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能
- 1.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否為行政處分?
暨
林內焚化廠之訴願/
林內焚化廠之訴願/行政訴訟
原告是否具訴訟權能?
原告是否具訴訟權能?
實務界之看法分享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楊士慧 報告
2011/06/09 (更新)
案由:
緣焚化廠所在地,林內鄉若干
居民(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
(被告)於90年5月2日公告
「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
建營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遂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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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訴願/
訴願/行政訴訟 大事紀
大事紀(3-1)
90(2001)/05/02 雲林縣政府公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即一階環評).
90(2001)/05/23 12 位林內鄉居民向環保署提起訴願.
90(2001)/08/07 環保署訴願決定書: 訴願不受理.
90(2001)/10/08 10位林內鄉居民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訴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願/
訴願/行政訴訟 大事紀
大事紀(3-2)
91(2002)/02/2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原告之訴不合法駁回.
91(2002)/03/20 11位林內鄉居民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
請求: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92(2003)/04/24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抗告有理.
原裁定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2003)/07/2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廳)開始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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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訴願/
訴願/行政訴訟 大事紀
大事紀(3-3)
94(2005)/05/3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罕見的「情況判決」判決之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造分別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96(2007)/09/06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
原判決廢棄,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
97(2008)/11/2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判決林內鄉民勝訴.
99(2010)/07/09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林內鄉民勝訴定讞.
程序部份爭點:
程序部份爭點: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公告
1.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公告
是否為行政處分?
是否為行政處分?
林內鄉居民就本案
2.林內鄉居民就本案
是否具訴願人 原告資格
訴願人/ 資格?
是否具訴願人/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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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之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之理由:
裁定駁回之理由
(90年度訴字第1869 、 1904號)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 、 2項及第14條第1 、 2項。
2. 本件被告對環境影響說明書所為之審查結論,乃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
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裁決為目的之相關行為,屬程序所為(內部行為) ,
而非終局判決,開發行為最終准駁之權限係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被告
對環境影響說明書所為審查結論,僅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量核准與
否之內部參考,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
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完全採納環保署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例如: 假設蘇花高環評過了,國工局(行政院)仍可決定不予以興建;
或環評未過,國工局可提替代方案再送到環保署進行環評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 ,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
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
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 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
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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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原裁定廢棄發回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原裁定廢棄發回
裁定原裁定廢棄
(92年度裁字第519號)
林內鄉民抗告成功!
理由: 1. 本案開發單位應依18個事項辦理,難謂不具法律效
果。
2. 參諸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2條前段以觀,
此項審查結論,難謂對開發單位不具拘束力,原裁定
認其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云云,
自有違誤。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 條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前項之核准,其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 22 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 為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必要
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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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主文
判決 主文)
(92年度訴更字第35號 )
(情況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環署訴字第00
三八二九五號、第00四0七九六號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九十年
五月二日(九0)府環府字第九0三六00九八七四號公告之行
公告之行
政處分違法。
政處分違法。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造均不服,分別於法定期間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二造均不服,分別於法定期間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程序部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程序部份
判決 程序部份2-1)
(92年度訴更字第35號 ) 94(2005)/05/31 宣判
肯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是行政處分
開發案核定許可與否,固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
限,惟其核定許可與否,仍受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之審查結論所拘束,故環
評主管機關審查認應開發與否之結論,直接影響開發
案之許可與否,而產生法律上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開發案之准許與否,則係
另一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亦認
被告九十年五月二日以(九0)府環府字第九0三六
000九八七四號函為行政處分,本院自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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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程序部份2-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程序部份
判決 程序部份
肯定林內鄉居民具訴訟權能(原告適格)
1. 環評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界定,其
中不乏屬於影響個人生命、身體、財產權益者,例如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
、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或對國民之健康、安全等有顯著不利影
響之情形,則開發行為是否於環境有重大影響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
估,自不能不考慮當地居民生命權、身體權或財產權益受影響之實際情況。
2. 再者,環評法將開發行為所在地之居民,列為程序進行之必要成員,賦予其
對開發行為表示意見、界定評估範圍、參與現場勘查與公聽會之程序權利,
並課予開發單位處理當地居民意見之義務(環評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款、第十二條參照)。自此以觀,環評法實兼有透過程序權保障之賦
予,以保障當地居民權益之用意。
3. 原告在系爭保護規範之射程範圍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意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意義
(92年度訴更字第35號 )
本判決為日後環保團體協助在地居民不服環
評審查結論,得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不會
被程序駁回之依據!
橫山掩埋場.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
如: 橫山掩埋場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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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判字第01601號 )
「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惟查原判決僅以『
「…惟查原判決僅以『應認為其權益有受侵害
惟查原判決僅以
之可能』
之可能』,即認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訴訟權
能,而未查明原處分是否已『損害其現實之權
而未查明原處分是否已『
利或法律上利益』 揆諸首開說明,
利或法律上利益』,揆諸首開說明,已嫌速
斷。」
轉折? 逆轉?
轉折? 逆轉?
雲林縣政府主張
1. 原告欠缺本案之法律具體利益及具體請求權。
原告欠缺本案之法律具體利益及具體請求權。
即便主張公共利益,
即便主張公共利益,提公益訴訟乃需法律明文
規定,原告不適格。
規定,原告不適格。
2. 本案焚化爐未運作、損害未發生;如將來造成人民
本案焚化爐未運作、損害未發生;
損害,可依環評法由行政機關命業者改善,
損害,可依環評法由行政機關命業者改善,此時原
告才有具體請求權。
告才有具體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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