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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inar & Conference
Relationship
Communication Influence
Visual
‧CIS Design
Brand Strategy‧
‧Image Definition
Graphic Design‧
Advertisement Design‧
Exhibition‧
‧Live Events
‧Name activity
‧Merchandising Design
‧Gimmick Design
‧Packaging
How?
10. Compliance Issues
• Law & Regulation
藥事法、醫療法、藥害救濟法、藥師法、醫師法
、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需知、消費者保護法、公平
交易法、電信法、廣播電視法、專利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etc.
• Code of Practice (IRPMA)
11. 處方藥不得為 DTC 廣告
• 第 4 條(藥物之定義):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
療器材。
• 第 24 條(藥物廣告之定義):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
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
為。
•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非藥商不得為藥物
廣告。
12. • 第 67 條(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 68 條(藥物廣告之禁止):
•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第 69 條(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
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第 70 條(暗示醫療效能之藥物廣告):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
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13. • 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
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
劑 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
、地址為 限。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
為限。
• 施行細則第 47 條規定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
偽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14. 醫療法與藥事法間的公關空隙
• 醫療法第 86 條:
•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醫療法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
、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 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 醫療廣告 v.s. 藥品廣告:部分事前審查 v.s. 全面事前審查 )
16. 「藥物廣告」 vs 「衛教廣告」
• 主旨:有關「藥物廣告」及「衛教廣告」之界定方式,請
照。查
• 說明:
• 一、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
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據此,廣告內容宣稱藥物品名或效能,消費者並可依此循
線購買,即視為「藥物廣告」。
18. • ( 三 ) 藥物廣告與衛教廣告,不得連續刊播,不得由相同
人士演出或代言,使消費者誤認二則廣告為同一廣告。
• (四)不得有其他使消費者誤認藥物廣告與衛教廣告為同
一廣告之刊登方式。
22. 醫療廣告
• 醫療法第 9 條: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
,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27. 醫療網站備 制查
• 日前行政院衛生署亦公告「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於 99 年 8 月 4 日起提供網路資訊,應將網域
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的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備查
• 且前項網址內,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非同
一醫療體系或其他業者的資訊。
• 網址首頁還須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
錄其網址的內容供人點閱,否則將依違反醫療法規定裁罰。
• 管理範圍除了網頁內容外,也涵蓋個人部落格上的網誌,包
括電子郵件、超連結及其他網址等電子傳訊方式,只要循著
部落格的內容可以找到醫療院所,如涉及醫療廣告,便得受
醫療法之規範。
33. 掛號費非屬醫療費用
得予折扣
‣ 主旨:關於貴轄 OO 醫院針對就診病患發行健康卡,以
提供掛號費五折之優惠,是否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段,請 照。查
‣
‣ 說明:
‣ 復 貴局 94 年 5 月 10 日桃衛醫字第 0940018510 號
函。
‣ 關於掛號費之認定部分,本署業已於 79 年 10 月 26 日
衛署醫字第 905134 號函、 79 年 12 月 20 日衛署醫
字第 916295 號函及 94 年 5 月 18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23822 號函釋在案,略以:「掛號費不屬於醫
療法第 21 條所稱之醫療費用」;另依本署 94 年 3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函公告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第 1 款規定,公開宣稱
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等,其所稱「折扣
」係認屬醫療院所針對民 就醫費用給予折扣優惠,參眾
照上開函釋,應不包括非醫療費用。綜上所述,本案
OO 醫院針對就診病患發行健康卡, 僅提供掛號費五倘
折之優惠,且無其他經本署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應
無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
94.05.27 衛署醫字第 0940201341 號函
34. 團購 ?
•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日前即 獲診所於網路大肆宣傳「七人 粉查 碳
團…再打九折、生日當天半價 1000 元,當天不限次數均
1500 元…」,因涉及以折扣、優惠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患,
已遭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規定開罰。
• 如果消費者只是單純分享資訊,並不會有違法疑慮,但如果在
內容中強調醫療功效或是醫療機構的優惠,則可能構成醫療廣
告。
• 如果是醫療機構與病患私底下的協議,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衛
生署會予以尊重
35.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醫療法第 86 條:
•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36. 假借他人名義
• 醫療院所或醫師經患者同意後付費於報章雜誌刊登銘謝 事啟
為違規醫療廣告,但若為民 自行付費刊登如 屬實得不認眾 查
為醫療廣告
• 醫療院所以其它機構之名義刊登廣告,例如醫學演講廣告內
容載有「孕婦產前及產後的肥胖問題」及「糖尿病孕婦的體
重控制題」之演講主題,並載工作室之地址、電話;或宣傳
醫療院所之醫療業務內容
• 醫師刊登贈予或銷售書刊之廣告,書籍為「○○○○療法」、「
○○保健用書」,書中記載醫師姓名、住址、電話、或有招徠
病人之宣傳 ( 宣稱配方療效 ) 、假借他人名義宣傳 ( 治療案例
) 之狀況
37. 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 1. 醫療法第 103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
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 2. 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
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
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
」、「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
• 3. 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 4. 標榜成 藥物治療之宣傳。癮
• 5. 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
永逸、永不復發…等)之宣傳。
39. •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0 年 2 月 8 日北市衛醫
護字第 1003124400 號函,旨揭 99 年 12 月
24 日「台大完成亞洲首例 邊換心 邊換血漿
」報導,因標題提及「首例」等語,遭北市衛
生局認定違反醫療法第 9 條及第 86 條,以其
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業務,故衛生局來函
宣導勿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定。
亞洲首例 X
Notes de l'éditeur 按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 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 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醫療業務」之涵義: 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