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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

          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一節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壹 概論
   「法學緒論」是指研究法學之簡單論述。法學乃以「法律」為研究對
 象的社會科學,舉凡法律的制定、法律之淵源、法律之分類、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等等,都是法學研究範圍。

  貳 何謂「法律」?
 一、法律定義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
  律。」本條文明顯說明了「法律」制定程序,法律係由立法院制定,再
  由總統公布。所以民法總則施行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地方稅法通則皆
  為立法院制定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例如民法、刑法、勞動基準法、戰時軍律、獎勵投
  資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




  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須經下列那一程序?                 
   僅行政院通過即可       僅立法院通過即可
   僅總統公布即可        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
                               【基警】
  下列何者非法律的名稱?                         
   條例    法       通則      要點
                               【基警】
  依我國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   
   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所稱之法律?

                   1-3
4                第壹編 總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         地方稅法通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票據法施行細則   【身四】
有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應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
    經行政院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相關委員會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主管部會通過且由行政院公布             【原五】
以下何者不是憲法上意義的「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院組織法
    地方稅法通則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二、廣義、狹義定義
    廣義的法律:
     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所構成之法體系,包括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
     律,行政機關訂頒的命令,也包括不成文法之習慣法、判例、解釋。
    狹義的法律:
     即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群眾安寧,而經由一定程序制定、公布、施
     行於人類社會中具有強制力的生活規範。

參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一、制定機關
    凡採三權分立之國家,法律之制定機關,應屬國會。
    我國立法機關為立法院:依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
     法機關。
二、制定程序
    一般法律之制定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提案: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5


  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
  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87
  )。
 監察院:依釋字第 3 號,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立
  法院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依釋字第 175 號,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
  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審查:
 審查法案之權,屬於各委員會。委員會對於每一法案審議完畢後,
  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委員會於審查提案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
  詢。
討論:
 法律制定程序中應為討論,所謂討論,即是進行讀會程序,我國係採
 三讀會方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
  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
  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除非發現內容相互牴觸時,得對內容重付討論外,僅得
  作文字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議決:
 討論終結或有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議案,主席應將法案提付表決,
  或者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另定期日表決。
 法律案的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
  席。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6               第壹編 總論   1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法律的制定程序,即告完成。
    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移請總統及行政院,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37
      )。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72)。
    覆議:
     又稱「行政否決」,發動權屬於行政院,其條件為:
     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
      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
      接受該決議。
    施行: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一般生效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時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釋字 161)。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八十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特定生效日期: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例如行政程序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公布,但一直到九十年一月一日才正式施行。
三、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的意義:
     所謂法律修正,乃對於現行有效法律的部份內容,加以變更、刪除、
     追加或補正,致變更法律內容之謂。
    法律修正的原因: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7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有關
  法規制定之規定。
四、法律廢止
 法律的廢止,其情形有定因廢止及定期廢止二種,分述如下:
  定因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定期廢止:即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此為附期限立法
   。其廢止不須經立法院之決議,僅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中央法規
   標準法§23)。
 法律之廢止與失效:
  法律經依法廢止後即應喪失其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之
  廢止與失效規定如下:
  公布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
   ,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此公布廢止之法規自公布或發布日期起算第
   三天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22)。
  當然廢止:法律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亦無須經總統公布,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延長期限: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延長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法規標準法§24
   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
8                第壹編 總論   1
      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肆 法律與命令比較
一、命令的種類
    以命令之形式為標準:(單純命令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單純命令:就個別事件為抽象或具體的宣示或指示,事件終了,其
      命令隨即消滅。如政府機關公布法令、人事任免令以及上級機關對
      所屬機關所為之訓令、指示等。
     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特徵為法律授權訂定、
      對象為不特定一般人民、具法效性。例如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大學
      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依其
      權限,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性之規定」,由形式上觀之,其僅俱有內部規範之效力。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以命令之性質為標準:(委任命令、執行命令與緊急命令)
     委任命令:乃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佈的命令。如法律條文
      中常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執行命令:指各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的需要,不待法
      律明文委任,即得發布命令。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
      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何者非為正確?            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適用對象為行政機關及所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9


