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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法」第20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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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18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討論事項(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修正草案,經吳政
務委員政忠依本院第 3516 次會議決議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
審議案。
說明:
一、通傳會函以,考量國內法人已向全球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
機構(ICANN)提出網域註冊申請「.acer」、「.htc」、「.taipei」
及「.政府」4 個新通用頂級網域名稱,本會為符發展現況及實
務所需,爰擬具「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修正草案,經提本(105)
年 9 月 29 日本院第 3516 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請吳政務委員
政忠審查後再提院會討論」。
二、案經吳政務委員政忠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8次
院
會
會
議
DA08B18537D4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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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十條之一 電信網路
使用之編碼、用戶號碼、
識別碼等電信號碼,由電
信 總 局 統 籌 規 劃 及 管
理;統籌規劃之電信網路
編碼計畫,由電信總局公
告之。
前項電信號碼,非經電
信總局或受電信總局委託
機關(構)之核准,不得
使用或變更。
為維持電信號碼之合
理、有效使用,電信總局
第二十條之一 電信網路
使用之編碼、用戶號碼、
識別碼等電信號碼,由電
信 總 局 統 籌 規 劃 及 管
理;統籌規劃之電信網路
編碼計畫,由電信總局公
告之。
前項電信號碼,非經電
信總局或受電信總局委託
機關 (構) 之核准,不得
使用或變更。
為維持電信號碼之合
理、有效使用,電信總局
一、 第一項至第七項未修
正。
二、 茲因全球負責網際網
路位址及網域名稱管理
之最高國際組織 ICANN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為鼓勵創新,
促進網域名稱市場自由
競爭並提供多樣化網域
名稱服務,已於一百零
一年大幅開放通用頂級
網域名稱(New gTLD)之
申請,且任何法人組織
行
政
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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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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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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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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