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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付款
托收业务纠纷案例
2003 年 2 月,国内出口商 A 公司与美国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笔丝
绸的贸易合同,付款条件是 D/P50DAYS 。
    A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发货, 29 日将有关单据交至国内甲银行
(托收行)。经审核,单单一致,甲银行当日将单据(包括全套正本
提单)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乙银行。 4 月 6 日,乙银行来电称单据收妥
。
               1. 签约发
       委托人     货             付款人
    A 公司出口                B 公司进口商
    商
2. 委托

               3. 受理
      托收行                   代收行
      甲银行                   乙银行
根据乙银行 4 月 6 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的付款到期日应
为 5 月 25 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甲银行多次与 A 公司联系,得知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正就付款一事商洽。
5 月 30 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 B 公司的付款指
示。
6 月 3 日,乙银行来电告知 B 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为 7 月 22 日。而
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 B 公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银
行通知 A 公司,并请其处理。
7 月 28 日,乙银行来电称 B 公司准备赎单,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
证)。经联系 A 公司得知, B 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 A 公司
提交的却是一般原产地证。 A 公司遂于 8 月 5 日将纺织品产地证寄给 B
公司。
8 月 15 日甲银行预计该单据已寄达 B 公司,便致电乙银行请其协助敦
促 B 公司付款。
9 月 2 日, A 公司通知甲银行 B 公司已付款,甲银行遂发电要求乙银行
鉴于其后多次催款毫无进展,加上货物早已抵港,而乙银行与 B 公
司都未曾就仓储费、滞纳金等问题提出任何要求,所以甲银行怀疑货物早
已被 B 公司提走。于是, 10 月 9 日,甲银行建议 A 公司与船公司接洽,了
解货物下落。 7 天后 A 公司书面通知甲银行: B 公司已于 6 月 14 日凭正本
提单将货物提走。甲银行立即致电乙银行,请其在 7 日内将货款及利息
(提货日至发电日利息)汇至甲银行,否则退回全套单据。 7 日后,款项
仍未到,甲银行根据 A 公司的书面指示要求乙银行立即退单。 10 月 25 日
,甲银行收到乙银行付款通知。至此,这起长达 9 个月之久的远期付款托
收纠纷才得以解决。
       委托人                      付款人
    A 公司出口                   B 公司进口
    商                        商
 9. 货款结清                 4. 提示    5. 承兑赎单   7. 结清货
                                  D/A       款
             6. 多次催收
     托收行                      代收行
     甲银行                      乙银行
             8. 汇交代收货款
评析 :
  1. 在本案例中,甲银行在托收指示中清楚地列明 TENOR 为 50 天,
并有文字说明“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乙银行作为
代收行,却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于不顾,将 D/P50 DAYS 当作 D/A50
DAYS 处理,在付款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擅自放单,并对甲银行
的多次催收电报采取推诿责任的态度,甚至在 7 月 28 日来电中仍以 B
公司准备赎单的谎言蒙蔽甲银行,直到甲银行查明货已于 6 月 14 日被
提的事实并要求其退单时才不得不付清货款。乙银行的所作所为不仅
违反了国际惯例,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声誉。据此,甲银行尖锐地指责
乙银行协助 B 公司提货的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行为,以至于乙银行
不敢面对这个问题,更是难以对甲银行进行抗辩。
  2.A 公司在此案例中虽与甲银行紧密配合,最终收回全部货款及利
息损失,但其未重视进口国的贸易规定,提交了一般原产地证,使进
口商不能顺利通关是造成延迟收汇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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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003 年 2 月,国内出口商 A 公司与美国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笔丝 绸的贸易合同,付款条件是 D/P50DAYS 。 A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发货, 29 日将有关单据交至国内甲银行 (托收行)。经审核,单单一致,甲银行当日将单据(包括全套正本 提单)寄往其指定的代收行乙银行。 4 月 6 日,乙银行来电称单据收妥 。 1. 签约发 委托人 货 付款人 A 公司出口 B 公司进口商 商 2. 委托 3. 受理 托收行 代收行 甲银行 乙银行
  • 3. 根据乙银行 4 月 6 日的电报,甲银行推算出该单据的付款到期日应 为 5 月 25 日,但到期后款项未达。经甲银行多次与 A 公司联系,得知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正就付款一事商洽。 5 月 30 日,甲银行发电催收,乙银行回电称尚未收到 B 公司的付款指 示。 6 月 3 日,乙银行来电告知 B 公司做出承兑,到期日为 7 月 22 日。而 乙银行于到期日再次通知甲银行 B 公司未付款,等待甲方指示。甲银 行通知 A 公司,并请其处理。 7 月 28 日,乙银行来电称 B 公司准备赎单,要求提供正确单据(产地 证)。经联系 A 公司得知, B 公司需持纺织品产地证通关,而 A 公司 提交的却是一般原产地证。 A 公司遂于 8 月 5 日将纺织品产地证寄给 B 公司。 8 月 15 日甲银行预计该单据已寄达 B 公司,便致电乙银行请其协助敦 促 B 公司付款。 9 月 2 日, A 公司通知甲银行 B 公司已付款,甲银行遂发电要求乙银行
  • 4. 鉴于其后多次催款毫无进展,加上货物早已抵港,而乙银行与 B 公 司都未曾就仓储费、滞纳金等问题提出任何要求,所以甲银行怀疑货物早 已被 B 公司提走。于是, 10 月 9 日,甲银行建议 A 公司与船公司接洽,了 解货物下落。 7 天后 A 公司书面通知甲银行: B 公司已于 6 月 14 日凭正本 提单将货物提走。甲银行立即致电乙银行,请其在 7 日内将货款及利息 (提货日至发电日利息)汇至甲银行,否则退回全套单据。 7 日后,款项 仍未到,甲银行根据 A 公司的书面指示要求乙银行立即退单。 10 月 25 日 ,甲银行收到乙银行付款通知。至此,这起长达 9 个月之久的远期付款托 收纠纷才得以解决。 委托人 付款人 A 公司出口 B 公司进口 商 商 9. 货款结清 4. 提示 5. 承兑赎单 7. 结清货 D/A 款 6. 多次催收 托收行 代收行 甲银行 乙银行 8. 汇交代收货款
  • 5. 评析 : 1. 在本案例中,甲银行在托收指示中清楚地列明 TENOR 为 50 天, 并有文字说明“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乙银行作为 代收行,却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于不顾,将 D/P50 DAYS 当作 D/A50 DAYS 处理,在付款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擅自放单,并对甲银行 的多次催收电报采取推诿责任的态度,甚至在 7 月 28 日来电中仍以 B 公司准备赎单的谎言蒙蔽甲银行,直到甲银行查明货已于 6 月 14 日被 提的事实并要求其退单时才不得不付清货款。乙银行的所作所为不仅 违反了国际惯例,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声誉。据此,甲银行尖锐地指责 乙银行协助 B 公司提货的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行为,以至于乙银行 不敢面对这个问题,更是难以对甲银行进行抗辩。 2.A 公司在此案例中虽与甲银行紧密配合,最终收回全部货款及利 息损失,但其未重视进口国的贸易规定,提交了一般原产地证,使进 口商不能顺利通关是造成延迟收汇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