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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法立法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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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法立法之重要性
壹、 前言
一、 推動長照保險的必要性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至 149 年人口推計,我國老化速度
較英、美、德、韓等國為快,目前(104 年 4 月)我國老年人口(65
歲以上)比率為 12.19%,推估至 107 年,老年人口比率將達 14%,
至 114 年更可能達 20%,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此,長照需求人
數亦會同步增加,依本部 99 年至 100 年國民長照需要調查結果,
推估 104 年總失能人數約 75.5 萬人,65 歲以上失能老人約 48 萬
人,占總失能人數 64%;107 年失能人數為 82 萬人(失能老人 55
萬人、占總失能人數 67%);120 年則增加為 120 萬人(失能老人
95 萬人、占總失能人數 79%),由上可知,隨著人口快速老化,失
能老年人口比率亦節節上升。
由於時代演進,我國總生育率呈現一路下滑。根據內政部 102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婦女之總生育率,40 年為 7.04 人,102
年降為 1.07 人;另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口普查結果可知,平
均每戶人口數亦逐漸減少,從 45 年的 5.71 人,減少至 103 年的
2.79 人,由此可知,家庭照顧人力日益不足,使得長照需求者愈
來愈不易從家庭中獲得足夠的照顧支持。
另根據 99 年至 100 年國民長照需要調查結果顯示,由於目
前長照資源不足或照顧負荷過重,台灣有 25.65%的主要照顧者因
照顧失能者而感到壓力,其壓力原因主要為「經濟負荷」(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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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 98 年 7 月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專責長
照保險制度規劃及立法推動等工作;衛福部於 102 年 7 月 23 日成
立後,則由社會保險司接續辦理長照保險制度規劃,並配合二代
健保之修法,進行長照保險法草案之研修,就保險體制、財務、
承保、給付、支付與服務輸送等部分進行細部規劃。期間召開多
場對外溝通座談、拜會相關團體、召開專家諮詢及跨部會研商會
議等,於 103 年 9 月底將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函送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經過多次的審查及討論,業於 104 年 6 月 4 日經行政院院
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貳、 長照保險法草案重點
一、 草案內容
草案共 10 章 81 條,內容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
保險給付及支付、保險給付之申請及核定、保險服務機構等事項
進行規範。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 保險人:為求行政資源共享、節省行政經費,並使民眾面對
單一窗口,申辦保險業務較為簡便,且可同時享有醫療與長
照服務,故以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
(二) 納保對象:
1. 全民納保。
2. 保險對象分類及投保金額,參照健保法規定,但長照保險有
3 年投保資格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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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政府義務:政府至少負擔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36%。
(四) 保險財務:
1. 保險費由中央政府、雇主及保險對象三方分擔。
2.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政府:受僱者保險費分擔比率為
40%:30%:30%。
3. 保險費率:開辦第 1 年至第 3 年,一般保險費費率 1.19%、
補充保險費費率為 0.48%(比照健保收取補充保險費);每 3
年檢討調整費率。
4. 安全準備:3 個月給付總額,分 6 年提存。
5. 政府負擔之財源:爭取財政健全方案所增加的部分稅收、編
列公務預算及爭取房地合一稅的部分稅收等。
(五) 給付方式:以實物給付為主,照顧者現金給付為輔。
(六) 給付項目:(1)身體照顧服務、(2)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
(3)安全看視服務、(4)護理服務、(5)自我照顧能力或復健訓
練服務、(6)輔具服務、(7)居家無障礙空間規劃或修繕服務、
(8)交通接送服務、(9)喘息服務、(10)照顧訓練服務、(11)
照顧諮詢服務、(12)關懷訪視服務、(13)照顧者現金給付等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
(七) 服務提供方式:以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方式提供
服務。惟經保險人核定長照需要為重度或有特殊需要者,才
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給付。
(八) 不給付項目:膳食費、住宿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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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部分負擔:民眾自付長照保險給付費用 15%,其中低收入戶
之部分負擔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但有下列情形者得
予減免或免除部分負擔:
1. 在長照資源缺乏地區接受服務。
2. 山地離島地區民眾在該地區接受服務。
3. 接受照顧訓練、照顧諮詢及關懷訪視服務。
(十)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
二、 民眾獲得保險給付流程
長照保險法實施後,當民眾有長照需要時,不論其年齡、身
分、性別及經濟所得,均可向保險人(健保署)設置在當地的服務
據點提出申請。保險人會指派專人到民眾的住處,以長照保險多
元評估量表進行評估,若評估結果符合保險給付的條件,將依保
險給付的額度,與民眾及其家屬進一步討論所需要的長照服務,
初步擬訂照顧計畫。
民眾依照保險人正式核定的照顧計畫,就可以依自己的意
願,選擇適合的長照保險特約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也可以在保險
人派人評估時,表達希望由保險人代為安排保險服務機構的意願,
保險人就會主動協助聯絡及安排特約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長照保
險提供長照需要者基本之長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民眾若要使用超過保險給付的部分,就需自行負擔超過的費用,
亦可視需要,在經濟能力範圍內購買長照商業保險,以滿足個別
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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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結語
隨著長照保險開辦,服務使用人數將由現在的 15 萬人大幅增
加為 82 萬人,將可創造長照相關行業商機,吸引更多民間業者挹
注資金,讓服務發展更多元普及,使整體工作機會大增,預期亦可
促進長照相關產業(居住修繕、老人住宅、輔具科技、營養餐飲、
交通接送、資通訊科技等)蓬勃發展。另外,長照服務機構在市場
競爭機制下,須提供更有效率及品質的服務,以吸引更多民眾。長
照保險透過全國單一保險人(健保署)統合給付申請、長照需要評估、
給付核定等作業流程規範,有助於民眾更有效率地獲得妥適之長照
服務。
長照保險實施前,需先完成相關服務資源及人力之整備,長照
服務法業於 104 年 5 月 15 日完成立法,經總統於 6 月 3 日正式公
布,並於 2 年後實施,屆時可逐步完備基礎之長照服務資源及人力
資源,為實施長照保險建立基礎。
衛生福利部於立法推動過程中參酌各界寶貴建議,完成長照保
險法草案,未來仍將持續加強向各界溝通說明,俾及早完成立法程
序,而長照保險法若經立法通過後,將視人口老化程度、長照資源
整備、政府財政狀況及社會接受度等情況,並預留至少 2 年之籌備
期後適時開辦,以提供民眾所需的長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