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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存放於金融機構。二、投資國內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
        司債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四、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五、辦理經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不得申請與不予許可永久居留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第 6 項規定: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
      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永久居留證之核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經許
      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永久居留配額之規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8 項規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
      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
      限。」
 請求權之提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9 項規定:「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申請之。」


         22
有關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的一般要件與特別要件為何?請
說明之。

建議擬答
 一般要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
       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1


  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
  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
  (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
  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特別要件:
 技術移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
  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
  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投資移民:
  定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得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
   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要件: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
   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
   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
   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
  投資移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二款之投資移民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委託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第 2 項規定:
                            「前項金
032


        融機構辦理投資移民基金之收支及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
        用、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應於
        每一年度開始前,擬定投資計畫,提請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後實施,並按期送交相關收支、投資
        報告及報表。」第 4 項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隨時會同相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赴第一項金融機構瞭解投資移民基
        金之業務及投資狀況,或限期提出業務報告。」 5 項規定:
                             第     「前
        項業務,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人員辦理。」
       投資移民基金來源: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投資移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外國人
        為投資移民,存入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
        之金融機構指定帳戶之款項。二、投資移民基金孳息及運用之
        收益。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投資移民基金之支出
        範圍,限為支付依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申請永久居留者之投資金
        額。投資移民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金融機構。二、
        投資國內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四、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受益憑證、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五、
        辦理經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第 6 項規定: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
      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8 項規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
      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3


 請求權之提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9 項規定:「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申請之。」
 申請永久居留證應備文件: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
  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
  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發給永久
  居留證:一、申請書。二、護照。三、外僑居留證。四、健康檢查
  合格證明。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六、最近五年內
  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七、其他證明文件。」第 2 項規
  定: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免附前項第三
  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
  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
  項目表辦理。」第 4 項規定:
                「外國人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
  定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申請居留。」


     23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哪些情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
予永久居留?                     【97 年身障三等】

建議擬答
 定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得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
  永久居留。」
 要件: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人申
  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
  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
  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
  基金滿五年。」
034




         2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哪些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得免申請外僑居留
證?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
 申請外僑居留證: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25
有關外國人、大陸人士在臺逾期停留,其處罰之相關法律規定有何異
同?試分析之。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
      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第 2~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
      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
      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
      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而相關罰則依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
      人,逾期停留或居留,得處新台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進入臺灣地區
      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治安機關得
      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5


  之同意。
 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9 條規定:若大陸地區
  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而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26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因居留原因消失者,本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何種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
 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
 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因依親對象死亡。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
  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
  權。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
  年親生子女。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
  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27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延期或居留之規定為何?請說明之。

建議擬答
 申請停留或居留之要件:
036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
      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外僑居留證之效期: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
      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
      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重新申請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
      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
      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得准予繼續居留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
      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
      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因依親對象死亡。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
       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
       權。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
       成年親生子女。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
       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28
請試說明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規
定為何?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7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回復我國國籍。
  取得我國國籍。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受驅逐出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
   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回復我國國籍。
  取得我國國籍。
  兼具我國國籍。
  受驅逐出國。


     29
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分析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要件及程序?
                        【99 年高考二級兩岸組】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038


      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入國後,發現有第 18 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違反依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違反第 29 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 30 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
       遵守之事項。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
      有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有第 3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
      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
      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限令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有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30
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對外國人強制收容要件有何規定?對該收容不服
者,應如何提起救濟?                 【96 年第二次警特三等】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9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受外國政府通緝。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
  國為止。
 對於收容處分若有不服,依第 38 條第 3 項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
  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
  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而依同條第 5 項、第 6 項之規定,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 39 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以 1 日折抵有期徒刑
  或拘役 1 日或刑法第 42 條第 3 項、第 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前
  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亦適用之。


        31
請說明有關外國人強制出境及收容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

建議擬答
 外國人強制驅除出國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入國後,發現有第 18 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違反依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
    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違反第 29 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
    作。
040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 30 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
        行遵守之事項。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
        留、居留延期。
       有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有第 3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召開審查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已
       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
       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
       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項規定:
                             第     「前
       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限令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有第
       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入出
       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請求提供資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
      資料。被請求之機關、團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2 項規
      定: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於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其他理由釋放者,應通
      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暫予收容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受外國政府通緝。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1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收容期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收容以
   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提出異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受收容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廢止收容情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受收容
   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
   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收容日數折抵: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5 項規定:「外國人
   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
   所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第 6 項規定:
                           「前項規定,
   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亦適用之。」
 收容相關規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9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
  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2
請簡答下列問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等相關人士,得於
 幾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幾歲以上之外國人於辦理外僑登記需
 按捺指紋?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
 符之活動或工作,係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幾條?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042


