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une entreprise Scribd logo
1  sur  22
廖建賀
• 跨境提供服務不予承諾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
超過50%。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
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
制力。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
比例不超過12%,不具控
制力。
醫院
(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
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
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
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
事人員資格。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
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15%);投資
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
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
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設店超過30家者,臺灣服務
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65%。
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
申請投資臺灣上市
(櫃)銀行、金控公
司的持股比率提高
至10%(如加計大陸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
者為15%);投資未
上市(櫃)銀行、金
控公司的持股比率
提高至15%;參股
投資金控公司子銀
行的持股比率可達
20%。參股投資金
控公司或其子銀行,
維持現行二者擇一
規定。
• 大陸的銀聯公司得
申請來臺灣設立分
支機構。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
務
金融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 符合條件的臺灣的
銀行可以按照現行
規定申請在大陸發
起設立村鎮銀行。
• 臺灣的銀行在福建
省設立的分行可以
參照大陸關於申請
設立支行的規定提
出在福建省設立異
地(不同於分行所在
城市)支行的申請。
• 若臺灣的銀行在大
陸設立的法人銀行
已在福建省設立分
行,則該分行可以
參照大陸關於申請
設立支行的規定提
出在福建省設立異
地(不同於分行所在
城市)支行的申請。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循序放寬大陸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
資臺灣證券之限額,
初期可考慮由5億
美元提高至10億美
元。
• 證券、期貨及其相
關服務
金融 • 證券、期貨及其相
關服務
• 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
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
•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
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
資金融機構在上海市、
福建省、深圳市各設
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
牌照證券公司,臺資
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
達51%,大陸股東不
限於證券公司。
•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
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
資金融機構於改革試
驗區內,各新設1家
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
公司,大陸股東不限
於證券公司,臺資合
併持股比例不超過
49%,且取消大陸單
一股東須持股49%的
限制。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專業商業服務 • 會計、審計和簿記
服務
• 建築設計服務
• 工程服務
• 集中工程服務
• 房地產服務
• 允許臺灣會計師在
大陸設立的符合大
陸「代理記帳管理
辦法」規定的中介
機構從事代理記帳
業務。從事代理記
帳業務的臺灣會計
師應取得大陸會計
從業資格,主管代
理記帳業務的負責
人應當具有大陸會
計師以上(含會計師)
專業技術資格。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與電腦硬體安裝
有關之諮詢服務
• 軟體執行服務
• 資料處理服務
• 資料庫服務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 軟件實施服務
• 航空器租賃
• 自用小客車租賃
• 其它機器與設備
租賃
租賃服務業
• 批發交易服務
• 零售服務業
• 經銷
分銷服務 • 批發服務
• 零售服務
• 批發與零售服務
不允許境外交付
• 同一臺灣服務提
供者在大陸累計
開設店鋪超過30
家,臺灣服務提
供者的出資比例
不得超過65%。
開放較尐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展覽服務業不允許
跨境提供服務
• 廣告服務業
• 市場研究服務
• 管理顧問服務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
務業
• 附帶於畜牧業 之顧
問服務業 之顧問服
務業
•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業
•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
顧問服務業
• 設備維修服務業
•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 攝影服務業
• 包裝服務業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業
• 展覽服務業
• 複製服務業
• 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 郵寄名單編輯服務
業
其他商業服務業 • 市場調研服務
•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
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攝影服務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
務
• 複製服務
• 筆譯和口譯服務
• 市場調研服務不允
許跨境交付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不允許跨境交付
• 允許臺灣服務提供
者在大陸設立合資、
合作企業,從事出
版物和其他印刷品
的印刷業務,大陸
方投資者應當控股
或占主導地位。
• 複製服務不允許跨
境交
開放較尐且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
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
電信業者;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
超過50%,不具控制
力。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
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電信服務 • 因特網接入服務
• 呼叫中心
• 離岸呼叫中心
• 在線數據處理與
