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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營建署內
綜合計畫組
廖文弘 科長
103 年 9 月 12
日
全國區域計畫政策方向
- 2 -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國土規劃
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 明說
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理情辦
形
- 3 -
3
壹、前言
上游地區、林地
濫墾與坡地農業
不當水土保持
降雨型態改變,
水資源危機
影響增溫
海水面上升
生態系統服務破壞
坡地災害
嚴重影響保育及保安
台灣用水量逐年 加增
水庫淤積問題
限制都市發展與運作
平地暖化較山區嚴重
都市高密集土地使用
衝 既有發展型態擊
低窪與地層下陷地區
消失、鹽化、遷徙
衝 經濟與生 活動擊 產
下游都市發展地區
如何透過非工程
性的方法防災減災 ?
土地使用發展與管理
如何回應水資源短缺
的問題 ?
土地使用與規劃如何
配合其他部門 ( 電力設備
能源、 色基盤、都市建築綠
、基礎設施… ) 適應增溫 ?
土地配置與活動型態
如何重組與重新思考 ?
一 . 氣候變遷對土地使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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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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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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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土規劃
一、國土規劃的重要性
 國土規劃( national land use planning )係指一個
國家為了永續發展,對國土資源做出系統性、指導性
的計畫,以合理利用土地、保護環境,提供人民適切
的生活空間。
 國土的範圍包括陸地、高山、河流、海域,以及蘊含
於其中的所有天然資源。國土若未能合理規劃利用,
將無法因應極端氣候變遷之挑戰,妥適處理經濟發展
與環境保護的衝突。
 為確保國土安全及國家永續發展,促進國土資源合理
配置,有效保育自然環境,亟須儘速完成「國土計畫
法」之立法工作。但國土計畫法已 5 度送請立法院審
議,均因不同原因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 7 -
19 種使用地
環境敏感地區
(限制及條件發展地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資源型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海域區
設施型使用分區
風景區
特定專用區
工業區
村區鄉
11 種使用分區
甲
建
乙
建
丙
建
丁
建
農
牧
林
業
養
殖
鹽
業
礦
業
窯
業
交
通
水
利
遊
憩
古
蹟
生
態
國
保
殯
葬
海
域
特
目
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分
別研擬使用地之容許使
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
102.10.23 修正施行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種類 面積 (km2
) 比例
都市 (433 處 ) 4,766
13.2
%
非都市 28,112
78.1
%
國家公園 (8 座
)
3,158 8.7%
二、土地使用的種類 非都市土地
- 8 -
劃定分區、編定用地註
( 地方政
府 )
公告及通知 ( 地方政府 )
計畫擬定55 66 1313
計畫審議99
計畫核定99
計畫公告實施1010
核備 ( 內政部 )1515
  表區域計畫法  表區域計畫法
  或其施行細則之條次  或其施行細則之條次
註:以資源型使用分區為主;
設施型使用分區仍應依循
開發許可規定辦理
徵求意見
座談會
機關協調
會
公開展覽
說明會
座談會
1515
細細 2020
計
畫
計
畫
階
段
階
段
編
定
編
定
階
段
階
段
三、區域計畫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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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計畫之功能
( 一 ) 指導都市計畫
( 二 ) 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 三 ) 協調部門計畫 
二、區域計畫之定位:
屬法規命令性質 ( 法務部 93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30032825
號函示 )
三、區域計畫之屬性:
( 一 ) 空間計畫:
計畫 容應與「空間」相關者為主。過去內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內
研擬之教育文化、警政消防、社會安全與福利、醫療保健等,
與空間無關聯者倘 ( 如:加強防災教育等 ) ,不予納入區域計
畫
( 二 ) 土地使用:
非屬開發建設事業計畫,而係依據土地資源條件進行規劃,建
立使用秩序。如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需求時,仍應循程序報行
政院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程序 理。辦
( 三 ) 實質空間:
應將空間發展構想表明,包括:環境敏感地區、農地、都市計
四、區域計畫的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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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
§7 :計畫 容內 §9 :審議核定程序 §13 :通檢或個案變更
§11 :都市計畫 §12 :部門計畫 §15 :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作業規範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
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審議新訂或擴大
都市計畫申請案
審議大面積設施
型使用分區變更
審議小面積用地變更
§6 :擬定機關
第二章 發展
現況與課題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作業須知
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資源型使用分
區變更
五、區域計畫之政策須 化到相關法令,始能發揮指導效內
果 - 否則政策無法有效落實
第三章 發展
預測
第四章 計畫目
標與發展策略
第五章 土地
分區使用計畫
第六章 土地
分區管制
第 X 章 部門
計畫
第七章 執行計畫( 政部內 、各部會、地方政府應 事項)辦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審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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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區域計畫法 權責分工、民 參與、環境眾
敏感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開發許可
102.11.11. 陳報行政院
103.1.27. 行政院函請立
法院審議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環境敏感地區、海域區、海
域用地、委 項目辦
102.10.23. 發布施行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
市計畫作業要點
意見 詢、環境敏感地區、徵
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
畫逕依都市計畫程序 理辦
( 自由經濟示範區 )
102.12.12. 發布施行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
或檢討變更案件委 直轄市縣辦
(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 ( 草
案 )
使用分區更正、加強資源保
育 ( 河川區、森林區 ) 、一
定規模以下 (1 公頃 ) 之使
用分區劃定
102.10.31. 研商會議
俟「作業須知」修正後
合併公告實施
區域計畫直轄市、縣 ( 市 ) 海
域管轄範圍
17 個直轄市、縣 ( 市 ) 政
府
102.10.31.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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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
規範
環境敏感地區、二階段許可、
設施型使用分區
103.7.21 、 103.8.4 部
會研商會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海域區、環境敏感地區、依使
用分區類別分別研擬各使用地
之容許使用項目
102.10.7. 召開原住民族
土地使用管制研商會議
102.6.7 、 102.10.28 、
103.6.12. 召開 3 次海域
區容許使用研商會議
102.10 函請本部地政司
儘速修訂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
要點
環境敏感地區 102.11 函請本部地政司
儘速修訂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
須知
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原則
、委 項目辦
103.2.5. 公告實施 ( 特定
地區 )
103.5.19. 部會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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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 明說
【國土保育面向】重點 1 、 2
【海洋維護面向】重點 3 、 4
【農業發展面向】重點 5 、 6
【城 發展面向】重點鄉 7 、 8
【其  他面向】重點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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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 都會區域 + 特定
區域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
轉換
轉換
臺灣北部區域計畫
無此計畫
臺灣中部區域計畫
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臺灣東部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轉換
新增
現在
區域計畫體系
未來
國土計畫體系
政策計畫
實質計畫
銜接國土計畫法 ( 草案 ) 之計畫體系
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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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紀
時間 明說
102.02.08 檢陳「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1 次報院 )
102.05.09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2 次
報院 )
102.06.18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研商院交議, 政部函陳『全內
國區域計畫 ( 草案 ) 』相關事宜」
102.07.24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3 次
報院 )
102.08.12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續商院交議, 政部函陳『全內
國區域計畫 ( 草案 ) 』相關事宜」
102.09.09 行政院准予備案「全國區域計畫」;並指示本部應再 案 理另 辦
全國區域計畫之修正作業,補充 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增
「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農地相關 容等三事項。內102.10 本部 理北辦 (10/8) 、中 (10/11) 、東 (10/15) 、南區 (10/16)
公聽會。
102.10.17 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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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 】研訂氣候變遷之土地使用調適策略,配合公布災害
潛勢地圖,要求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
後續均應將災害潛勢納入規劃考量。
淹水災害風險地圖
地質災害風險地圖
土石流災害風險地圖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參考災害潛勢地圖,並就轄區範圍 史災害點位及災害潛勢情內歷
形,依據都市、非都市土地及易致災地區研擬具體調適策略(含
區位指認、應 事項及主 機關)辦 辦
全球氣候異常,乾旱、洪水、熱
浪和熱帶氣旋等極端氣候事件頻
傳,土地使用計畫有因應研擬調
適策略之必要。全國區域計畫規
定應完成全國災害潛勢地區分布
地圖,目前業已完成災害潛勢地
圖,後續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案件均將參考該資料進
行規劃,並研擬調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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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2 】 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增 ,從 41 項擴大為 51 項,並
