管該等事宜的努力,幫助觀眾了解美國的 腐敗的 政府官員在美國 的法律 “ 犯罪行為 和 COVER-UPS。 希望,
國際 援助, 美國美國的 各國家 和 腐敗的 政府官員 將被繩之以法, 回答 他們的犯罪行為:
- 2. 危害人類罪
危害人類罪 的定義,解釋性備忘錄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特別 惡劣的 ,他們構成了 嚴重的罪行 攻擊
對人類尊嚴的 嚴重侮辱 或 退化 的 一 或 更多的 人。
不是孤立的,零星的事件,但政府的政策的一部分(雖然肇事者不認同這一政策)或 耐受性暴行 的 廣泛
實踐由政府 或事實上的當局 或 縱容 謀殺; 滅絕; 酷刑; 強姦; 政治 ,種族 或 宗教迫害 和 其他 不人道行為
達到危害人類罪的門檻 , 只有 當他們 的廣泛 或有 系統的 做法。
隔離不人道的這種性質的行為可能構成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或視情況而定,戰爭罪,但可能功虧一簣落入一
類犯罪的討論。“[1] ...
歷史發展
1860年美國共和黨全國公約“,包括在他們的競選政綱,亞伯拉罕·林肯總統,下面的語句:”站在我們讓最近
重新開放,我們的國家和時代“的非洲奴隸奇恥大辱。
1890年,喬治·華盛頓·威廉斯用這句話來形容非洲人治療的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二世在剛果自由邦。[2]另外一個
非常重要的早期使用的那句 “反人類罪”
的第一次世界戰爭期間來到這裡的時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英國,法國,俄羅斯,,1915年5月24日,盟軍聯合
發布聲明,明確宣布,第一時間 ,該委員會的“危害人類罪”
的亞美尼亞種族滅絕和警告個人責任的奧斯曼帝國政府的成員和他們的代理人。[3]在戰爭結束時,國際戰爭罪
行委員會建議設立一個法庭,嘗試“違反人性的法律”。
然而,美國代表反對法律的“人性化”是不精確的和不夠發達的當時,這個概念是不追求。[4]
紐倫堡審判
另請參閱:紐倫堡審判
- 3.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倫敦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法令,訂定的法律和程序,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進行。
這個文件的起草者面臨的問題, 如何應對大屠殺和納粹政權所犯下的嚴重罪行
的戰爭罪行給傳統的理解沒有提供電源本國公民所犯下的罪行。 因此, “憲章” 第6條
的起草,不僅包括傳統的 戰爭罪 和 危害和平罪, 但第6.C,危害 人類 罪 定義為“ 謀殺”, 滅絕,
奴役, 驅逐出境和其他 針對任何 平民 人口犯下的 不人道 行為, 之前 或 期間, 戰爭, 政治,
種族 或 宗教 理由的迫害在執行或與 任何 犯罪的法庭 的 管轄 範圍內 , 是否違反國家的
國內 法中所犯“[5] [6]
在德國主要戰犯的審判的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也有人說:
因此,法庭不能讓一個一般的聲明 ,1939年之前
的行為是反人類罪“聯合國憲章”所賦予之涵義,但在1939年戰爭罪行的戰爭開
始了致力於一個巨大的規模,這是也危害人類罪;和只要起訴書指控的不人道行
為,並承諾在戰爭開始後,並不構成戰爭罪,他們都致力於在執行,或連接,
侵略戰爭,並因此構成危害人類罪。 7]。 。 。
聯合國
聯合國一直主要負責起訴 危害人類罪 包車,因為它是在 1948年 。[12]國際刑事法院
(ICC)舉辦的“羅馬規約” 和 聯合國 危害人類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 委託
。[13] 因為這些情況 下, 被轉介 到 國際刑事法院 由聯合國 , 國際刑事法院 具有廣泛的
權力和 管轄權 在這些情況 下 ,[ 引證需要 ]
的ICC作用沒有一個聯合國轉診缺乏的廣泛管轄權起訴反人類罪,可以不起訴許多情況下,特別是當他們出現
外的ICC-成員國。 最近的2005年聯合國達爾富爾問題國際刑事法院轉介到 有種族滅絕罪
起訴蘇丹總統奧馬爾·巴希爾 , 危害人類罪 和 戰爭罪 20