交易處理(僅限於
經營性電子商務
網站)
• 不允許跨境交付
• 因特網接入服務
業務、呼叫中心
業務,無地域限
制,臺資股權比
例不超過50%。
• 新增福州市作為
試點城市,允許
臺灣服務提供者
設立獨資或合資
企業,經營離岸
呼叫中心業務,
臺資股權比例不
設限制。
• 允許臺灣服務提
供者在福建省設
立合資企業,提
供在線數據處理
與交易處理業務,
臺資股權比例不
超過55%。
不允許跨境服務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快遞服務業 快遞服務業
經臺灣主管機關審查
通過後,每年以15部
為限,可在臺灣商業
發行映演,並應符合
大陸電影片進入臺灣
發行映演之相關規定。
• 電影或錄影帶之
行銷服務業 - 進口
大陸電影
視聽服務業 • 電影或錄像帶製
作服務
• 錄像的分銷服務,
包括娛樂軟件
• 錄音製品分銷服
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
作服務不允許境
外交付
• 在影片中如有方
言,可以原音呈
現,但須加註標
準漢語字幕。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
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
立商業據點,提供營
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
股比例不超過12%,
不具控制力
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
作
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
工作
安裝和組裝工作
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
整工作
營造及相關工程
服務業
• 建築和相關的工
程服務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污水處理服務業
• 廢棄物處理服務
業
• 廢氣清理服務業
• 噪音與振動防制
服務業
• 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服務業
環境服務 • 排污服務
• 固體廢物處理服
務
• 廢氣清理服務
• 降低噪音服務
• 自然和風景保護
服務
• 其他環境保護服
務
• 衛生服務
• 除環境諮詢服務
外,不允許境外
交付。
• 旅館(限於觀光旅
館)
• 提供食物服務(包
括提供相關飲料
服務)
• 旅行社及旅遊服
務業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 旅行社和旅遊經
營者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
者在臺灣以合資形
式捐助設立非營利
的醫療財團法人醫
院,提供醫院服務。
此外:(i)未持有臺
灣方面身分證明文
件的自然人擔任董
事會董事合計不得
超過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ii)全體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必須具有臺灣醫事
人員資格。
•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
者在臺灣以合夥形
式設立小型老人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大陸服務提供者出
資比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醫院服務業
• 無操作員醫療設
備之出租或租賃
服務業
• 社會服務業—老人
及身心障礙者福
利機構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醫院服務
•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
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
社會福利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
供的社會福利
限制較多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合夥形式設
立劇場、音樂廳
演出場所的經營
單位。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娛樂服務業—演出
場所經營
• 運動及其他娛樂
服務業—運動場館
營運
• 遊樂園及主題樂
園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
務業
• 文娛服務(除視聽
服務以外)
• 體育和其他娛樂
服務
• 不允許境外交付
• 在申請材料齊全
的情況下,對進
口臺灣研發的網
絡遊戲產品進行
內容審查(包括專
家審查)的工作時
限為2個月。
• 線上遊戲業不允
許開放跨境提供
服務。
• 洗衣及染色服務
業
• 美髮和其他美容
服務業
• 殯儀館及火化
• 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
其他 • 商標代理
• 殯葬設施
• 商標代理不允許
境外交付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海運
輔助性服務。大
陸服務提供者總
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航空
貨物集散站經營
服務。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不超過10%
• 海運輔助性服務
業
—港埠業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
業(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拖駁船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船舶理貨業
—船舶小修業
• 空運服務之銷售
及行銷
• 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
運輸服務 • 海洋運輸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 航空運輸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
營銷服務
限制較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倉儲
服務。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其
中屬保稅倉儲者
僅限位於港區內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貨運
承攬服務,投資
航空、海運貨運
承攬業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旅客運輸(限於小
客車租賃業)
• 貨物運輸
• 公路運輸設備維
修
• 公路運輸支援服
務業
—限公路客運的轉運
站、車站、調度站
—限公路橋樑及隧道
管理
—限停車場業
• 空中纜車運輸服
• 各類運輸之輔助
性服務業
—倉儲服務業
—貨運承攬服務業
運輸服務 • 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
運
—城市間定期旅
客服務
—道路客貨運站(場)
• 所有運輸方式的
輔助服務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可提高基層勞工就業機會。
 開放大陸高階經理人或專業人士居留台灣可促進內需市場,有
利於旅遊、旅館、零售百貨、房地產…等。
 開放國內服務業可到大陸設點經營。
 台灣服務業競爭力優於大陸,不管在台灣市場或大陸市場都有
領先優勢。
 大陸對台灣的電腦遊戲業者縮短審查時間到二個月。
 政府與相關企業、民眾間溝通不足,且審查程序草率。
 開放不對等是一個事實,但台灣未必輸??(陸對台開放80產業,
台開放64)
 中國並非民主國家,跟對方談生意原本就不可能對等,但談判原本就
是犧牲尐部分利益以換取更多利益,因此在談判桌上我們可能沒輸。
(但如果最後台灣淪為第二個香港…就輸了。)
 陸資是否衝擊國內中小企業
 台灣服務業競爭力優於大陸,適當的競爭可幫助中小企業轉型(但服務
創新卻是最容易複製的)
 資本小、原創性低的產業勢必受到衝擊,如洗衣、租賃服務、印刷、
複製服務業...等。
 經濟規模不平等或削價競爭的問題??