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
臺灣遍布災害敏感、生態敏感、
資源利用敏感及文化景觀敏感土
地,有必要針對該類土地研訂土
地使用指導原則。本次新 「地增
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地
滑、土石流 ) 」等 10 項,並將
所有環境敏感地區按其敏感程度
分為 2 級,除擴大保護 ( 育 ) 範
圍外,並進行更為細緻使用管制
。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F0001 車籠埔斷層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
區 (L0002 南投縣 -
01)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項目進行
劃設【繪製相關圖 、表明區位、估算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說
面積】。
(2) 應將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土地,提出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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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3 】公告直轄市、縣 ( 市 ) 海域區管轄範圍,建立海域
區容許使用審 機制,規範未來不得任意使用海域查
資源。
過去海域因未依法 理釘 、測辦 樁
量、登記及編定,導致無法依據
區域計畫法進行管制,如有未經
同意而自行填海造地者,無法法
進行 處 。本次將海域納入區查
域計畫,本部並公告直轄市、縣
( 市 ) 海域管轄範圍,未來海域
之開發利用均應依法申請,否則
將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區
域計畫法 處。查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依據本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之「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管轄海域範圍」,表明海域區範圍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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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4 】將沿海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法制化,並修正土
地使用管制規定,檢討限縮海岸保護區之使用項目。
行政院於 73 年及 76 年公告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
計畫」,非法定計畫,無法對
外發生效力。本次將沿海自然
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納入區域
計畫,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理保護區範圍及辦
使用管制 容檢討修正,透過內
區域計畫法定程序,俾依法管
制。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研訂「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直轄市、縣(市)海
岸保護計畫」
(2) 綜合分析海岸地區自然環境、災害潛勢,研析釐定應予防護範
圍,再考 災害影響情形及防災、避災等原則,研擬因應措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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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5 】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 (74~81
萬公頃 ) ,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
一、農地具有糧食生 、生態、調節氣候等多元功能,過產
去國 並未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導致農地一再流失。內
二、本次配合將農委會訂定之農地需求總量 (74~81 萬公
頃 ) 納入區域計畫,並研訂直轄市、縣 ( 市 ) 分派量。
縣 ( 市 ) 別 分派量 ( 萬公頃
)
縣 ( 市 ) 別 分派量 ( 萬公頃
)
新北市 0.39 ~ 0.41 雲林縣 7.44 ~ 8.16
桃園縣 3.48 ~ 3.81 嘉義縣 7.01 ~ 7.69
新竹縣 3.11 ~ 3.39 臺南市 8.63 ~ 9.47
苗栗縣 4.82 ~ 5.28 高雄市 2.16 ~ 2.35
臺中市 4.29 ~ 4.69 屏東縣 9.13 ~ 10.01
彰化縣 5.90 ~ 6.46 宜蘭縣 2.51 ~ 2.73
南投縣 5.29 ~ 5.80 花蓮縣 5.13 ~ 5.62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依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之指導,及各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農地分類
分級劃設結果,訂定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農地需求總量、可變更
數量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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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6 】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並訂
定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一、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參考農
業主管機關之農地分級成果,進
行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土
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
二、明定檢討後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
業區應儘量避免變更使用;且容
許使用項目應減少非農業使用者。
應配合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
地利用方向 ( 保留 / 釋出 ) ,並
配合修正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 。
農地分類分級成果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提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方式。
(2) 針對計畫範圍 之各都市計畫農業區,研擬發展定位,並檢討內
限縮農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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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7 】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
一、過去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提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大多依個
案需求研擬,並未以整體觀點檢視都市發展供需情形,導致申
請區位有零星蛙躍情況,除造成國土空間發展失序,並衍生都
市發展用地超供情形 。
二、本次檢視全國都市計畫之供給情形,經整體評估後,提出未來
尚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惟因部分地區確實面臨都市
發展壓力,因此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於各該區域計畫
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依據全國計畫人口總量之指導,依據地方環境容受力、發展需
求及重大建設投入情形,研擬計畫人口;並據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之計畫人口或 數推估數量,提出住宅需求量。戶
(2) 依據全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面積總量及規劃原則之指導,研
訂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
模及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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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8 】明確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
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
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提高投資明確性 。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大多由申請人自行 選土地,往往遴
發生使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等誤 地雷情況,導致審踩
議時程冗長, 加投資開發不確定性。增
二、本次研訂「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劃設原則」
,明定應優先利用既有 置 業用地、考量水資源供應等因閒 產
素,並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考量不同開發性
質之適合區位條件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未來屬該
區位範圍 土地得簡化開發許可程序內 ,透過計畫層次指明開
發區位,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及提高土地使用明確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劃設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之區位;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主辦
擬定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之機關或單位於區位劃設時,除應
邀集所管相關局、處、室共同劃設外,並應主動 詢及協調各開徵
發利用型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意見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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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9 】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
規定。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
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
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惟該規定過去並未落實執行。
二、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本次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未來應會同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將
其居住及 業需求納入考量,因原住民族土地大多位屬環境產
敏感地區,透過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慎妥適研擬因地制宜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智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有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其他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需求者,應研倘
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議事項,俾本部配合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地域篇】之修正參據。
- 25 -
【重點 10 】落實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等政策
,於環保優先前提下,務實研擬土地使用配套措施 。
本次配合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本案規定
未登記工廠經劃設公告為「特定地區」者(計 186 處),後續 由倘
農業主管機關審認不影響農地資源條件下,其土地得以透過變更土
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俾土地使用合法化,並將其納入工業及環保
管理體系,以監測其對環境影響情形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得輔導值 ( 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產 ) ,且已達一定規
模之未登記工廠: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變更為工業區或 業產
園區方式 理。辦
2. 得輔導值 ( 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產 ) ,且未達規模
之未登記工廠:設置必要性環保設施及公共設施後,協助將特定