08。[14]托馬斯·盧班加的第一個人被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15]他的審判還沒有結束。
國際刑事法院仍然在尋求約瑟夫·科尼。[15]當ICC總統向聯合國報告其進展情況處理這些危害人類的情況下,法
官菲利普·基爾希說:“法庭沒有權力逮捕這些人。這是責任國和其他行動。在沒有逮捕的情況下,有沒有試驗
。聯合國並沒有提到任何進一步的危害人類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自2005年3月。[16] [ 引文需要 ]
2008-9 加沙戰爭 的報告 指責 巴勒斯坦和 以色列 軍隊可能犯有 危害人類罪 。[17]
安理會責任
聯合國安理會 第1674號決議 通過的聯合國安理會4月20日 06 月28,“
重申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的第138和139段的規定, 有關的 責任 保護人民免遭 種族滅絕,
戰爭罪, 種族清洗 和危害 人類罪 “[18] 的決議提交理事會採取行動,以保護武裝衝突中的平民。
國際刑事法院
2002年, 國際刑事法院(ICC)成立於海牙(荷蘭), 國際刑事法院 “羅馬規約” 規定, 向有管轄權
對種族滅絕罪, 危害人類罪 和 戰爭罪。 定義什麼是 “危害人類罪”
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序的 顯著擴大,從原來的法律定義或由聯合國,[19], 該條約的第7條 指出:
- 4. 致力於 為 廣泛 或有 系統地 針對 任何 平民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 ,“危害人類罪”是 指任何
人口進行的攻擊的一部分 時, 有下列 行為之一 的 ,知識的攻擊:[20]
(a)在 謀殺;
(b)在 滅絕;
(三) 奴役;
(D)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
(E) 監禁 或以 其他方式 嚴重 剝奪人身自由 違反 基本規則 國際法 ;
(f)在 酷刑;
(G) 強姦, 性奴役, 強迫賣淫, 強迫懷孕, 強迫絕育 或
嚴重程度相當 的 任何 其他 形式的 性暴力 ;
- 5. (八) 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 或 集體進行 政治迫害, 種族,
國家, 民族, 文化, 宗教, 性別條第3款所界定的,或者
普遍公認 的國際法不容的其他 理由
,在本段或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內的犯罪的任何行為;
(ⅰ) 強迫人員失踪;
(J) 種族隔離罪;
(K) 其他 性質相同的 不人道 行為, 故意 造成 重大 痛苦
,或 嚴重 傷害其身體 或 精神 或 身體 健康。
“羅馬規約” 危害 人類罪 是特別 惡劣的 罪行,他們對 人類尊嚴 的 嚴重羞辱 或退化的 一個 或
多個 人類構成了 嚴重的 攻擊, 他們不是孤立或零星事件, 但屬於 任何一個 解釋性備忘錄狀態
政府的政策 ( 雖然肇事者 不 認同這一政策 ),或 由政府 或事實上的當局 容忍 或 縱容 的
廣泛實踐 的暴行 但是, 殺人, 滅絕, 酷刑, 強姦, 政治, 種族 或
,
宗教迫害 和 其他 不人道行為達到 危害人類罪 的門檻,只有當他們是
一個 普遍的 一部分, 或 系統 實踐。 這種性質的 孤立的不人道
行為可能構成嚴重的 侵犯 人權行為, 或根據的情況下,戰爭罪,
但可能功虧一簣,值得討論的範疇下的罪行所附的恥辱。 另一方面, 個人 可能是犯 有
- 6. 危害人類罪, 即使他犯下的罪行的一個或兩個以上, 或從事 在 這樣 一個
只針對一些平民的 罪行 , 這些罪行 的一部分的一貫 與 罪犯 (例如, 一些人 的
不當行為, 因為他們從事武裝行動的同一側,因為它們是 各方的共同計劃 或 任何類似 的 原因。)
因此當一個或更多的人,沒有人告訴他們規劃或執行的政策是不人道的,但犯下的暴行或惡性行為,
以確定是否有必要 達到閾值 ,應該使用如下的測試:
一個人應該看在這些暴行 或 按其上下文 並驗證它們是否可能會被視為 整體
政策的一部分 或一以貫之的行為 模式 的不人道, 或他們,而不是是否
構成孤立 或 零星 的 殘暴 和 邪惡的 行為 。[1]。 。 。
參考文獻
1,AB為所報的傢伙霍頓在 垂死的活著-侵犯人權的 2005年4月, 在緬甸 共同資助下的荷蘭宓nistry的發展合作