 陸資來台管理條例可對申請來台投資企業進行事先審查與事後監督,
政府會把關不讓壟斷型企業或具有國家或軍方背景的企業進入台灣。
(我們擔心某些政府官員被大陸收買,或者一心想成為台灣特首,忽視
台灣利益。)
 合資企業大陸的持股比例上限太高,一般持股比例不須超過
50%就能控制企業。
 資金、技術及人才外流
 大陸對台不開放跨境提供服務,台灣企業必須在大陸設點,因此會有
愈來愈多的高階專業人才必須到大陸工作。而大陸市場大過台灣市場
許多,將使得國內企業在台灣的投資規模會變小,縮小台灣的就業機
會。
 台灣對大陸開放資訊、電信服務業,可能暴露資安問題。
 大陸黑心商品、食品會愈來愈多(此問題不存在??)
 全世界早就充斥大陸製商品,即使沒有ECFA這個問題仍然存在。
 此次雖然沒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但有開放大陸經營餐飲業,食安問
題衛生單位應該嚴格把關(不過民眾擔心的是現在就一堆問題,開放後
更可怕)。
 開放陸資投資門檻太低,僅20萬美元,擔心湧入過多的大陸人。
 這部份個人尚持保留態度,台灣市場對大陸而言很小,大陸人未
必有興趣過來投資,且投資必須經過審查,當人數太多政府一定
會有所調整。
 醫療品質與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
 陸資僅能以合資的形式設立醫院,且全體董事1/3以上必須具有臺
灣醫事人員資格,因此醫療品質降低的問題不大。
 根據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陸生將納入健保,未來若來台居留陸人
全部納入健保,人數一多恐拖垮整個健保制度。
 不動產價格上漲,貧富差距更大。
 如果服貿協議的審查不符合程序,應該重新審查。
 針對條文的部分,
 建議政府應該更重視資訊安全的部分。
 建議提高陸資投資門檻,並降低合資企業的大陸投資比例上限。
 針對不利的產業,政府應該補助並加強輔導幫助企業轉型。
 重新檢討大陸來台居留者是否應當享有全民健保。
 ECFA是把兩面刃。台灣是個小島,不能鎖國,但簽署ECFA之後
的確會造成資金、技術、人才外流,經濟過於依賴中國,還有
貧富差距加大等衍生性的問題,呼籲政府應該加強與民眾溝通,
並宣示捍衛台灣人民權益的決心以增加民眾的信心。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
 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 - 台大經濟學系 鄭秀玲 教授
 服貿自救寶典(I)(II)(III) - 台大經濟學系 鄭秀玲 教授
 行政院兩岸關係條例。
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
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
及停留:
1.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
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2.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3.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4.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Contenu connexe

En vedette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John Hamiter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Deepak Kumar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rosaigracia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Isabela Guimarães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Andrew Parmar
 

En vedette (6)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
Speech #2 why join military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Bgp route reflector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
Adi y su viaje a nicaragua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
"New Product Development" Final Presentation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
Andrew Parmar Design Portfolio March 2014
 
طرائق تدريس اللغة العربية
طرائق تدريس اللغة العربيةطرائق تدريس اللغة العربية
طرائق تدريس اللغة العربية
 

服務貿易協議之議題整理

  • 2. • 跨境提供服務不予承諾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 超過50%。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 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 制力。 •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 比例不超過12%,不具控 制力。 醫院 (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 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 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 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 事人員資格。