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3. 不 得輔導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轉型或遷廠。值
- 26 -
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 27 -
六、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目前 理情形辦
全國區域計畫經行政院 102.9.9 准予備案,並自 102.10.17 公告實施
,行政院 102.9.9 要求本部應於 102 年 12 月底前再 案 理全國區另 辦
域計畫之修正作業,補充 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增
制度」及農地相關 容等三事項,並由相關部會提供 容。內 內
行政院秘書長 102.7.4 函示:「旨 計畫有關農地需求總量與分派、揭
分級分區管理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論述架構,各機關均未表
示反對意見,原則尊重 政部規劃架構內 ;惟對於優良農地之定義、農
地分類分級準則、數量、面積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劃定與變
更原則等事項,仍宜尊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俟農委會於本
( 102 )年底完成相關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及檢核作業,並將上開內
容送 政部確定後內 再 案 理計畫修正。如前開計畫對於優良農地另 辦
未確定前,關於優良農地之認定仍請各機關洽農委會協助。」
本部 102 年 10 月間,於北、中、南及東部 理分區公聽會,環保團辦
體建議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相關 容。本部一併納入研議處理。內
相關部會於 102 年 10 月至 103 年 1 月間提供計畫 容,本部於彙整內
完成後,自 103 年 1 月起陸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 迄今召開 8 次會
議 ) 。
- 28 -
1. 資訊公開+公聽會        2. 政策環評
專區位置
 本部營建署業於該署網頁成立
「全國區域計畫專區」。
 適時舉 公聽會,邀請相關部辦
會併同與會進行政策 明。說
彙整部會資料
完成修正草案 政策環評文件
提區委會小組 提環保署
提大會
陳報行政院
其他 理事項辦
- 29 -
分組 主題 討論議題 會議時間
一 區域性
部門計
畫
一、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1/20 、 6/1
2二、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2/21 、 6/5
五、區域性 業發展計畫產 3/21 、 6/2
0
二 環境敏
感地區
檢討修正「水庫集水區 ( 供家
用或公共給水 ) 」之土地使用
管制指導原則及開發者承諾事項
等 5 項議題
2/21
三 農地 農地分級成果如何與區域計畫土
地使用管制系統銜接等 4 項議
3/27
一、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進度:查
→8 次專案小組會議 +1 次部會研商會議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0 -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一、水庫集水區 ( 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 :
( 一 ) 現行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如下:
類別 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
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
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
範圍者【包括特定水
土保持區等 8 類地區
】
申請 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辦
地變更編定者,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應避免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 ( 按:此與變更 1 通規定無異
)
其餘地點 經開發者承諾下列義務者,得申請 理非都市土辦
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
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核准開發後管控落實情形:
A. 區 應採雨、廢( )水分流方式排放,廢內 污
( )水應設置適當之處理設施,處理至符污
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雨水應收集初期逕流,
- 31 -
( 二 ) 惟環保團體提出反對該規定,本部爰提出甲、乙兩案提本部區委會專
案小組討論:
( 三 ) 依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 會議結論,請本署補充「水庫集水區查
(供家用或公共給水)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及非屬水
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及比例」及「水庫集水區(供
家用或公共給水)非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目
前及未來 些地區有專用下水道管線」等哪 2 項資料後,再提專案小組
甲案 乙案
如可確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
用地變更案件於開發完成後對於水
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
水源、水質及水量不受影響,且後
續開發者承諾事項之稽 及管控已查
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並經相關單位
同意確認,建議依據現行規定 理辦
,並明確前開承諾事項之主管機關
,俾利後續管控。
若經討論無法獲致共識,則環境敏
感地區第 1 級「水庫集水區(供家
用或公共給水)」,將不再予以分
類,亦即不論是否位屬與水資源保
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申請
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辦
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除公共
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皆應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 32 -
項目 處理方式
淹水潛勢地區 仍維持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 2 級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
範圍及地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
地滑、土石流 )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
第 1 級;「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
、土石流)」維持環境敏感地區第 2 級
土石流潛勢溪流及
地質敏感區(土石
流)
將「土石流潛勢溪流」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至「地質敏感區(土石流)」,因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 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皆查
持保留對方業管,並刪除各自主管項目之不同意
見,將建議行政院協助處理。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
重要濕地
‧ 國際級濕地國家級重要 地之核心保護區、生態溼
復育區→第 1 級
‧ 國家級重要 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以外分溼
二、其他項目: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 33 -
民 參與眾
二、加強民 參與:眾
( 一 ) 資訊公開:本部營建署除於網站設置「全國區域計畫
專區」,提供計畫草案、會議相關訊息及意見表達管道。
( 二 ) 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相關會議
資料亦函送民間團體(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參考,俾
其參與會議討論。
( 三 ) 舉 公聽會辦 :本部並規劃於北、中、南及東部 理公辦
聽會(合計 4 場以上),再廣 各界意見。該部分並經徵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報告有案。
資訊
公開
團體
參與
公聽會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4 -
三、 理政策環評:辦
【政策環評】
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 草案 )
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
本部區委會大會討論
完成政策評估 明書說
公聽會
專家會議
專案小組初審會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討論
陳報行政院備案
公告實施
【區域計畫法程序】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5 -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部門別 階段性成果
區域性 業發產
展計畫
1. 預估未來 業用地需求面積約為產 2,211 公頃。
2. 研擬製造業區域分布發展方向。
區域性運輸系
統計畫
1. 研擬國際運輸、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環島海運等空
間發展構想。
2. 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部分,提出線性幹道以鐵路為主
【西部為高鐵、台鐵及捷運(三大都會區);東部則
以臺鐵快鐵化】、面性服務以公路公共運輸為主。
區域性公共設
施計畫
研訂能源設施、水庫、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大專校院
、大型運動場館、展演設施等 7 項設施之發展策略(總
量、區位等)區域性觀光遊
憩設施計畫
提出「審慎檢討劃設國家風景區」及「直轄市、縣
(市)區域計畫應配合各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
,進行土地利用規劃」之策略;並依據各區域觀光旅遊
特性,研擬發展主軸及發展重點。
區域性環境保
護設施計畫
針對焚化廠、 掩埋場垃圾 等,分別提出發展策略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6 -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災害
敏感
1. 特定水土保持區 文化
景觀
敏感
11. 古蹟保存區
2. 河川區域 12. 遺址
3.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
一級管制區
13. 重要聚落保存區
4.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14. 國家公園 之史蹟保存區內
生態
敏感
5. 國家公園區 之特別景觀區、內
生態保護區
資源
利用
敏感
15.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
水口一定距離 之地區內
6. 自然保留區 16. 水庫集水區 ( 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
7. 野生動物保護區 17. 水庫蓄水範圍
8.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8-1. 森林 ( 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
森林地區 )
18-2. 森林 ( 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 )
18-3. 森林 ( 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
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
9. 自然保護區 19. 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溫
10. 沿海自然保護區 20. 水 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產
修
‧ 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及
開發者承諾事項。
‧ 新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國際級之重增
要濕地」
四、修正情形→環境敏感地區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7 -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災害
敏感
1. 地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地
滑、土石流 )
資源
利用
敏感
15. 水庫集水區 ( 非供家用或公共給
水 )
2.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
管制區
16.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7. 優良農地
3.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18. 礦區 ( 場 ) 、礦業保留區、地下
礦坑分布地區
4. 海堤區域
19. 地質敏感區 ( 地下水補注 )5. 淹水潛勢地區
20.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6. 山坡地
其他 21. 氣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生態
景觀
敏感
7. 沿海一般保護區 22. 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23. 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