  屬公務員
 法規命令以對內生效為原則;行政規則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法規命令之廢止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行政規則得由發布機關廢止之
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制頒之「稅務違章案              
 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以下有關法規命令敘述,何者為非?                            
 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處罰
 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增加母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
  明確
 法律如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僅得為技術性規定,否則亦屬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規何時生效?                                   
 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時,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經主管機關確認生效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五日發生效力                   【原五】
關於法律修正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由行政院報經監察院核可
 無須經提案及審查程序,直接進入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制定之規定
 由行政院以命令修正之,並報立法院備查              【國安五】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因情勢變更,法規規定之事項無            
 繼續施行之必要時,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停止適用    修正法規       廢止法規      變更法規
                                  【國安五】


二、法律與命令之不同
 意義及名稱之不同:
10               第壹編 總論   1
     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170)名稱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
     之抽象性、具法效性之規範。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
 制定與修改機關不同:
     法律之制定及修改由立法機關負責,命令之訂定與修正則由行政機關
     為之。
 制定及修改程序不同:
     法律須經一定立法程序,並由總統公布。命令則依行政程序發布,政
     府機關可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修改之。
 公布程序不同: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必須由總統公布,並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
     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始能生效。命令除由總統發布者
     外,無須依照上述副署程序。
 規定的內容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法律所規定者為: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例如憲法第 46 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人民權利義務者。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如納稅、服兵役、受
      國民義務教育等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總統府、五院及五院之隸屬各部會,其
      法源、職權、組織、編制、員額等均以法律明確規定。
     其他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者:
      例如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
       法第 23 條之意旨(法律保留原則)(參釋字 491)。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
       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 23 條之意旨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1


     (參釋字 402)。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
         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釋字 313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
         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意旨。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
         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
釋字 380   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
         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
         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對於人民設立工廠而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停工或
         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授
         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
釋字 390   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工廠不依照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
         登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得由省(市)建設廳
         (局)予以局部或全部停工或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
         利之限制,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釋字 535   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
         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
         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
釋字 607
         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
         。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
         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
12              第壹編 總論   1
       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
釋字 614 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
       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
       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
       規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2 號解釋:「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
     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應由法律定之」,此乃闡明何種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行政院各部會之組織者
     關於發給重陽節敬老津貼之福利措施者
何者非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事項?           
     憲法規定須以法律規定者    對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者
     增加人民義務者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之規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
     令訂定之
     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                       【基警四】
凡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干涉或侵害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的性質時,           
     必須有法律授權之明文依據始可為之,此稱為: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3


 效力的強弱不同:
  法律僅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有其適用,其效力較命令為強。命令不
  得與憲法及法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
  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學理上稱為「法律優越原則」。
 廢止不同: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規定,法律的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延長不同: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
  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第二節 法律效力

壹 人的效力
一、立法例
 屬地主義:
  一國之法律效力,及於該國領土上之人,以居住該領土上之人為規範
  對象,不問其國籍如何,全受該國法律所支配。
 屬人主義:
  乃以具有該國國籍之人民均受該國法律之支配,而不論其所在何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6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第 125 條、
   第 126 條、第 129 條、第 131 條、第 132 條及第 134 條之瀆職罪。
   二、第 163 條之脫逃罪。三、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
   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
   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14             第壹編 總論   1
     折衷主義:
         乃謂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均有所偏,如採其一必有不便之處,因此各
         國均採折衷主義,即屬地主義為主,而以屬人主義為輔;或以屬人主
         義為主而以屬地主義為輔。例如我國國籍法規定即以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輔,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具中華民國國籍;另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仍具中華民
         國國籍。
二、我國情形
     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輔之折衷主義。
     以屬地主義為主:
         本國人抑或外國人,均應受本國法之支配,但其亦有例外:
         依國際慣例所生之例外:外國元首及其家屬、外國使節等,依國際
          慣例均不受所在國之法律的約束。
         依國際條約之例外:訂有領事裁判權之情形,外國人在本國領土犯
          罪亦不受本國法律之拘束。
     以屬人主義為輔:
         以具有本國國籍者即為本國法律效力所支配,但是其例外有二:
         居住國內之本國人之例外:
          身分特殊者:例如總統依憲法第 52 條規定,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
           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
           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又如立法委員除現行犯以
           外,在會期中有不被逮捕特權。
          對特殊身分或職業者所規定之特別法,若不具該特殊身分或職業
           者,自不受該特別法之拘束,例如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1(民法§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僑居外國之本國人之例外:例如依屬人主義之原則,本國人雖僑居