的法律評估 。 見“12.52危害人類罪”,第201頁。 他引用了RSICC / C卷。 1個P。 360
2。 霍克希爾德(1998年),亞當。 國王利奧波德的鬼 。 倫敦:泛麥克米倫。 ISBN 0-330-49233-0。
3。 1915年聲明
亞美尼亞種族滅絕決議第106屆國會第二次會議,美國記錄AFFIRMA重刑眾議院
確認美國的的亞美尼亞種族滅絕分辨率(眾議院)介紹109代表大會,第一屆,H.RES.316
2005年6月14日的記錄上。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內務委員會/小組:國際關係的行動。
狀態:下令要報告的贊成,票反對:40-7。
“反人類罪”,23英國國際法年鑑(19 46)P。 181
Schabas參考文獻第16-17頁
由外交部發送的報文的原始來源,華盛頓包含法國,英國和俄羅斯的聯合聲明
4。 克賴爾,羅伯特,哈坎FRIMAN,歐陽羅賓遜,,伊麗莎白Wilmshurs噸(2007年)。 國際刑法及訴訟程序 。
劍橋大學出版社。 頁188。
5。 紐倫堡審判程序。 1中包含的的Avalon項目檔案在耶魯大學法學院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6。 ,讓-路易·卡雷爾Bartošek尼古拉·韋斯,平絨,讓-路易特馬喬林,安傑伊·蓬奇科夫斯基,斯特凡庫爾圖瓦,
共產主義黑皮書:罪行,恐怖,鎮壓 ,哈佛大學出版社,858頁,ISBN 0-674-07608-7,第6頁。
7。 判斷:有關的法律,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中包含的的Avalon項目檔案在耶魯大學法學院
8。 喜蟬鳴,東京裁判(東京審判),Kodansya Gendai的新書,講談社有限公司,2008年,第26頁pp.116-
119.Hirohumi的林,年圭Senpan裁判,岩波書店,2005年,第33頁。
9。 喜蟬鳴,前引書,pp.116-119。
10。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dopted,並開放供簽署,批准1973年11月30日大會第3068(XXVIII)。
進入力1976年7月18日,根據第X(10)
11。 聯合國的憲章“
12。 http://daccessdds.un.org/doc/RESOLUTION/GEN/NR0/044/31/IMG/NR004431.pdf?OpenElement
13。 http://www.icc-cpi.int/Menus/ICC/About+the+Court/
14。 國際刑事法院2008年7月14日,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介紹,哈桑·艾哈邁德·巴希爾,對蘇丹總統的情況下,對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在
達爾富爾 。 2008年7月14號。
15,AB員工。 Q&A:國際刑事法院2006年3月20日(BBC)
16。 法官菲利普·基爾希(國際刑事法院主席)聯合國大會(PDF)2006年10月9網站ICC的地址。 第3頁
17。 “聯合國譴責在加沙地帶”的“戰爭罪行 ”。BBC新聞 。 2009年9月16日。 4月30日。
18。 第1674號決議(2006年)
19。 謝里夫·巴西烏尼。 “反人類罪”。 檢索2006-07-23。
20。 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第7條:危害人類罪。
21。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的建議書“(2002年)第69段
22。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的建議(2002)5第100段
23。 路易斯·莫雷諾·奧坎波的OTP信給發件人重新伊拉克二零零六年二月九日。 第4頁
24。 “歐洲議會承認烏克蘭的大飢荒,危害人類罪”。 俄羅斯新聞和信息局。 23/10/2008。 檢索2008-10-23。
- 7. 反和平罪
一個 反和平罪 , 在國際法中 ,指的是“ 規劃, 準備, 開始, 或 發動的侵略戰爭, 或
違反 國際 條約, 協定 或保證之 戰爭 ,或 參與 任何上述成就 的共同計劃 或 陰謀 的 戰爭