區或高度管制範圍
8. 海域區
9.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重要濕地
文化
景觀
敏感
10. 史建築歷 24. 航空噪音防制區
11. 聚落保存區 25. 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
低密度人口區
12. 文化景觀保存區
13. 地質敏感區 ( 地質遺跡 ) 26.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14. 國家公園 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內 27. 大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眾
28. 高速鐵路兩側限建地區
29. 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
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30. 要塞堡壘地帶
維持
維持
調整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8 -
( 一 ) 農地分級成果應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
區相互連結,並依據農地分級劃設準則,修正特定農業
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定原則。
( 二 ) 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仍確認為 74~81 萬公頃,至於是
否應訂定直轄市、縣 ( 市 ) 農地宜維護面積,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研議中,尚未定案
( 三 ) 優良農地調整為「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定義修正
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
機關確認。」
基本容積制度仍以都市計畫為適用地區。
四、修正情形→農地相關 容內
四、修正情形→建立基本容積制度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9 -
伍、結語
一、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過程延宕,本部爰採取同時 動啟
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作業,期有效解決現階段實務
執行所遭遇之問題。
二、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將計畫體系調整為全國國
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2 個層級,並先以
「區域計畫」之名稱為之,俾利未來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
程序後之順利銜接。
三、全國區域計畫為法規命令,計畫 容之政策方向與重要指內
導原則,本部均已納入相關法規之 修正作業增 。
四、依全國區域計畫之經驗,各界愈來愈重視區域計畫之 容內
,故民 參與機制眾 (公聽會、座談會)部分,請務必貫徹
實施。
- 40 -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政部營建署內
綜合計畫組
廖文弘:
lwh@cpami.gov.tw
     02-8771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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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政策方向

  • 1. - 1 - 政部營建署內 綜合計畫組 廖文弘 科長 103 年 9 月 12 日 全國區域計畫政策方向
  • 2. - 2 -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國土規劃 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 明說 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理情辦 形
  • 3. - 3 - 3 壹、前言 上游地區、林地 濫墾與坡地農業 不當水土保持 降雨型態改變, 水資源危機 影響增溫 海水面上升 生態系統服務破壞 坡地災害 嚴重影響保育及保安 台灣用水量逐年 加增 水庫淤積問題 限制都市發展與運作 平地暖化較山區嚴重 都市高密集土地使用 衝 既有發展型態擊 低窪與地層下陷地區 消失、鹽化、遷徙 衝 經濟與生 活動擊 產 下游都市發展地區 如何透過非工程 性的方法防災減災 ? 土地使用發展與管理 如何回應水資源短缺 的問題 ? 土地使用與規劃如何 配合其他部門 ( 電力設備 能源、 色基盤、都市建築綠 、基礎設施… ) 適應增溫 ? 土地配置與活動型態 如何重組與重新思考 ? 一 . 氣候變遷對土地使用的挑戰
  • 6. - 6 - 貳、國土規劃 一、國土規劃的重要性  國土規劃( national land use planning )係指一個 國家為了永續發展,對國土資源做出系統性、指導性 的計畫,以合理利用土地、保護環境,提供人民適切 的生活空間。  國土的範圍包括陸地、高山、河流、海域,以及蘊含 於其中的所有天然資源。國土若未能合理規劃利用, 將無法因應極端氣候變遷之挑戰,妥適處理經濟發展 與環境保護的衝突。  為確保國土安全及國家永續發展,促進國土資源合理 配置,有效保育自然環境,亟須儘速完成「國土計畫 法」之立法工作。但國土計畫法已 5 度送請立法院審 議,均因不同原因無法完成立法程序。
  • 7. - 7 - 19 種使用地 環境敏感地區 (限制及條件發展地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資源型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海域區 設施型使用分區 風景區 特定專用區 工業區 村區鄉 11 種使用分區 甲 建 乙 建 丙 建 丁 建 農 牧 林 業 養 殖 鹽 業 礦 業 窯 業 交 通 水 利 遊 憩 古 蹟 生 態 國 保 殯 葬 海 域 特 目 按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分 別研擬使用地之容許使 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 102.10.23 修正施行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種類 面積 (km2 ) 比例 都市 (433 處 ) 4,766 13.2 % 非都市 28,112 78.1 % 國家公園 (8 座 ) 3,158 8.7% 二、土地使用的種類 非都市土地
  • 8. - 8 - 劃定分區、編定用地註 ( 地方政 府 ) 公告及通知 ( 地方政府 ) 計畫擬定55 66 1313 計畫審議99 計畫核定99 計畫公告實施1010 核備 ( 內政部 )1515   表區域計畫法  表區域計畫法   或其施行細則之條次  或其施行細則之條次 註:以資源型使用分區為主; 設施型使用分區仍應依循 開發許可規定辦理 徵求意見 座談會 機關協調 會 公開展覽 說明會 座談會 1515 細細 2020 計 畫 計 畫 階 段 階 段 編 定 編 定 階 段 階 段 三、區域計畫之程序
  • 9. - 9 - 一、區域計畫之功能 ( 一 ) 指導都市計畫 ( 二 ) 指導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 三 ) 協調部門計畫  二、區域計畫之定位: 屬法規命令性質 ( 法務部 93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30032825 號函示 ) 三、區域計畫之屬性: ( 一 ) 空間計畫: 計畫 容應與「空間」相關者為主。過去內 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內 研擬之教育文化、警政消防、社會安全與福利、醫療保健等, 與空間無關聯者倘 ( 如:加強防災教育等 ) ,不予納入區域計 畫 ( 二 ) 土地使用: 非屬開發建設事業計畫,而係依據土地資源條件進行規劃,建 立使用秩序。如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需求時,仍應循程序報行 政院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程序 理。辦 ( 三 ) 實質空間: 應將空間發展構想表明,包括:環境敏感地區、農地、都市計 四、區域計畫的質定位
  • 10. - 10 - 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 §7 :計畫 容內 §9 :審議核定程序 §13 :通檢或個案變更 §11 :都市計畫 §12 :部門計畫 §15 :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作業規範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 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審議新訂或擴大 都市計畫申請案 審議大面積設施 型使用分區變更 審議小面積用地變更 §6 :擬定機關 第二章 發展 現況與課題 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作業須知 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資源型使用分 區變更 五、區域計畫之政策須 化到相關法令,始能發揮指導效內 果 - 否則政策無法有效落實 第三章 發展 預測 第四章 計畫目 標與發展策略 第五章 土地 分區使用計畫 第六章 土地 分區管制 第 X 章 部門 計畫 第七章 執行計畫( 政部內 、各部會、地方政府應 事項)辦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審議要點
  • 11. - 11 - 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區域計畫法 權責分工、民 參與、環境眾 敏感地區、土地使用管制、 開發許可 102.11.11. 陳報行政院 103.1.27. 行政院函請立 法院審議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環境敏感地區、海域區、海 域用地、委 項目辦 102.10.23. 發布施行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 市計畫作業要點 意見 詢、環境敏感地區、徵 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 畫逕依都市計畫程序 理辦 ( 自由經濟示範區 ) 102.12.12. 發布施行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劃定 或檢討變更案件委 直轄市縣辦 (市)政府核定作業要點 ( 草 案 ) 使用分區更正、加強資源保 育 ( 河川區、森林區 ) 、一 定規模以下 (1 公頃 ) 之使 用分區劃定 102.10.31. 研商會議 俟「作業須知」修正後 合併公告實施 區域計畫直轄市、縣 ( 市 ) 海 域管轄範圍 17 個直轄市、縣 ( 市 ) 政 府 102.10.31. 公告
  • 12. - 12 - 六、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修訂重點與進度 名稱 修訂重點 進度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 規範 環境敏感地區、二階段許可、 設施型使用分區 103.7.21 、 103.8.4 部 會研商會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海域區、環境敏感地區、依使 用分區類別分別研擬各使用地 之容許使用項目 102.10.7. 召開原住民族 土地使用管制研商會議 102.6.7 、 102.10.28 、 103.6.12. 召開 3 次海域 區容許使用研商會議 102.10 函請本部地政司 儘速修訂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 要點 環境敏感地區 102.11 函請本部地政司 儘速修訂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 須知 使用分區劃定及檢討變更原則 、委 項目辦 103.2.5. 公告實施 ( 特定 地區 ) 103.5.19. 部會研商會議
  • 13. - 13 - 參、全國區域計畫重點 明說 【國土保育面向】重點 1 、 2 【海洋維護面向】重點 3 、 4 【農業發展面向】重點 5 、 6 【城 發展面向】重點鄉 7 、 8 【其  他面向】重點 9 、 10
  • 14. - 14 - 全國區域計畫 全國國土計畫 ( 都會區域 + 特定 區域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 轉換 轉換 臺灣北部區域計畫 無此計畫 臺灣中部區域計畫 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臺灣東部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轉換 新增 現在 區域計畫體系 未來 國土計畫體系 政策計畫 實質計畫 銜接國土計畫法 ( 草案 ) 之計畫體系 過去
  • 15. - 15 - 大事紀 時間 明說 102.02.08 檢陳「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1 次報院 ) 102.05.09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2 次 報院 ) 102.06.18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研商院交議, 政部函陳『全內 國區域計畫 ( 草案 ) 』相關事宜」 102.07.24 檢陳「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請行政院備案。 ( 第 3 次 報院 ) 102.08.12 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續商院交議, 政部函陳『全內 國區域計畫 ( 草案 ) 』相關事宜」 102.09.09 行政院准予備案「全國區域計畫」;並指示本部應再 案 理另 辦 全國區域計畫之修正作業,補充 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增 「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農地相關 容等三事項。內102.10 本部 理北辦 (10/8) 、中 (10/11) 、東 (10/15) 、南區 (10/16) 公聽會。 102.10.17 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