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申請投資臺灣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 比率提高至10%(如加計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15%);投資 未上市(櫃)銀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參股投資金 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可達20%。參股投資金控公司或其子銀 行,維持現行二者擇一規定。 設店超過30家者,臺灣服務 提供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65%。 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 3.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單一大陸的銀行得 申請投資臺灣上市 (櫃)銀行、金控公 司的持股比率提高 至10%(如加計大陸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 者為15%);投資未 上市(櫃)銀行、金 控公司的持股比率 提高至15%;參股 投資金控公司子銀 行的持股比率可達 20%。參股投資金 控公司或其子銀行, 維持現行二者擇一 規定。 • 大陸的銀聯公司得 申請來臺灣設立分 支機構。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 務 金融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 符合條件的臺灣的 銀行可以按照現行 規定申請在大陸發 起設立村鎮銀行。 • 臺灣的銀行在福建 省設立的分行可以 參照大陸關於申請 設立支行的規定提 出在福建省設立異 地(不同於分行所在 城市)支行的申請。 • 若臺灣的銀行在大 陸設立的法人銀行 已在福建省設立分 行,則該分行可以 參照大陸關於申請 設立支行的規定提 出在福建省設立異 地(不同於分行所在 城市)支行的申請。 限制較多
  • 4.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循序放寬大陸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投 資臺灣證券之限額, 初期可考慮由5億 美元提高至10億美 元。 • 證券、期貨及其相 關服務 金融 • 證券、期貨及其相 關服務 • 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 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臺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 •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 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 資金融機構在上海市、 福建省、深圳市各設 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 牌照證券公司,臺資 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 達51%,大陸股東不 限於證券公司。 • 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 股證券公司條件的臺 資金融機構於改革試 驗區內,各新設1家 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 公司,大陸股東不限 於證券公司,臺資合 併持股比例不超過 49%,且取消大陸單 一股東須持股49%的 限制。 限制較多
  • 5.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專業商業服務 • 會計、審計和簿記 服務 • 建築設計服務 • 工程服務 • 集中工程服務 • 房地產服務 • 允許臺灣會計師在 大陸設立的符合大 陸「代理記帳管理 辦法」規定的中介 機構從事代理記帳 業務。從事代理記 帳業務的臺灣會計 師應取得大陸會計 從業資格,主管代 理記帳業務的負責 人應當具有大陸會 計師以上(含會計師) 專業技術資格。
  • 6.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與電腦硬體安裝 有關之諮詢服務 • 軟體執行服務 • 資料處理服務 • 資料庫服務 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 軟件實施服務 • 航空器租賃 • 自用小客車租賃 • 其它機器與設備 租賃 租賃服務業 • 批發交易服務 • 零售服務業 • 經銷 分銷服務 • 批發服務 • 零售服務 • 批發與零售服務 不允許境外交付 • 同一臺灣服務提 供者在大陸累計 開設店鋪超過30 家,臺灣服務提 供者的出資比例 不得超過65%。 開放較尐 限制較多
  • 7.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展覽服務業不允許 跨境提供服務 • 廣告服務業 • 市場研究服務 • 管理顧問服務 • 技術檢測與分析服 務業 • 附帶於畜牧業 之顧 問服務業 之顧問服 務業 •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業 •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 顧問服務業 • 設備維修服務業 • 建築物清理服務業 • 攝影服務業 • 包裝服務業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業 • 展覽服務業 • 複製服務業 • 翻譯及傳譯服務業 • 郵寄名單編輯服務 業 其他商業服務業 • 市場調研服務 •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 務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攝影服務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 務 • 複製服務 • 筆譯和口譯服務 • 市場調研服務不允 許跨境交付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不允許跨境交付 • 允許臺灣服務提供 者在大陸設立合資、 合作企業,從事出 版物和其他印刷品 的印刷業務,大陸 方投資者應當控股 或占主導地位。 • 複製服務不允許跨 境交 開放較尐且限制較多