1
     行為能力指能獨立且有效為法律行為者,權力能力係指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5


   外國亦應全受本國法之支配,然事實上本國法所能支配者應僅限於
   憲法上之義務(如納稅、服兵役)或刑法上某些特定犯罪,並非全
   部受本國法之支配。

貳 地的效力
  關於地之效力,乃指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範圍,即在何種地方產生效
力,原則上我國係採屬地主義為主。
一、屬地主義原則
 一國法律關於地的效力,以行使於該國之領土主權範圍內法域為原則,
 而不能及於他國領域,領域乃指下列數項:
 領土:
  為統治權所及之土地、山、川、湖泊、河流,如我國憲法上所稱之固
  有疆域。而領水界於兩國之間者,以中線為界。
 領海:
  以退潮時海岸線以外之十二海浬內之地為領海。
 領空:
  以圍繞該領土、領海之界線與天空之垂直線,為領空二範圍。
二、屬地主義之例外
 屬地主義本來即以其該國法域為發生效力,然在下列情形,雖不屬於中
 華民國領域內,我國法律亦可及於國外,計有:
 本國船艦或航空機。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
 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地。
 無主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論。」

參 事的效力
一、意義
16              第壹編 總論   1
     所謂法律關於事之效力,乃指法律在施行時,僅能對法律所規範之事項
     發生效力而言,至於不在其規定範圍內之事項,即不得對之發生效力,
     例如兵役法及稅法各僅對其所明文規定之兵役事件、稅務事件發生效力。
二、在民、刑事及行政上之意義
     刑事上之意義:
         法律關於事之效力應以明文規定之事項為限,此在刑法上乃必須嚴守
         之原則,刑法第 1 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行為之認定及處罰不得
         類推適用,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科以罪刑。
     民事上之意義:
         至於民法則無此原則之適用,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見民事法之適用並不以法律所明
         文規定者為限,凡習慣或法理,具有法律價值者,均得援引適用使其
         發生效力。
     行政上之意義:
         行政事件亦須視事件之性質及法律之規定,以斷定是否以法律所明文
         規定者為限,以發生效力。以行政制裁事件為例,應注意「一事不二
         罰」之原則2。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Ⅰ)。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
         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
         ,不得重複裁處(Ⅱ)。

    肆 時的效力
         法律關於時之效力,乃指法律於何時起發生效力?至何時始失其效力
?對那些人發生效力?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另有二個原則需留意: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
     「一事不二罰」係指違法行為人同一之違法行為,亦即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
     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不得給予給予二次處罰,亦即「禁止重複處罰」。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7


 意義:
  法律經公布施行生效之後,只能對實施後之事實為規範,對於法律施
  行前所發生之事項則當然不適用此法律,亦即法律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
  護之要求,而為憲法上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原則
  上得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
 為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此原則只拘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立法者沒有絕對拘束力,立法
  者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溯及之效力。例如: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 3 條第 1 項:「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
  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即屬立法者訂立有溯
  及既往效力之法律。
二、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
 意義:
  同一事項,同時有兩種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且該兩項法律居於同一
  順位時,將後出的法律視為國家的立法意思,推定國家已改變以前的
  意思,而適用新出的法律。
 例外:
  前法規定較後法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時,則前法仍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例如我國刑法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採從舊從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
   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採從新從優
   原則。
18               第壹編 總論   1