  • 16. - 16 - 【重點 1 】研訂氣候變遷之土地使用調適策略,配合公布災害 潛勢地圖,要求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計畫 後續均應將災害潛勢納入規劃考量。 淹水災害風險地圖 地質災害風險地圖 土石流災害風險地圖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參考災害潛勢地圖,並就轄區範圍 史災害點位及災害潛勢情內歷 形,依據都市、非都市土地及易致災地區研擬具體調適策略(含 區位指認、應 事項及主 機關)辦 辦 全球氣候異常,乾旱、洪水、熱 浪和熱帶氣旋等極端氣候事件頻 傳,土地使用計畫有因應研擬調 適策略之必要。全國區域計畫規 定應完成全國災害潛勢地區分布 地圖,目前業已完成災害潛勢地 圖,後續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 開發許可案件均將參考該資料進 行規劃,並研擬調適策略。
  • 17. - 17 - 【重點 2 】 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增 ,從 41 項擴大為 51 項,並 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土地使用管制細緻化 。 臺灣遍布災害敏感、生態敏感、 資源利用敏感及文化景觀敏感土 地,有必要針對該類土地研訂土 地使用指導原則。本次新 「地增 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地 滑、土石流 ) 」等 10 項,並將 所有環境敏感地區按其敏感程度 分為 2 級,除擴大保護 ( 育 ) 範 圍外,並進行更為細緻使用管制 。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F0001 車籠埔斷層 )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 區 (L0002 南投縣 - 01)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區域計畫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項目進行 劃設【繪製相關圖 、表明區位、估算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土地說 面積】。 (2) 應將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土地,提出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之構想
  • 18. - 18 - 【重點 3 】公告直轄市、縣 ( 市 ) 海域區管轄範圍,建立海域 區容許使用審 機制,規範未來不得任意使用海域查 資源。 過去海域因未依法 理釘 、測辦 樁 量、登記及編定,導致無法依據 區域計畫法進行管制,如有未經 同意而自行填海造地者,無法法 進行 處 。本次將海域納入區查 域計畫,本部並公告直轄市、縣 ( 市 ) 海域管轄範圍,未來海域 之開發利用均應依法申請,否則 將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區 域計畫法 處。查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依據本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公告之「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管轄海域範圍」,表明海域區範圍及面積。
  • 19. - 19 - 【重點 4 】將沿海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法制化,並修正土 地使用管制規定,檢討限縮海岸保護區之使用項目。 行政院於 73 年及 76 年公告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 計畫」,非法定計畫,無法對 外發生效力。本次將沿海自然 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納入區域 計畫,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理保護區範圍及辦 使用管制 容檢討修正,透過內 區域計畫法定程序,俾依法管 制。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研訂「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直轄市、縣(市)海 岸保護計畫」 (2) 綜合分析海岸地區自然環境、災害潛勢,研析釐定應予防護範 圍,再考 災害影響情形及防災、避災等原則,研擬因應措施量
  • 20. - 20 - 【重點 5 】依據糧食安全需求,訂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 (74~81 萬公頃 ) ,以為農地得否變更轉用之參考。 一、農地具有糧食生 、生態、調節氣候等多元功能,過產 去國 並未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導致農地一再流失。內 二、本次配合將農委會訂定之農地需求總量 (74~81 萬公 頃 ) 納入區域計畫,並研訂直轄市、縣 ( 市 ) 分派量。 縣 ( 市 ) 別 分派量 ( 萬公頃 ) 縣 ( 市 ) 別 分派量 ( 萬公頃 ) 新北市 0.39 ~ 0.41 雲林縣 7.44 ~ 8.16 桃園縣 3.48 ~ 3.81 嘉義縣 7.01 ~ 7.69 新竹縣 3.11 ~ 3.39 臺南市 8.63 ~ 9.47 苗栗縣 4.82 ~ 5.28 高雄市 2.16 ~ 2.35 臺中市 4.29 ~ 4.69 屏東縣 9.13 ~ 10.01 彰化縣 5.90 ~ 6.46 宜蘭縣 2.51 ~ 2.73 南投縣 5.29 ~ 5.80 花蓮縣 5.13 ~ 5.62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依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之指導,及各直轄市或縣 ( 市 ) 轄農地分類 分級劃設結果,訂定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農地需求總量、可變更 數量及區位。
  • 21. - 21 - 【重點 6 】依據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檢討土地使用分區,並訂 定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一、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參考農 業主管機關之農地分級成果,進 行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土 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 二、明定檢討後之非都市土地特定農 業區應儘量避免變更使用;且容 許使用項目應減少非農業使用者。 應配合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 地利用方向 ( 保留 / 釋出 ) ,並 配合修正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 。 農地分類分級成果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提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方式。 (2) 針對計畫範圍 之各都市計畫農業區,研擬發展定位,並檢討內 限縮農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 22. - 22 - 【重點 7 】正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問題,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審慎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 一、過去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提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大多依個 案需求研擬,並未以整體觀點檢視都市發展供需情形,導致申 請區位有零星蛙躍情況,除造成國土空間發展失序,並衍生都 市發展用地超供情形 。 二、本次檢視全國都市計畫之供給情形,經整體評估後,提出未來 尚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惟因部分地區確實面臨都市 發展壓力,因此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於各該區域計畫 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依據全國計畫人口總量之指導,依據地方環境容受力、發展需 求及重大建設投入情形,研擬計畫人口;並據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之計畫人口或 數推估數量,提出住宅需求量。戶 (2) 依據全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面積總量及規劃原則之指導,研 訂各該直轄市或縣 ( 市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區位、機能、規 模及總量。
  • 23. - 23 - 【重點 8 】明確要求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排除環境敏 感地區及優良農地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以 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提高投資明確性 。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大多由申請人自行 選土地,往往遴 發生使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等誤 地雷情況,導致審踩 議時程冗長, 加投資開發不確定性。增 二、本次研訂「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劃設原則」 ,明定應優先利用既有 置 業用地、考量水資源供應等因閒 產 素,並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考量不同開發性 質之適合區位條件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未來屬該 區位範圍 土地得簡化開發許可程序內 ,透過計畫層次指明開 發區位,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及提高土地使用明確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劃設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之區位;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主辦 擬定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之機關或單位於區位劃設時,除應 邀集所管相關局、處、室共同劃設外,並應主動 詢及協調各開徵 發利用型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意見及需求。
  • 24. - 24 - 【重點 9 】尊重原住民族權益,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 規定。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 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 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惟該規定過去並未落實執行。 二、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本次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未來應會同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將 其居住及 業需求納入考量,因原住民族土地大多位屬環境產 敏感地區,透過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慎妥適研擬因地制宜 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智慧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有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其他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需求者,應研倘 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建議事項,俾本部配合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地域篇】之修正參據。
  • 25. - 25 - 【重點 10 】落實政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等政策 ,於環保優先前提下,務實研擬土地使用配套措施 。 本次配合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本案規定 未登記工廠經劃設公告為「特定地區」者(計 186 處),後續 由倘 農業主管機關審認不影響農地資源條件下,其土地得以透過變更土 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俾土地使用合法化,並將其納入工業及環保 管理體系,以監測其對環境影響情形 。 直轄市、縣 ( 市 ) 區域計畫應 事項辦 1. 得輔導值 ( 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產 ) ,且已達一定規 模之未登記工廠:依相關法令規定,協助變更為工業區或 業產 園區方式 理。辦 2. 得輔導值 ( 業主管機關支持、非屬優良農地產 ) ,且未達規模 之未登記工廠:設置必要性環保設施及公共設施後,協助將特定 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3. 不 得輔導之未登記工廠:輔導轉型或遷廠。值