  • 8.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 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 電信業者;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 超過50%,不具控制 力。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 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電信服務 • 因特網接入服務 • 呼叫中心 • 離岸呼叫中心 • 在線數據處理與 交易處理(僅限於 經營性電子商務 網站) • 不允許跨境交付 • 因特網接入服務 業務、呼叫中心 業務,無地域限 制,臺資股權比 例不超過50%。 • 新增福州市作為 試點城市,允許 臺灣服務提供者 設立獨資或合資 企業,經營離岸 呼叫中心業務, 臺資股權比例不 設限制。 • 允許臺灣服務提 供者在福建省設 立合資企業,提 供在線數據處理 與交易處理業務, 臺資股權比例不 超過55%。 不允許跨境服務 限制較多
  • 9.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快遞服務業 快遞服務業 經臺灣主管機關審查 通過後,每年以15部 為限,可在臺灣商業 發行映演,並應符合 大陸電影片進入臺灣 發行映演之相關規定。 • 電影或錄影帶之 行銷服務業 - 進口 大陸電影 視聽服務業 • 電影或錄像帶製 作服務 • 錄像的分銷服務, 包括娛樂軟件 • 錄音製品分銷服 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 作服務不允許境 外交付 • 在影片中如有方 言,可以原音呈 現,但須加註標 準漢語字幕。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 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 立商業據點,提供營 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 股比例不超過12%, 不具控制力 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 作 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 工作 安裝和組裝工作 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 整工作 營造及相關工程 服務業 • 建築和相關的工 程服務 限制較多
  • 10.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污水處理服務業 • 廢棄物處理服務 業 • 廢氣清理服務業 • 噪音與振動防制 服務業 • 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服務業 環境服務 • 排污服務 • 固體廢物處理服 務 • 廢氣清理服務 • 降低噪音服務 • 自然和風景保護 服務 • 其他環境保護服 務 • 衛生服務 • 除環境諮詢服務 外,不允許境外 交付。 • 旅館(限於觀光旅 館) • 提供食物服務(包 括提供相關飲料 服務) • 旅行社及旅遊服 務業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 旅行社和旅遊經 營者
  • 11.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 者在臺灣以合資形 式捐助設立非營利 的醫療財團法人醫 院,提供醫院服務。 此外:(i)未持有臺 灣方面身分證明文 件的自然人擔任董 事會董事合計不得 超過全體董事的三 分之一;(ii)全體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必須具有臺灣醫事 人員資格。 •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 者在臺灣以合夥形 式設立小型老人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大陸服務提供者出 資比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醫院服務業 • 無操作員醫療設 備之出租或租賃 服務業 • 社會服務業—老人 及身心障礙者福 利機構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 醫院服務 • 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 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 社會福利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 供的社會福利 限制較多
  • 12.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合夥形式設 立劇場、音樂廳 演出場所的經營 單位。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娛樂服務業—演出 場所經營 • 運動及其他娛樂 服務業—運動場館 營運 • 遊樂園及主題樂 園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 務業 • 文娛服務(除視聽 服務以外) • 體育和其他娛樂 服務 • 不允許境外交付 • 在申請材料齊全 的情況下,對進 口臺灣研發的網 絡遊戲產品進行 內容審查(包括專 家審查)的工作時 限為2個月。 • 線上遊戲業不允 許開放跨境提供 服務。 • 洗衣及染色服務 業 • 美髮和其他美容 服務業 • 殯儀館及火化 • 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 其他 • 商標代理 • 殯葬設施 • 商標代理不允許 境外交付