法律未特別規定施行日,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者,法律係自何日             
 發生效力?
 自該公布日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二日起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四日起                【高考、普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命令?              
 規程       通則      標準        辦法
                                  【普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律?              
 法        通則      綱要        條例
                                  【普考】
立法院在討論法律案時,必須經過讀會之程序,其中在原則上僅             
 能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第四讀會
                                  【普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法規當然廢止?               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要者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屆滿                 【高考】
下列何者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命令」名稱?                  
 規則       通則      細則        準則
                                  【高考】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適用原則?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從新從重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普考】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9


關於法律生效日期的規定見諸下列何者?                          
 行政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          【普考】
法律未定有施行期限者,其廢止應經那一程序?                       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僅須立法院通過
 僅須主管機關公告            僅須總統公布      【普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                
 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
 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二十人      三十人       四十人       五十人
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逾期未完成者,如何處理?
 予以撤銷                視為已經審查
 違法無效                違法失效        【普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                
 定之,此規定與下列何者無關?
 私法自治原則              租稅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保留原則
                               【高考、基警】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原則上至遲應於                
 期限屆滿幾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半個月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高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法律之名稱?                    
 通則       條例        規則        律 【普考】
法律條文的書寫,其邏輯結構由大到小依序為:                       
 條、目、項、款             條、項、款、目
 條、項、目、款             條、款、項、目 【基警四】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下列之何者加以規定?                    
 法律       規則        辦法        命令
20                第壹編 總論   1
                                 【基警】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            
 多久之時間,送立法院審議?
 十天       一個月      二個月      半年
                                 【基警】
關於未定有施行期限法律之廢止程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由行政院以命令公布,送立法院備查
 由立法院自行通過並公布
 由立法院通過,總統以命令公布
 無須主管機關公告,當然失其效力                【基警】
關於法律名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規則或辦法
 法、律、準則或綱要          法、律、規程或細則
                                 【基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命令之名稱?                 
 規則       細則       要點       準則
                                 【基警】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          
 律定之,屬於:
 行政保留     行政一體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初等】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就法律之名稱,除了「法」與「律」            
 外,尚可定名為:條例細則通則準則辦法
                     
                                 【初等】
我國目前立法院之立法程序依次為:                        
 提議、審查、複查、表決        提案、審查、討論、議決
 提案、議決、副署、公布        提案、討論、副署、公布
                                 【初等】
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          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21