  • 27. - 27 - 六、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目前 理情形辦 全國區域計畫經行政院 102.9.9 准予備案,並自 102.10.17 公告實施 ,行政院 102.9.9 要求本部應於 102 年 12 月底前再 案 理全國區另 辦 域計畫之修正作業,補充 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增 制度」及農地相關 容等三事項,並由相關部會提供 容。內 內 行政院秘書長 102.7.4 函示:「旨 計畫有關農地需求總量與分派、揭 分級分區管理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論述架構,各機關均未表 示反對意見,原則尊重 政部規劃架構內 ;惟對於優良農地之定義、農 地分類分級準則、數量、面積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劃定與變 更原則等事項,仍宜尊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俟農委會於本 ( 102 )年底完成相關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及檢核作業,並將上開內 容送 政部確定後內 再 案 理計畫修正。如前開計畫對於優良農地另 辦 未確定前,關於優良農地之認定仍請各機關洽農委會協助。」 本部 102 年 10 月間,於北、中、南及東部 理分區公聽會,環保團辦 體建議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相關 容。本部一併納入研議處理。內 相關部會於 102 年 10 月至 103 年 1 月間提供計畫 容,本部於彙整內 完成後,自 103 年 1 月起陸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 迄今召開 8 次會 議 ) 。
  • 28. - 28 - 1. 資訊公開+公聽會        2. 政策環評 專區位置  本部營建署業於該署網頁成立 「全國區域計畫專區」。  適時舉 公聽會,邀請相關部辦 會併同與會進行政策 明。說 彙整部會資料 完成修正草案 政策環評文件 提區委會小組 提環保署 提大會 陳報行政院 其他 理事項辦
  • 29. - 29 - 分組 主題 討論議題 會議時間 一 區域性 部門計 畫 一、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 1/20 、 6/1 2二、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 三、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 四、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 2/21 、 6/5 五、區域性 業發展計畫產 3/21 、 6/2 0 二 環境敏 感地區 檢討修正「水庫集水區 ( 供家 用或公共給水 ) 」之土地使用 管制指導原則及開發者承諾事項 等 5 項議題 2/21 三 農地 農地分級成果如何與區域計畫土 地使用管制系統銜接等 4 項議 3/27 一、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進度:查 →8 次專案小組會議 +1 次部會研商會議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0. - 30 -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一、水庫集水區 ( 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 : ( 一 ) 現行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如下: 類別 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 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 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 範圍者【包括特定水 土保持區等 8 類地區 】 申請 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辦 地變更編定者,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應避免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 ( 按:此與變更 1 通規定無異 ) 其餘地點 經開發者承諾下列義務者,得申請 理非都市土辦 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 由相關主管機關於核准開發後管控落實情形: A. 區 應採雨、廢( )水分流方式排放,廢內 污 ( )水應設置適當之處理設施,處理至符污 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雨水應收集初期逕流,
  • 31. - 31 - ( 二 ) 惟環保團體提出反對該規定,本部爰提出甲、乙兩案提本部區委會專 案小組討論: ( 三 ) 依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 會議結論,請本署補充「水庫集水區查 (供家用或公共給水)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及非屬水 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及比例」及「水庫集水區(供 家用或公共給水)非屬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環境敏感地區之範圍,目 前及未來 些地區有專用下水道管線」等哪 2 項資料後,再提專案小組 甲案 乙案 如可確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 用地變更案件於開發完成後對於水 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 水源、水質及水量不受影響,且後 續開發者承諾事項之稽 及管控已查 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並經相關單位 同意確認,建議依據現行規定 理辦 ,並明確前開承諾事項之主管機關 ,俾利後續管控。 若經討論無法獲致共識,則環境敏 感地區第 1 級「水庫集水區(供家 用或公共給水)」,將不再予以分 類,亦即不論是否位屬與水資源保 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申請 理非都市土地設施型使用分區變辦 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案件,除公共 設施或公用事業(須本部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外,皆應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 32. - 32 - 項目 處理方式 淹水潛勢地區 仍維持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 2 級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 範圍及地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 地滑、土石流 )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 第 1 級;「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 、土石流)」維持環境敏感地區第 2 級 土石流潛勢溪流及 地質敏感區(土石 流) 將「土石流潛勢溪流」再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至「地質敏感區(土石流)」,因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 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皆查 持保留對方業管,並刪除各自主管項目之不同意 見,將建議行政院協助處理。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 重要濕地 ‧ 國際級濕地國家級重要 地之核心保護區、生態溼 復育區→第 1 級 ‧ 國家級重要 地核心保護區、生態復育區以外分溼 二、其他項目: 修正一、環境敏感地區
  • 33. - 33 - 民 參與眾 二、加強民 參與:眾 ( 一 ) 資訊公開:本部營建署除於網站設置「全國區域計畫 專區」,提供計畫草案、會議相關訊息及意見表達管道。 ( 二 ) 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相關會議 資料亦函送民間團體(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參考,俾 其參與會議討論。 ( 三 ) 舉 公聽會辦 :本部並規劃於北、中、南及東部 理公辦 聽會(合計 4 場以上),再廣 各界意見。該部分並經徵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 14 次會議」報告有案。 資訊 公開 團體 參與 公聽會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4. - 34 - 三、 理政策環評:辦 【政策環評】 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 ( 草案 ) 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 本部區委會大會討論 完成政策評估 明書說 公聽會 專家會議 專案小組初審會 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討論 陳報行政院備案 公告實施 【區域計畫法程序】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5. - 35 -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部門別 階段性成果 區域性 業發產 展計畫 1. 預估未來 業用地需求面積約為產 2,211 公頃。 2. 研擬製造業區域分布發展方向。 區域性運輸系 統計畫 1. 研擬國際運輸、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環島海運等空 間發展構想。 2. 城際運輸及都市運輸部分,提出線性幹道以鐵路為主 【西部為高鐵、台鐵及捷運(三大都會區);東部則 以臺鐵快鐵化】、面性服務以公路公共運輸為主。 區域性公共設 施計畫 研訂能源設施、水庫、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大專校院 、大型運動場館、展演設施等 7 項設施之發展策略(總 量、區位等)區域性觀光遊 憩設施計畫 提出「審慎檢討劃設國家風景區」及「直轄市、縣 (市)區域計畫應配合各國家風景區觀光整體發展計畫 ,進行土地利用規劃」之策略;並依據各區域觀光旅遊 特性,研擬發展主軸及發展重點。 區域性環境保 護設施計畫 針對焚化廠、 掩埋場垃圾 等,分別提出發展策略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6. - 36 -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災害 敏感 1. 特定水土保持區 文化 景觀 敏感 11. 古蹟保存區 2. 河川區域 12. 遺址 3.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 一級管制區 13. 重要聚落保存區 4.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14. 國家公園 之史蹟保存區內 生態 敏感 5. 國家公園區 之特別景觀區、內 生態保護區 資源 利用 敏感 15.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 水口一定距離 之地區內 6. 自然保留區 16. 水庫集水區 ( 供家用或公共給水 ) 7. 野生動物保護區 17. 水庫蓄水範圍 8.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8-1. 森林 ( 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 森林地區 ) 18-2. 森林 ( 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 ) 18-3. 森林 ( 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 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 9. 自然保護區 19. 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溫 10. 沿海自然保護區 20. 水 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產 修 ‧ 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及 開發者承諾事項。 ‧ 新 「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國際級之重增 要濕地」 四、修正情形→環境敏感地區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7. - 37 - 分類 項目 分類 項目 災害 敏感 1. 地質敏感區 ( 活動斷層、山崩與地 滑、土石流 ) 資源 利用 敏感 15. 水庫集水區 ( 非供家用或公共給 水 ) 2.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 管制區 16.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7. 優良農地 3.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18. 礦區 ( 場 ) 、礦業保留區、地下 礦坑分布地區 4. 海堤區域 19. 地質敏感區 ( 地下水補注 )5. 淹水潛勢地區 20.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6. 山坡地 其他 21. 氣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生態 景觀 敏感 7. 沿海一般保護區 22. 電信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23. 民用航空法之禁止或限制建築地 區或高度管制範圍 8. 海域區 9. 國際級及國家級之重要濕地 文化 景觀 敏感 10. 史建築歷 24. 航空噪音防制區 11. 聚落保存區 25. 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 低密度人口區 12. 文化景觀保存區 13. 地質敏感區 ( 地質遺跡 ) 26. 公路兩側禁建限建地區 14. 國家公園 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內 27. 大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地區眾 28. 高速鐵路兩側限建地區 29. 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重要 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30. 要塞堡壘地帶 維持 維持 調整 四、修正情形→區域性部門計畫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8. - 38 - ( 一 ) 農地分級成果應與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 區相互連結,並依據農地分級劃設準則,修正特定農業 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定原則。 ( 二 ) 全國農地需求總量仍確認為 74~81 萬公頃,至於是 否應訂定直轄市、縣 ( 市 ) 農地宜維護面積,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研議中,尚未定案 ( 三 ) 優良農地調整為「環境敏感地區第 1 級」,定義修正 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 機關確認。」 基本容積制度仍以都市計畫為適用地區。 四、修正情形→農地相關 容內 四、修正情形→建立基本容積制度 【修正案 理進度】辦