  • 13. 特殊規定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特殊規定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海運 輔助性服務。大 陸服務提供者總 持股比例須低於 50%。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航空 貨物集散站經營 服務。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不超過10% • 海運輔助性服務 業 —港埠業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 業(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拖駁船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船舶理貨業 —船舶小修業 • 空運服務之銷售 及行銷 • 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 運輸服務 • 海洋運輸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 航空運輸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 營銷服務 限制較多
  • 14. 台灣對大陸開放項目 產業 大陸對台灣開放項目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倉儲 服務。大陸服務 提供者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其 中屬保稅倉儲者 僅限位於港區內 • 允許大陸服務提 供者在臺灣以合 資形式設立商業 據點,提供貨運 承攬服務,投資 航空、海運貨運 承攬業總持股比 例須低於50%, 不具控制力。 • 旅客運輸(限於小 客車租賃業) • 貨物運輸 • 公路運輸設備維 修 • 公路運輸支援服 務業 —限公路客運的轉運 站、車站、調度站 —限公路橋樑及隧道 管理 —限停車場業 • 空中纜車運輸服 • 各類運輸之輔助 性服務業 —倉儲服務業 —貨運承攬服務業 運輸服務 • 公路運輸服務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 運 —城市間定期旅 客服務 —道路客貨運站(場) • 所有運輸方式的 輔助服務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15. 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可提高基層勞工就業機會。  開放大陸高階經理人或專業人士居留台灣可促進內需市場,有 利於旅遊、旅館、零售百貨、房地產…等。  開放國內服務業可到大陸設點經營。  台灣服務業競爭力優於大陸,不管在台灣市場或大陸市場都有 領先優勢。  大陸對台灣的電腦遊戲業者縮短審查時間到二個月。
  • 16.  政府與相關企業、民眾間溝通不足,且審查程序草率。  開放不對等是一個事實,但台灣未必輸??(陸對台開放80產業, 台開放64)  中國並非民主國家,跟對方談生意原本就不可能對等,但談判原本就 是犧牲尐部分利益以換取更多利益,因此在談判桌上我們可能沒輸。 (但如果最後台灣淪為第二個香港…就輸了。)  陸資是否衝擊國內中小企業  台灣服務業競爭力優於大陸,適當的競爭可幫助中小企業轉型(但服務 創新卻是最容易複製的)  資本小、原創性低的產業勢必受到衝擊,如洗衣、租賃服務、印刷、 複製服務業...等。
  • 17.  經濟規模不平等或削價競爭的問題??  陸資來台管理條例可對申請來台投資企業進行事先審查與事後監督, 政府會把關不讓壟斷型企業或具有國家或軍方背景的企業進入台灣。 (我們擔心某些政府官員被大陸收買,或者一心想成為台灣特首,忽視 台灣利益。)  合資企業大陸的持股比例上限太高,一般持股比例不須超過 50%就能控制企業。  資金、技術及人才外流  大陸對台不開放跨境提供服務,台灣企業必須在大陸設點,因此會有 愈來愈多的高階專業人才必須到大陸工作。而大陸市場大過台灣市場 許多,將使得國內企業在台灣的投資規模會變小,縮小台灣的就業機 會。
  • 18.  台灣對大陸開放資訊、電信服務業,可能暴露資安問題。  大陸黑心商品、食品會愈來愈多(此問題不存在??)  全世界早就充斥大陸製商品,即使沒有ECFA這個問題仍然存在。  此次雖然沒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但有開放大陸經營餐飲業,食安問 題衛生單位應該嚴格把關(不過民眾擔心的是現在就一堆問題,開放後 更可怕)。  開放陸資投資門檻太低,僅20萬美元,擔心湧入過多的大陸人。  這部份個人尚持保留態度,台灣市場對大陸而言很小,大陸人未 必有興趣過來投資,且投資必須經過審查,當人數太多政府一定 會有所調整。
  • 19.  醫療品質與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  陸資僅能以合資的形式設立醫院,且全體董事1/3以上必須具有臺 灣醫事人員資格,因此醫療品質降低的問題不大。  根據兩岸條例修正草案,陸生將納入健保,未來若來台居留陸人 全部納入健保,人數一多恐拖垮整個健保制度。  不動產價格上漲,貧富差距更大。
  • 20.  如果服貿協議的審查不符合程序,應該重新審查。  針對條文的部分,  建議政府應該更重視資訊安全的部分。  建議提高陸資投資門檻,並降低合資企業的大陸投資比例上限。  針對不利的產業,政府應該補助並加強輔導幫助企業轉型。  重新檢討大陸來台居留者是否應當享有全民健保。  ECFA是把兩面刃。台灣是個小島,不能鎖國,但簽署ECFA之後 的確會造成資金、技術、人才外流,經濟過於依賴中國,還有 貧富差距加大等衍生性的問題,呼籲政府應該加強與民眾溝通, 並宣示捍衛台灣人民權益的決心以增加民眾的信心。
  • 21.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  兩岸服貿協議對我國的衝擊分析 - 台大經濟學系 鄭秀玲 教授  服貿自救寶典(I)(II)(III) - 台大經濟學系 鄭秀玲 教授  行政院兩岸關係條例。
  • 22.  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 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 及停留: 1. 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 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2. 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3. 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4. 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