 布日施行者,是指從何時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日當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七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到達機關或人民時發生效力               【基警】
法律之效力只能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之事項,此原則稱為:                 
 從新原則     從輕原則      比例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基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官不予適用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基警】
以下何一機關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考試院      行政院       總統府       司法院
                                   【警特】
在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時,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第四讀會
                                   【警特】
關於法律之「時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立法機關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時,應兼顧既得權的保障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僅適用於刑事法律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並無例外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仍應經立法院通過廢止案,始喪失
  效力                               【司三】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                    
 貪污治罪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兩性工作平等法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司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              
22             第壹編 總論   1
 令定之。」此一規定在學說上係指何種原則之應用?
 憲法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命令保留原則           規定保留原則    【司四】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
 人之效力     事之效力   時之效力    地之效力
                              【司四】
我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此稱之為:
 罪刑法定主義           從舊從輕主義
 禁止類推原則           微罪不舉原則    【司四】
下列關於法律廢止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總統公布日,即為失效日期
 由目的事業主管行政機關公布即可
 法規明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且不需主管機關公告
                              【普考】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
 人之效力     地之效力   時之效力    物之效力
                              【普考】
法律之制定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二讀之主要工作為何?        
 逐條討論             宣付朗讀議案
 大體討論             議案提案      【身三】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法第         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那麼該法自何日起發生效
 力?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身三】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是屬於下列何種性質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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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第 一 章  法律制定與效力 第一節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壹 概論 「法學緒論」是指研究法學之簡單論述。法學乃以「法律」為研究對 象的社會科學,舉凡法律的制定、法律之淵源、法律之分類、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等等,都是法學研究範圍。 貳 何謂「法律」? 一、法律定義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 律。」本條文明顯說明了「法律」制定程序,法律係由立法院制定,再 由總統公布。所以民法總則施行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地方稅法通則皆 為立法院制定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例如民法、刑法、勞動基準法、戰時軍律、獎勵投 資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 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須經下列那一程序?  僅行政院通過即可 僅立法院通過即可 僅總統公布即可 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 【基警】 下列何者非法律的名稱?  條例 法 通則 要點 【基警】 依我國憲法第 170 條之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  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所稱之法律? 1-3
  • 2. 4 第壹編 總論 1 民法總則施行法 地方稅法通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票據法施行細則 【身四】 有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應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 經行政院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相關委員會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經主管部會通過且由行政院公布 【原五】 以下何者不是憲法上意義的「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院組織法 地方稅法通則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二、廣義、狹義定義 廣義的法律: 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所構成之法體系,包括憲法,立法機關通過的法 律,行政機關訂頒的命令,也包括不成文法之習慣法、判例、解釋。 狹義的法律: 即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群眾安寧,而經由一定程序制定、公布、施 行於人類社會中具有強制力的生活規範。 參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 一、制定機關 凡採三權分立之國家,法律之制定機關,應屬國會。 我國立法機關為立法院:依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 法機關。 二、制定程序 一般法律之制定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提案: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
  • 3.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5 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 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考試院: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87 )。 監察院:依釋字第 3 號,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立 法院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依釋字第 175 號,司法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 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審查: 審查法案之權,屬於各委員會。委員會對於每一法案審議完畢後, 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委員會於審查提案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 詢。 討論: 法律制定程序中應為討論,所謂討論,即是進行讀會程序,我國係採 三讀會方式: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 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 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 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 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除非發現內容相互牴觸時,得對內容重付討論外,僅得 作文字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提付表決。 議決: 討論終結或有委員提出停止討論的議案,主席應將法案提付表決, 或者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另定期日表決。 法律案的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 席。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 4. 6 第壹編 總論 1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法律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法律的制定程序,即告完成。 公布: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移請總統及行政院,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 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37 )。 