“。[1] 這 危害和平罪的 定義首次納入紐倫堡原則“,後來在聯合國的憲章”。此定義將扮演一個角色 定義為
反和平罪的 侵略 。
上述的一個重要的例外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採取防禦性的軍事行動。 這樣的防守動作是
安全理事會 立即 審查, 但不需要聯合國的許可在 國際法中 是合法的。“
本”憲章“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損害 的 個人 或 集體 自衛 的 固有權利
如果受到武力攻擊時的聯合國會員”。
(聯合國憲章第51條),安理會將決定是否行動是合法的“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或可委任另一聯合國機構
做到這一點。
定義
不存在法律權威的“ 領土完整 “,” 政治獨立 “,” 主權 “ 的定義。 然而,他們的 票面價值
似乎披露以下內容:
“領土完整”的 規則 意味著它是一種 犯罪行為 使用 武力 的侵略 意圖 永久地 剝奪其領土
的任何 部分或部分的狀態 ,不排除地區的外交事務,它是負責;
“政治獨立”的 規則意味著 它是 對侵略罪 使用 武力 意圖 剝奪的 全部 狀態的
一個或多個國家地位的 先決條件 , 即:明確的領土,常住人口,憲法獨立的政府和 手段
開展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
“主權” 規則是指 使用 武力 ,這是一個 侵略罪 意圖 推翻一國政府 或 阻礙 不受阻礙地自由行動
,因為它認為合適的,在其管轄範圍內。
- 8. 美國美國的三K黨運行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072712-usa-ku-klux-klan-runned-
government-chinese-traditional
美國用戰爭培養的白色SUPR
emacist組成員: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obama-us-wars-used-to-
train-white-supremacist-chinesetraditional
這種侵略罪的定義屬於 強制法 ,這是 國際法
的層次結構中最高的,因此,它不能被修改或讓步,任何國際法規則,但有相同的排名。
一個值得商榷的例子是一個衝突的義務強加任何規則,以防止,制止或辯護的罪行,這也屬於 強制性的
, 即 侵略 , 危害人類罪 , 種族滅絕 罪 , 戰爭罪 , 奴役 , 酷刑 和 盜版
,從而使發動的戰爭,目的是抑制這些罪行可能是非法的犯罪屬於 相稱
的限制,相對於 戰爭 及其特點的影響 .. 。
紐倫堡 原則
1945年, 倫敦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中定義了三種類型的罪行,包括 危害和平罪 。
這個定義是第一次使用在 芬蘭 起訴的政治領導人 在芬蘭 的 戰爭責任的試驗 。
這些原則後來被稱為“ 紐倫堡原則 。
1950年, 紐倫堡法庭 的危害和平(在原理VI.A,提交給 聯大 )
- 9. (i) 規劃, 準備, 發動 或進行 戰爭侵略行為 或
違反國際條約, 協定 或 保證之 戰爭 (二)
參與共同計劃 或 陰謀 (i)項 提及的任何行為 的完成 。
美國恐怖組織組AL
http://www.slideshare.net/VogelDenise/chinese-traditional-hillary-clinton-stingers
維基百科(紐倫堡審判)“法院的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是所定義的儀器德國投降,政治權威已被轉移到德國
的盟國管制委員會,具有主權在德國權力,可以選擇懲罰違反由於法院是有限的,違反戰爭法,國際法和
戰爭法的。它不具有管轄權犯罪發生戰爭爆發前的1939年9月1日“
紐倫堡法庭 判處犯本罪的,一些人 負 責啟動 第二次世界大戰 。
這樣的後果之一是,誰開始武裝衝突的國家現在必須爭辯說,他們是行使自衛的權利,權利的集體防禦,
或者-它似乎- 刑法 強制法 的執行。 它取得了罕見的1945年之後, 戰爭的 正式 聲明 。
在審訊期間,美國首席檢察官 羅伯特·H·傑克遜 說:
要 啟動 侵略的戰爭 ,因此, 不僅是 一個 國際 犯罪,這是最嚴重的 國際犯罪,
