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一、政策源起
• 總統政見為貧窮兒童設立個人的帳戶,由
政府每年提撥經費,年滿18歲後成為他們
的教育基金,讓弱勢兒童有接受高等教育
的機會,不讓他們長大後陷入低學歷、低
技術、低社會參與度的循環。
• 初步規劃,由政府每年最高提撥1萬5,000
元,家長最高每年存入1萬5,000元,1年共
存入最高3萬元,18年就至少有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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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推動理由
• 世代正義的議題:社會福利總支出約占政府總支出的20%
,但用於兒童少年及家庭方面的支出低於對老人的支出,
個別家庭負起兒少照顧的責任。聯合國以社會保障,投資
兒少為基礎。
• 投資取向的脫貧策略:傳統提供現金補助維持消費水準,
105年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辦法,長期投資提高經
濟能力進而自立。
• 資產貧窮是家戶所得分配不均的核心:家庭收入前面20%
家戶的平均儲蓄金額水準逐年拉高,但家庭收入最後20%
家戶的平均儲蓄金額不但低且多呈負數。
• 機會成本的議題:政府每年提供助學貸款的利息補貼高達
32億元,解決學生繳交學費問題,本教育及發展帳戶是未
雨綢繆,如此有足夠教育經費再升學,降低政府每年學貸
補貼利息負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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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目標
• 透過儲蓄帳戶,提升弱勢兒童及少年未
來接受高等教育或職業訓練、自行創業
等人力資本的機會,以減少貧窮代間循
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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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求人口推估
• 臺灣的兒童貧窮率於1988年至2009年間大約介於5%至9%之
間變動。2016年台灣低收入戶家庭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數
的2.84%,而貧窮兒童的比率6.64%。
• 以台灣總人口中5%推估經濟弱勢兒童,每年需由政府設立
「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的幼兒約1萬人。
7
年度 出生人數 成長情形 以5%推估
100年 196,629 9,831
101年 229,484 +16.70% 11,474
102年 199,113 -13.23% 9,956
103年 210,383 + 5.6% 10,519
104年 213,598 + 1.5% 1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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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1/9)
• 實施對象:
民國105年1日1日以後出生至年滿18歲,符合下列條件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 存金用途:
作為兒童及少年於年滿18歲後接受高等教育、職
業訓練或就業、創業之用。
說明: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5條安置2年以上
之失依或父母遭剝奪親權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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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2/9)
• 帳戶設置:
由本部委託臺灣銀行設置總帳戶。
下設兒童及少年個人帳戶,分列自存款、政府
提撥款之明細。
• 存款機制:
開戶金:於兒少法定代理人簽約同意開戶後,
撥入政府提撥款1萬元。
自存款:兒少法定代理人每月儲蓄,每人每年
最高1萬5,000元。
政府提撥款:配合自存款儲蓄情形,政府提撥
同額款項,每人每年最高以1萬5,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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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3/9)
獎勵儲蓄:
1) 帳戶存款得免列入「家庭財產」計算:以避免影
響其低(中低)收入戶資格。
2) 存款孳息免納綜合所得稅:帳戶存款由承辦機構
計算存款利息。
3) 每月儲蓄為原則:鼓勵兒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
定期儲蓄。
4) 政府相對提撥款採上、下半年2次撥付:每半年將
帳戶明細報告表寄送兒少個人帳戶所有人。
5) 帳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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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4/9)
福利身分變動:
1) 開戶後喪失資格一年緩衝:已開戶之適用對象於喪
失低(中低)收入戶、長期安置資格起,經一年觀
察期緩衝,政府即停止相對提撥款;可維持帳戶
持續自存款至18歲。
2) 開辦後具資格者比照辦理:開辦後始具低(中低)
收入戶、長期安置身分之兒少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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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5/9)
•配套措施:
無力儲蓄之家庭,結合認養協助。
結合通路增加存款近便性。
提供實物給付以減省弱勢家庭消費支
出。
6個月內未有存款請社工人員進行輔導
發現有發展遲緩、托育、醫療、保護
等需求提供福利服務措施。
發現家戶內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
提供就業服務、以工代賑或工讀機會
委託承辦金融機構辦理理財教育。
12
結合
認養
結合
4大
超商
提供
就業
服務
提供
實物
給付
社工
人員
輔導
福利
服務
措施
理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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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6/9)
• 提領機制
年滿提領:年滿18歲按照契約規範,通知本人提供轉
帳帳戶,由金融機構轉出存款並終止帳戶。
提早結清:如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等特
殊狀況,於18歲以前提早結清帳戶。
自願退出或靜止戶結清:年滿18歲以前,如中途自願
退出,由社工人員評估結合資源或加強教育提高存款
誘因,保留一年緩衝期,屆期可領取自存款及利息或
曾經地方政府社工輔導,至年滿18歲其自存款仍未達1
萬元者,僅能領回自存款及利息。
說明:(1)嚴重疾病參照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定特定病症範圍;
(2)身心障礙參照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