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之(憲法§72)。 覆議: 又稱「行政否決」,發動權屬於行政院,其條件為: 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 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 接受該決議。 施行: 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一般生效日: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 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時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釋字 161)。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八十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特定生效日期: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例如行政程序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公布,但一直到九十年一月一日才正式施行。 三、法律修正 法律修正的意義: 所謂法律修正,乃對於現行有效法律的部份內容,加以變更、刪除、 追加或補正,致變更法律內容之謂。 法律修正的原因: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者,修正之: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5.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7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程序: 法律之修正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有關 法規制定之規定。 四、法律廢止 法律的廢止,其情形有定因廢止及定期廢止二種,分述如下: 定因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定期廢止:即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此為附期限立法 。其廢止不須經立法院之決議,僅由主管機關公告即可(中央法規 標準法§23)。 法律之廢止與失效: 法律經依法廢止後即應喪失其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之 廢止與失效規定如下: 公布廢止:法律之廢止應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 ,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此公布廢止之法規自公布或發布日期起算第 三天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22)。 當然廢止:法律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亦無須經總統公布,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延長期限: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延長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中央法規標準法§24 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
  • 6. 8 第壹編 總論 1 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肆 法律與命令比較 一、命令的種類 以命令之形式為標準:(單純命令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單純命令:就個別事件為抽象或具體的宣示或指示,事件終了,其 命令隨即消滅。如政府機關公布法令、人事任免令以及上級機關對 所屬機關所為之訓令、指示等。 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特徵為法律授權訂定、 對象為不特定一般人民、具法效性。例如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大學 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職權或依其 權限,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性之規定」,由形式上觀之,其僅俱有內部規範之效力。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以命令之性質為標準:(委任命令、執行命令與緊急命令) 委任命令:乃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佈的命令。如法律條文 中常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執行命令:指各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的需要,不待法 律明文委任,即得發布命令。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 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何者非為正確? 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原則上無須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適用對象為行政機關及所
  • 7.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9 屬公務員 法規命令以對內生效為原則;行政規則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法規命令之廢止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行政規則得由發布機關廢止之 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制頒之「稅務違章案  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法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以下有關法規命令敘述,何者為非?  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處罰 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增加母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 明確 法律如果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僅得為技術性規定,否則亦屬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 行政法規何時生效?  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時,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經主管機關確認生效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五日發生效力 【原五】 關於法律修正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由行政院報經監察院核可 無須經提案及審查程序,直接進入立法院三讀會議決 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制定之規定 由行政院以命令修正之,並報立法院備查 【國安五】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因情勢變更,法規規定之事項無  繼續施行之必要時,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停止適用 修正法規 廢止法規 變更法規 【國安五】 二、法律與命令之不同 意義及名稱之不同:
  • 8. 10 第壹編 總論 1 法律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170)名稱為法、 律、條例或通則。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 之抽象性、具法效性之規範。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或準則。 制定與修改機關不同: 法律之制定及修改由立法機關負責,命令之訂定與修正則由行政機關 為之。 制定及修改程序不同: 法律須經一定立法程序,並由總統公布。命令則依行政程序發布,政 府機關可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修改之。 公布程序不同: 法律經立法機關通過後,必須由總統公布,並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 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始能生效。命令除由總統發布者 外,無須依照上述副署程序。 規定的內容不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法律所規定者為: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例如憲法第 46 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人民權利義務者。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如納稅、服兵役、受 國民義務教育等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總統府、五院及五院之隸屬各部會,其 法源、職權、組織、編制、員額等均以法律明確規定。 其他重要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者: 例如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 法第 23 條之意旨(法律保留原則)(參釋字 491)。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 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 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 23 條之意旨