  • 39. - 39 - 伍、結語 一、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過程延宕,本部爰採取同時 動啟 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之作業,期有效解決現階段實務 執行所遭遇之問題。 二、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將計畫體系調整為全國國 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2 個層級,並先以 「區域計畫」之名稱為之,俾利未來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 程序後之順利銜接。 三、全國區域計畫為法規命令,計畫 容之政策方向與重要指內 導原則,本部均已納入相關法規之 修正作業增 。 四、依全國區域計畫之經驗,各界愈來愈重視區域計畫之 容內 ,故民 參與機制眾 (公聽會、座談會)部分,請務必貫徹 實施。

Notes de l'éditeur

  1. 【講稿】 就本部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重點,分別依國土保育、海洋維護、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及其他面向,分別予以說明。
  2. 【講稿】 本部推動「全國區域計畫」主要係為銜接未來「國土計畫法」下之計畫體系。依據行政院103.07.28函送立法院之國土計畫法(草案)規定,未來全國將區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2層級計畫,為銜接該計畫體制,本部整合過去臺灣北、中、南、東部等4個區域計畫成1個「全國區域計畫」,計畫內容並依據國土計畫法(草案)之規定,界定為「政策計畫」,研擬國土保育、海洋維護、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各類型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以指導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FAQ】 計畫名稱何以訂為「全國區域計畫」? 答:本部原辦理「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通盤檢討)(草案)」(102.02.08陳報行政院),本部並於102.03.28拜會行政院經建會黃萬翔副主委,其提出本次計畫內容係屬新興計畫性質,非屬通盤檢討案件,且並未劃分區域(而係採訂定全國一致性原則),故無再以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名稱之需要,本部爰參考其意見修正名稱為「全國區域計畫」。
  3. 【講稿】 1.本部自100年度辦理區域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依據區域計畫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該通盤檢討計畫於101.12.27及102.01.10提本部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18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本部於102.02.08函陳行政院備案。 2.期間經過行政院交由經建會於102.06.18及102.08.12邀集相關部會審議後,行政院於102.09.09同意備案,本部爰於102.10.17公告實施。 【FAQ】 1.本案何於行政院備案後辦理分區公聽會? 答:行政院於102.09.09備案後,環保團體(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於102.09.14至本部抗議,立法院劉建國委員及田秋堇委員並於102.10.01召開公聽會,要求本部召開分區公聽會,本部爰於分別辦理北(10/8)、中(10/11)、東(10/15)、南區(10/16)公聽會。 2.本案何以於102.10.17公告實施? 答: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40天內公告實施。因行政院於102.09.09准予備案,是應於102.10.18日前公告實施,本部爰於102.10.17公告實施。 3.行政院之指示事項為何? 答:行政院要求本部增列「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農地相關內容等三事項,且前開待補充增列之相關內容,請本部於102年12月底再另案辦理計畫修正。 4.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目前辦理進度? 答:本部目前業已初步彙整相關部會資料,並提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討論,已召開8次專案小組會議及1次研商會議,相關部會(包括:農委會)刻依據專案小組結論補充資料中,故修正案尚未審議完成。
  4. 【講稿】 1.全球氣候異常,乾旱、洪水、熱浪和熱帶氣旋等極端氣候事件頻傳,土地使用計畫有因應研擬調適策略之必要。 2.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更調適政策綱領」之指導,就土地使用面向納入相關調適策略及土地使用管理配套機制,包括:要求落實利用公園、學校、復耕可能性低之農地、公有土地等設置滯洪設施等;於實際規劃面上,並完成全國災害潛勢地區分布地圖,以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規劃參考,並據該成果研擬調適策略。 3.除全國區域計畫落實該政策方向外,本部於行政作為上,配合訂定「土地使用」及「海岸」等二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
  5. 【講稿】 1.為因應全球變遷趨勢,全國區域計畫除研擬調適策略之外,並於全國區域計畫明列「環境敏感地區」,且從過去41項擴大為51項,包括經濟部依據地質調查所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等,本次均予以新增納入。 2.此外,環境敏感地區並分區為二級,第1級(計有20項)明定應避免變更為工業區、鄉村區或特定專用區等,第2級則應在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下,有條件提供開發使用,並規範該使用種類及強度,以達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目的。 【FAQ】(P.7之參考問題)環境敏感地區新增項目? 答:(1)重要聚落保存區→第1級   (2)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第1級   (3)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第2級   (4)淹水潛勢地區→第2級   (5)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第21級   (6)聚落保存區→第2級   (7)文化景觀保存區→第2級   (8)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 →第2級   (9)國家公園內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第2級   (10)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等列為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
  6. 【講稿】 1.在海洋維護面向上,本計畫第1個作法,即公告直轄市、縣(市)政府海域管轄範圍。該作法主要係因為過去海域並未納管,依據地政單位說法,海域未依法辦理釘樁、測量、登記及編定,所以無法依據區域計畫法進行管制,該範圍內如有未經同意而自行填海造地,並無法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進行查處 ,所以,本次將海域納入區域計畫實施範圍。 2.另外,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後續管制作業,本部並於102年10月31日依職權公告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未來海域之開發利用均應依法申請,否則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查處,實際作業方式,本部並與行政院海巡署協議達成共識,由該署提供載具(船舶)及安全戒護,由地方政府人員搭乘船舶,到海上進行違規使用查處認定及開罰作業。 【FAQ】本計畫海域管轄範圍與行政院海巡署管轄範圍是否相同? 答:(1)依海岸巡防法第2條規定,執法範圍包括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500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其他政府所規定之執法水域。 (2)本計畫海域管轄範圍則僅至領海外界線。行政院海巡署執法範圍較大。
  7. 【講稿】 1.在海洋維護該面向上,另一項重點為:將行政院於73年及76年公告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納入區域育計畫。因「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係屬行政計畫,於海岸法(草案)立法通過前,該計畫無法對外發生效力(涉及人民權益務者)。 2.本次將73年及76年沿海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納入全國區域計畫,並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擬的區域計畫案內,應辦理保護區範圍及使用管制內容檢討修正,透過區域計畫法定程序,俾其法制化,後續將依法管制。
  8. 【講稿】 1.接下來是有關「農業維護」面向的重點。因為農地具有糧食生產、生態、調節氣候等多元功能,但是農地也是產業園區開發利用優先選擇之土地,過去國內並未訂定農地需求總量,導致農地一再變更流失,危及國內糧食安全。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0年度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宣示國內糧食自給率將從32%提高到40%,所需要的農地面積約74萬~81萬公頃,所以,本次全國區域計畫配合將該農地需求總量(74~81萬公頃)納入區域計畫,並研訂直轄市、縣(市)分派量。 【FAQ】 1.目前國內有多少農地? 答:依據本部102年度內政統計資料顯示,國內非都市土地供農業使用土地,包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面積約為74萬公頃,至都市計畫農業區約10萬公頃。前開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面積約29.7萬公頃,該部分因係屬坡地(或山地)農業,是否適宜作為農業使用仍有待評估。是以,就帳面上而言,目前國內供農業使用土地恰與農地需求面積相當。 2.農地目前現況情形? 答:依據本署99年度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分析成果,目前國內農地存量約84%(即約有16%現況已轉為他用,例如農舍等),且穿孔、破碎情況嚴重(完整度超過75%以上者僅約54%),是以,目前供農地使用土地(84萬公頃)顯已無法支撐國內糧食安全需求 。
  9. 【講稿】 1.目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是依據日據時代地目等則劃定,多年來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農地發展現況已與劃定當初已有所不同。 2.行政院農委會於100年~102年辦理農地分類分級作業,將農地依據生產條件劃分等級,所以,本次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農地分級成果,重新檢討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 3.經檢討後的特定農業區,本次並要求應避免變更使用,且特定農業區的容許使用項目應檢討限縮非農用項目。此外,因都市計畫農業區亦有生產功能,所以,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土地利用方向(該保留或釋出),針對應保留之農業區,並要求應檢討限縮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FAQ】 1.農委會之農地分級分類情形? (1)第1種農業用地 :具備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土地。 (2)第2種農業用地:具有良好農業生產環境,在為達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目標下,亦具有維持糧食生產功能。 (3)第3種農業用地: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但生產環境受外在因素干擾之農業地區。 (4)第4種農業用地:擁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坡地之農地,此類農地環境較為敏感,在不破壞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得維持其農業生產使用。
  10. 【講稿】 1.在城鄉發展面向部分,本次提出2個重點。 2.第1個重點是有關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因為過去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大多是依據個案需求研擬,並沒有以整體觀點檢視都市發展供需情形,導致申請區位有零星蛙躍情況,造成國土空間發展失序,並且衍生都市發展用地超供情形。 3.本次檢視全國都市計畫之供給情形,目前全國都市計畫有438處,可容納人數約為2512萬人,但實際現況人數為1873萬人,尚可容納639萬人。又因人口朝「零成長」趨勢發展,所以,未來就「全國整體」而言,尚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需求。 4.但因部分地區(如新北市、桃園縣等)確實面臨都市發展壓力,因此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該區域計畫內提出整體規劃,不得零星個案提出。 5.經納入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土地,未來逕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無須再提本部區委會徵詢意見。 6.另5/27第38次工作會議,委員(按:林建元委員)建議政策上鼓勵相鄰都市計畫或鄉街計畫合併部分,考量都會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或鄉街計畫確有整合之需要,本部將於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內補充納入相關指導原則,於政策上鼓勵辦理都市計畫合併作業 。