別及等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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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7/9)
• 推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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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成立專案(籌備)小組,由次長擔任
召集人,相關部會、司署、學者專家代
表組成,定期召開會議,規劃推動策略
及步驟據以實施。
成立專案
推動小組
•本部研提「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
帳戶條例」(草案),並廣泛徵詢相關部
會、地方政府及各界意見,據以推動立法。
建立制度
研提專法
•由本部聘請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
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該發展帳戶工作
小組,辦理帳戶監督事宜。
工作小組
專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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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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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帳戶設置本部得委託金融機構代理,
其所需委託費用,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設置帳戶
委外管理
•本部除依程序推動立法外,未來推動規劃方向與
執行方式,採召開分區說明會,邀請各地方政府、
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社福團體、金融機構
業者、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社會贊助者、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代表共同參與。
擴大參與
凝聚共識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宣導是
項帳戶設置目的及未來用途,並積極提
供各項誘因,以鼓勵已開設帳戶之家庭,
積極存入自存款。
中央地方
協力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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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計畫(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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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社會資源共同參與,邀請企業、慈善團
體或善心人士認養協助無力儲蓄之兒少及其
家庭。
•連結現有繳款型態提供多元存款管道,提供
實物給付減少日常支出增加儲蓄動機。
結合資源
開發贊助
•為增進實施對象及其家人金融理財知能,
以協助其建立良好的理財觀,本部得補
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開立本帳
戶家庭成員理財課程或研習營(班)。
提升金融
理財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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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需求(1/2)
• 18年累計261億4,781萬元
• 自民國123年起,每年經費需求為27億4,59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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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
6,100萬
元
3億
1,135萬
元
27億
4,591萬
元
第1年(106年) 第2年(107年) 第18年(123年)
……….
第3年….第17年
(108-1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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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時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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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
案」報院核定
第1階段(規劃期):即日起至105年9月底
第2階段(準備期):105年10月-105年12月底
第3階段(開辦期):106年起
積極研擬「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條
例(草案)」。
推動期程規劃如下之甘特圖,其工作要項,並得
依行政院指示,適時辦理滾動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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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1/2)
(一)協助貧窮兒少累積資產,增強抗貧性走向自立
提供接受高等教育,弭平因環境、機會的不平等,
並進而提升其就學、就業之人力資本。
透過帳戶儲蓄第1桶金,為貧窮兒童及家庭帶來希
望,作為行為改變的原動力。
(二)受益人數
預計106年有1萬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兒童受惠
每年增加1萬人,至民國123年起每年受益人數為18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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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2/2)
(三)資產累積數額
預計18年至少儲蓄348億元,最高儲蓄額將為487
億元。
(四)提升兒少學習成就和發展機會有正向影響
每年協助2萬名弱勢兒童及家庭培養儲蓄習慣及理
財能力,提升金融理財知能,增強學習成就和發
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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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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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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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提撥款
社會
資源
社工
輔導
就業
服務
福利
服務
實物
給付
結 語
投資兒童是投資我們的未來
理財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