  • 9.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1 (參釋字 402)。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 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 釋字 313 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範圍及 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意旨。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 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 釋字 380 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 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 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 對於人民設立工廠而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停工或 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若法律授 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 釋字 390 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工廠不依照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 登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得由省(市)建設廳 (局)予以局部或全部停工或勒令歇業之處分」,涉及人民權 利之限制,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 ,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 釋字 535 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 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 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 釋字 607 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 。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 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
  • 10. 12 第壹編 總論 1 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 釋字 614 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 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 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 規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2 號解釋:「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 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應由法律定之」,此乃闡明何種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裁量濫用禁止原則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行政院各部會之組織者 關於發給重陽節敬老津貼之福利措施者 何者非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事項?  憲法規定須以法律規定者 對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者 增加人民義務者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之規章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 令訂定之 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 【基警四】 凡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具有干涉或侵害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的性質時,  必須有法律授權之明文依據始可為之,此稱為: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11.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3 效力的強弱不同: 法律僅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有其適用,其效力較命令為強。命令不 得與憲法及法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 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學理上稱為「法律優越原則」。 廢止不同: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規定,法律的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延長不同: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 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第二節 法律效力 壹 人的效力 一、立法例 屬地主義: 一國之法律效力,及於該國領土上之人,以居住該領土上之人為規範 對象,不問其國籍如何,全受該國法律所支配。 屬人主義: 乃以具有該國國籍之人民均受該國法律之支配,而不論其所在何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6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 121 條至第 123 條、第 125 條、 第 126 條、第 129 條、第 131 條、第 132 條及第 134 條之瀆職罪。 二、第 163 條之脫逃罪。三、第 213 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 336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 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 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12. 14 第壹編 總論 1 折衷主義: 乃謂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均有所偏,如採其一必有不便之處,因此各 國均採折衷主義,即屬地主義為主,而以屬人主義為輔;或以屬人主 義為主而以屬地主義為輔。例如我國國籍法規定即以屬人主義為主, 屬地主義為輔,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具中華民國國籍;另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仍具中華民 國國籍。 二、我國情形 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為輔之折衷主義。 以屬地主義為主: 本國人抑或外國人,均應受本國法之支配,但其亦有例外: 依國際慣例所生之例外:外國元首及其家屬、外國使節等,依國際 慣例均不受所在國之法律的約束。 依國際條約之例外:訂有領事裁判權之情形,外國人在本國領土犯 罪亦不受本國法律之拘束。 以屬人主義為輔: 以具有本國國籍者即為本國法律效力所支配,但是其例外有二: 居住國內之本國人之例外: 身分特殊者:例如總統依憲法第 52 條規定,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 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 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又如立法委員除現行犯以 外,在會期中有不被逮捕特權。 對特殊身分或職業者所規定之特別法,若不具該特殊身分或職業 者,自不受該特別法之拘束,例如非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 為能力人1(民法§75,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僑居外國之本國人之例外:例如依屬人主義之原則,本國人雖僑居 1 行為能力指能獨立且有效為法律行為者,權力能力係指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 13.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5 外國亦應全受本國法之支配,然事實上本國法所能支配者應僅限於 憲法上之義務(如納稅、服兵役)或刑法上某些特定犯罪,並非全 部受本國法之支配。 貳 地的效力 關於地之效力,乃指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範圍,即在何種地方產生效 力,原則上我國係採屬地主義為主。 一、屬地主義原則 一國法律關於地的效力,以行使於該國之領土主權範圍內法域為原則, 而不能及於他國領域,領域乃指下列數項: 領土: 為統治權所及之土地、山、川、湖泊、河流,如我國憲法上所稱之固 有疆域。而領水界於兩國之間者,以中線為界。 領海: 以退潮時海岸線以外之十二海浬內之地為領海。 領空: 以圍繞該領土、領海之界線與天空之垂直線,為領空二範圍。 二、屬地主義之例外 屬地主義本來即以其該國法域為發生效力,然在下列情形,雖不屬於中 華民國領域內,我國法律亦可及於國外,計有: 本國船艦或航空機。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 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地。 無主地。 例如我國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 領域內犯罪論。」 參 事的效力 一、意義
  • 14. 16 第壹編 總論 1 所謂法律關於事之效力,乃指法律在施行時,僅能對法律所規範之事項 發生效力而言,至於不在其規定範圍內之事項,即不得對之發生效力, 例如兵役法及稅法各僅對其所明文規定之兵役事件、稅務事件發生效力。 二、在民、刑事及行政上之意義 刑事上之意義: 法律關於事之效力應以明文規定之事項為限,此在刑法上乃必須嚴守 之原則,刑法第 1 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對犯罪行為之認定及處罰不得 類推適用,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科以罪刑。 民事上之意義: 至於民法則無此原則之適用,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見民事法之適用並不以法律所明 文規定者為限,凡習慣或法理,具有法律價值者,均得援引適用使其 發生效力。 行政上之意義: 行政事件亦須視事件之性質及法律之規定,以斷定是否以法律所明文 規定者為限,以發生效力。以行政制裁事件為例,應注意「一事不二 罰」之原則2。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Ⅰ)。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 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 ,不得重複裁處(Ⅱ)。 肆 時的效力 法律關於時之效力,乃指法律於何時起發生效力?至何時始失其效力 ?對那些人發生效力?在什麼地方發生效力?另有二個原則需留意: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 「一事不二罰」係指違法行為人同一之違法行為,亦即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 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不得給予給予二次處罰,亦即「禁止重複處罰」。