不同的只是從其他戰爭罪行的,因為它本身就包含在 積累了 邪惡 的整體。
準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責, 盟軍 在紐倫堡的“代功率為原則”是有罪的。
“我想的時候,仍然認為紐倫堡審判無原則的”,他寫道。 “法 事後 適合的激情和喧囂的時間。“
[鄧尼茨在紐倫堡的再評價“,香港湯普森,Jr。和亨利Strutz(加利福尼亞州托蘭斯市:1983)
聯合國憲章
的 聯合國憲章 的第一篇文章說:
聯合國 的宗旨是:
1。 為了 保持 國際的 和平 與 安全 ,並為此目的 :採取 有效 集體辦法,以 防止且
消除 對 和平 的威脅 和侵略行為或 其他 和平之 破壞 行為的抑制,
並帶來約以和平方式,並在符合 正義 和 國際法 ,調整或解決的國際爭端或情勢, 這可能會導致一個
違反 和平 的原則 ;
- 10. 2. 各國 尊重的 平等權利 和 人民 自決 的原則 的基礎上發展友好關係 ,並 採取其他 適當的
措施,以 加強 普遍 和平。
確認和擴大 侵略戰爭 而被停職的聯合國“憲章”,其中規定第2條第4款,
各 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應避免使用或 威脅 使用武力對付
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任何國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不符合聯合國的宗旨。
第33條
的任何爭議,各方的繼續存在可能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應首先尋求通過談判,調查,調解,和解,仲裁,司法解決,訴諸區域機構或安排,或自己選擇的其他
和平手段。
安理會 應在其認為必要時,呼籲各方等方式解決其爭端。
第39條
安理會 應斷定任何 威脅和平, 破壞 和平,或 侵略行動,
並應作成建議或決定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應按照第41條和42條,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第51條
本“憲章”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損害的個人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如果受到武力攻擊時, 聯合國
的成員,直到 安理會 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議員在行使這種自衛權而採取的措施,應立即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安理會的權力和責
任,根據本憲章隨時採取這樣的行動,因為它認為有必要,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 。
美國戰爭法
美國軍隊 的 “陸戰 (野戰手冊27-10):
498。 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任何人, 無論是 軍隊 或平民 的成員 , 款 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
國際法下 負責 因此 而受到懲罰。 這種與戰爭中的罪行包括:
一,破壞 和平罪。
(二) 危害人類罪。
(三) 戰爭罪。
雖然 本手冊承認的 刑事責任 可能包括任何上述類型的犯罪對這些罪行 的個人
,通常會關心軍隊的成員,只能用這些罪行構成“戰爭罪” [2] ( 著重號後加)
參見
指揮責任
國際刑事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爭的侵略
- 11. 參考文獻
1。 ^ 一 b Ç ð ,讓-路易·卡雷爾Bartošek尼古拉·韋斯,平絨,讓-
路易特馬喬林,安傑伊·蓬奇科夫斯基, 斯特凡庫爾圖瓦 , 共產主義黑皮書 :罪行,恐怖,鎮壓
, 哈佛大學出版社 ,1999年,精裝,858頁, ISBN 0-674 - 07608-7 ,第5頁。
2。 ^ FM 27-10 Chptr 8補救措施的違反國際法的戰爭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