  11. 【講稿】 1.城鄉發展面向第2個重點是有關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2.因過去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大多由申請人自行遴選土地,往往發生使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等誤踩地雷情況,申請案件因此無法於審查過程獲致各方共識,導致審議時程冗長,增加投資開發不確定性。 3.本次要求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對於轄內產業用地應優先利用既有閒置產業用地、考量水資源供應等成長管理因素,並避免使用環境敏感地區及優良農地、考量不同開發性質之適合區位條件後,劃設得申請開發許可區位,未來屬該區位範圍內土地得以簡化開發許可程序,透過計畫層次指明開發區位,除可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並提高投資明確性 。 4.本部目前並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中,納入簡化程序之相關規定。
  12. 【講稿】 1.接下來,是有關於「其他面向」的重點。 2.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但該規定過去並未落實執行。 3.為尊重原住民族權益,本次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未來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將其居住及產業需求納入考量,因原住民族土地大多位屬環境敏感地區,透過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慎妥適研擬因地制宜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納入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智慧 。 4.此外,103年1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103年7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均已納入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訂原住民族土地之特定區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相關規定。
  13. 【講稿】 1.最後一個重點是有關於配合政策的作為。 2.行政院102.01.29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本部配合該政策方向,訂定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包括三種方式,具「胡蘿蔔」與「棒子」等不同作法: (1)值得輔導,且超過一定面積規模者(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以上、都市土地達3公頃以上):輔導依據規定申請變更為工業區。 (2)值得輔導,但面積規模過小:配合行政院劃定公告的「特定地區」,在農業主管機關任意不影響農地資源條件下,協助從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使其使用地可以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以合法使用。 (3)不值得輔導者:將透過輔導轉型(轉為與農業相關之產業)或遷廠方式辦理。 3.再者,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如有產業用地需求,可以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內配合劃設「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即開發許可區位)」或「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區位」,以簡化申請程序,加速投資速度。
  14. 【講稿】 接下來,是有關於本部目前辦理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的階段性成果。就辦理程序、修正內容逐一說明。
  15. 【講稿】 1.在程序方面,目前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已組成4個分組進行審議,已召開8次專案小組會議,及1次部會研商會議。 2.目前相關部會正依據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決議事項,協助修正計畫內容,後續將繼續提本部區委會審議。 3.審議討論議題及時間,請參考。
  16. 【講稿】 另外,本次加強民眾參與程序。透過3種途徑廣徵各界意見,包括: 1.資訊公開:本署網頁上設置「全國區域計畫專區」,將修正計畫(草案)上網公開之外,並揭露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會議訊息(開會通知、會議資料及紀錄等),亦提供表達意見管道(電子信箱),以供民眾表示意見。 2.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因部分民間團體表示有參與會議討論的需求,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相關會議資料亦函送民間團體(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參考,目前民間團體均參與本部區委會討論,互動關係良好。 3.舉辦公聽會: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後續函報行政院備案前,本部並規劃於北、中、南及東部辦理公聽會(合計4場以上),再廣徵各界意見。該部分並經於103年4月18日提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14次會議」報告有案。
  17. 【講稿】 1.除了網路公開訊息之外,全國區域計畫並將函送行政院環保署辦理政策環評,以回應立法院及環保團體要求。 2.本署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商達成共識,後續本部將在區委會專案小組初步獲得共識時,研擬政策評估說明書,函送行政院環保署辦理相關程序,包括:召開公聽會、專家會議、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再提環保署環評委員會。 3.環評委員會意見,本部並將併同提請本部區委會(大會)討論,以納入規劃及審議參考。 4.本部後續辦理範疇界定及公聽會時,均將公開相關訊息,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 【FAQ】 1.本案為何要辦理政策環評? 答:立法院劉建國委員及田秋堇委員於102.10.01公聽會,要求本部應辦理政策環評;環保團體於102年10月之各場次公聽會上,亦提出相關要求。為正面回應各界意見,本案爰經與行政院環保署研議後,決定辦理政策環評,行政院環保署並將給予必要協助。 2.政策環評目的為何? 答:政策環評並無准駁權利,係基於環境觀點提供意見,以供政策核定機關參考。該作法與歐盟國家相同。
  18. 【講稿】 1.依據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性部門計畫包括: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區域性運輸系統計畫、區域性公共設施計畫、區域性觀光遊憩設施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等5項。 2.目前相關部會(包括:經濟部、國發會、農委會、交通部、文化部、教育部、衛福部、環保署等)均配合提供相關計畫內容,重點包括: (1)產業部分:提出未來尚需要2211公頃產業用地。 (2)運輸部分:提出未來西部以高鐵、台鐵及捷運為主(都會地區)等構想。 (3)公共設施部分:訂定能源設施、水庫、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大專校院、大型運動場館、展演設施等7項設施之發展策略。 (4)觀光遊憩設施部分:觀光局配合提出國家風景區與區域計畫配合方式,以及各區域觀光旅遊發展重點。 (5)環境保護設施部分:環保署配合提出焚化廠、垃圾掩埋場之發展策略。
  19. 【講稿】 1.本次修正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及第2級相關項目。 2.第1級部分: (1)本次將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但該部分由水利署補充修正內容中,尚未定案。 (2)「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 」、「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國際級之重要濕地」新增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
  20. 【講稿】 1.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部分,本次修正方式,包括:將優良農地提升為「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 2.另外,針對相關部會建議刪除或調整項目,包括: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及淹水潛勢地區,經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討論後,仍維持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
  21. 【講稿】 1.本次修正的第3個部分是有關於農地相關內容。 (1)本部在103.04.02和農委會討論獲得共識,未來農地分級成果應和土地使用分區建立連結關係(不能各做各的),所以,目前農委會正依據農地分級原則,檢討修正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定原則。原則上,第一種農業用地劃設結果可提供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之參據,第二種農業用地及第三種農業用地可提供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之參據,以該方向進行修正。 (2)另外,農委會原本打算將縣市農地分派量刪除,但環保團體反對刪除,該部分是否刪除或修正,刻由農委會評估中。 (3)最後一個部分,即將優良農地從環境敏感地區第2級,提升為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 2.在最後一個修正重點是「建立基本容積制度」。本部在103.03.05召開部會研商會議,獲致基本容積制度仍以都市計畫地區為適用地區。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內將定訂該原則。 3.以上為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之相關重點。 【FAQ】 本部與農委會103.04.02研商結論? 答: 一、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與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應用事宜 (一)有關農地資源分類分級劃設作業,係依據農地生產環境特性及農業發展需求立場進行資源盤整及分析,其成果應應用於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請農委會提供分類分級成果及應用方式;且為強化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之連結,針對第一種農業用地劃設結果可提供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之參據、第二種農業用地及第三種農業用地可提供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之參據為原則,請農委會協助修正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另因第一種農業用地亦包含都市計畫農業區,如何調整,請內政部研擬適當因應對策後納入全國區域計畫,俾指導都市計畫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二)農地資源分類分級劃設作業,係為盤整農地生產環境現況以供農業施政投入及產業輔導之參考,尚無法定公開展覽或核定之程序。考量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已明訂法定核定程序,且需召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提供民眾參與機會,農地分類分級成果應用於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變更作業,將透過上開作業機制,以完備相關程序。 (三)後續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劃入、劃出等檢討變更作業,應由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將農地分級成果提供地政主管機關,依據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配合製作相關法定書圖文件後,再送請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相關檢討變更內容有疑義時,農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回應或釐清,以利地政單位檢討或修正。有關整體作業流程及分工,請內政部擇期邀集地政單位、農業單位等,針對整體程序再行協調後,納入修正「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二、全國農地需求總量與各直轄市、縣(市)農地面積管理原則 為維護國內糧食安全,除訂定全國農地需求總量外,考量直接訂定直轄市、縣(市)農地分派量將引發直轄市、縣(市)政府爭用農地或僅將條件較為不好之農地納入計畫之情況,爰不採訂定直轄市、縣(市)農地分派量之方式,但為落實農地面積之監督與管理,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農地分類分級面積為基礎,分別研訂容許調整比例上限,作為農地面積增減之控管標準,據以規範各直轄市、縣(市)農地增減面積上限,俾確實掌握各直轄市或縣(市)農地品質與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