  • 15.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7 意義: 法律經公布施行生效之後,只能對實施後之事實為規範,對於法律施 行前所發生之事項則當然不適用此法律,亦即法律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 護之要求,而為憲法上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基本原則,原則 上得適用於一切法律領域。 為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 此原則只拘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立法者沒有絕對拘束力,立法 者基於政策或社會所需,仍可制定法律具有溯及之效力。例如:民法 總則施行法第 3 條第 1 項:「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 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前失蹤者,亦適用之。」即屬立法者訂立有溯 及既往效力之法律。 二、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 意義: 同一事項,同時有兩種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且該兩項法律居於同一 順位時,將後出的法律視為國家的立法意思,推定國家已改變以前的 意思,而適用新出的法律。 例外: 前法規定較後法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時,則前法仍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例如我國刑法第 2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 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採從舊從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 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採從新從優 原則。
  • 16. 18 第壹編 總論 1 法律未特別規定施行日,僅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者,法律係自何日  發生效力? 自該公布日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二日起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 自該公布日起算至第四日起 【高考、普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命令?  規程 通則 標準 辦法 【普考】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律?  法 通則 綱要 條例 【普考】 立法院在討論法律案時,必須經過讀會之程序,其中在原則上僅  能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第四讀會 【普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法規當然廢止? 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 要者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限屆滿 【高考】 下列何者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命令」名稱?  規則 通則 細則 準則 【高考】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適用原則?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從新從重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 【普考】
  • 17.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19 關於法律生效日期的規定見諸下列何者?  行政院組織法 立法院組織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 【普考】 法律未定有施行期限者,其廢止應經那一程序? 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僅須立法院通過 僅須主管機關公告 僅須總統公布 【普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若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送程  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至少有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 決通過者,得不經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而逕付二讀? 二十人 三十人 四十人 五十人 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逾期未完成者,如何處理? 予以撤銷 視為已經審查 違法無效 違法失效 【普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  定之,此規定與下列何者無關? 私法自治原則 租稅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保留原則 【高考、基警】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原則上至遲應於  期限屆滿幾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半個月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高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法律之名稱?  通則 條例 規則 律 【普考】 法律條文的書寫,其邏輯結構由大到小依序為:  條、目、項、款 條、項、款、目 條、項、目、款 條、款、項、目 【基警四】 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下列之何者加以規定?  法律 規則 辦法 命令
  • 18. 20 第壹編 總論 1 【基警】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  多久之時間,送立法院審議? 十天 一個月 二個月 半年 【基警】 關於未定有施行期限法律之廢止程序,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由行政院以命令公布,送立法院備查 由立法院自行通過並公布 由立法院通過,總統以命令公布 無須主管機關公告,當然失其效力 【基警】 關於法律名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律、規則或辦法 法、律、準則或綱要 法、律、規程或細則 【基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命令之名稱?  規則 細則 要點 準則 【基警】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  律定之,屬於: 行政保留 行政一體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初等】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就法律之名稱,除了「法」與「律」  外,尚可定名為:條例細則通則準則辦法     【初等】 我國目前立法院之立法程序依次為:  提議、審查、複查、表決 提案、審查、討論、議決 提案、議決、副署、公布 提案、討論、副署、公布 【初等】 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 
  • 19. 1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法律制定與效力 21 布日施行者,是指從何時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日當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七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到達機關或人民時發生效力 【基警】 法律之效力只能適用於法律公布施行後之事項,此原則稱為:  從新原則 從輕原則 比例原則 不溯既往原則 【基警】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官不予適用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基警】 以下何一機關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考試院 行政院 總統府 司法院 【警特】 在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時,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之修正者為: 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第四讀會 【警特】 關於法律之「時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立法機關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時,應兼顧既得權的保障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僅適用於刑事法律 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並無例外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仍應經立法院通過廢止案,始喪失 效力 【司三】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  貪污治罪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兩性工作平等法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司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 
  • 20. 22 第壹編 總論 1 令定之。」此一規定在學說上係指何種原則之應用? 憲法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命令保留原則 規定保留原則 【司四】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 人之效力 事之效力 時之效力 地之效力 【司四】 我國現行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此稱之為: 罪刑法定主義 從舊從輕主義 禁止類推原則 微罪不舉原則 【司四】 下列關於法律廢止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總統公布日,即為失效日期 由目的事業主管行政機關公布即可 法規明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且不需主管機關公告 【普考】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屬於法律的何種效力?  人之效力 地之效力 時之效力 物之效力 【普考】 法律之制定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二讀之主要工作為何?  逐條討論 宣付朗讀議案 大體討論 議案提案 【身三】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法第 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那麼該法自何日起發生效 力?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身三】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是屬於下列何種性質的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