      收容異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
      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
      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未滿十四歲。
      依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
      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33
請說明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規定為何?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1 款規定,跨國(境)人口販運:指以
      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
      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
      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
      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規定: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
      之協助。二、適當之安置處所。三、語文及法律諮詢。四、提供被
      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
      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其他方面
      之協助。」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3


  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
  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
  該法第二條限制。」第 2 項規定: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
  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責任。」


     34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有關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的責任為何?請說明之。

建議擬答
 協助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
  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
  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第 2 項規定:
                           「前項機、船
  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具搭載未具入國
  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
  用國家國民,不在此限。」
 一般通報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8 條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
  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
  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其他通報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
  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 2 項規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
  長或運輸業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
044


      乘客之名冊。」
 安排遣返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
      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
      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
      送出國: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二、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過夜住宿。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入出國及移民
      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
      擔相關費用。」


         3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項目為
何?其廣告項目之規定程序又為何?

建議擬答
 得經營移民業務之項目: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
       益所必須者為限。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廣告之規定及程序: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移民
       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
       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
       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
       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5


   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
   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
   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36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哪些
要件?請試述之。

建議擬答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7 條規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
 備下列要件:
 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
 資格、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
 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
 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7
請說明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婚姻媒合」行為有何規範?
其立法規範理由何在?

建議擬答
 關於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之規範,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60 條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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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考試申論題庫完全攻略 移民署特考學儒

  • 1. 030 存放於金融機構。二、投資國內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 司債或其他短期票券。三、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四、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五、辦理經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不得申請與不予許可永久居留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第 6 項規定: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 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永久居留證之核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經許 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永久居留配額之規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8 項規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 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 限。」 請求權之提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9 項規定:「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申請之。」 22 有關外國人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的一般要件與特別要件為何?請 說明之。 建議擬答 一般要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 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
  • 2.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1 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 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 (住)之期間,不予計入: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 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 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 款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特別要件: 技術移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 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 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投資移民: 定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得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 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要件: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 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 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 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 投資移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二款之投資移民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委託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第 2 項規定: 「前項金
  • 3. 032 融機構辦理投資移民基金之收支及投資運用,應訂定相關運 用、交易規定、作業處理程序,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應於 每一年度開始前,擬定投資計畫,提請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相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後實施,並按期送交相關收支、投資 報告及報表。」第 4 項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隨時會同相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赴第一項金融機構瞭解投資移民基 金之業務及投資狀況,或限期提出業務報告。」 5 項規定: 第 「前 項業務,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人員辦理。」 投資移民基金來源: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投資移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外國人 為投資移民,存入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 之金融機構指定帳戶之款項。二、投資移民基金孳息及運用之 收益。三、其他經政府核定撥交之款項。投資移民基金之支出 範圍,限為支付依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申請永久居留者之投資金 額。投資移民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金融機構。二、 投資國內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四、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受益憑證、國內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五、 辦理經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 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第 6 項規定: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 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8 項規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 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 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 4.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3 請求權之提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9 項規定:「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 申請之。」 申請永久居留證應備文件:依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 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 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發給永久 居留證:一、申請書。二、護照。三、外僑居留證。四、健康檢查 合格證明。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六、最近五年內 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七、其他證明文件。」第 2 項規 定: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免附前項第三 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 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 項目表辦理。」第 4 項規定: 「外國人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 定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申請居留。」 23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哪些情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 予永久居留? 【97 年身障三等】 建議擬答 定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得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 永久居留。」 要件: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人申 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 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 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 基金滿五年。」
  • 5. 034 2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哪些外國人在我國居留,得免申請外僑居留 證?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 申請外僑居留證: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25 有關外國人、大陸人士在臺逾期停留,其處罰之相關法律規定有何異 同?試分析之。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 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第 2~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 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 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 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而相關罰則依移民法第 85 條第 4 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 人,逾期停留或居留,得處新台幣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規定:進入臺灣地區 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治安機關得 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
  • 6.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5 之同意。 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9 條規定:若大陸地區 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而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26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因居留原因消失者,本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何種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 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 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因依親對象死亡。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 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 權。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 年親生子女。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 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27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延期或居留之規定為何?請說明之。 建議擬答 申請停留或居留之要件:
  • 7. 036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 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外僑居留證之效期: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 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 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重新申請居留證: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 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 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得准予繼續居留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 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 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因依親對象死亡。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 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 權。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 成年親生子女。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 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28 請試說明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規 定為何?
  • 8.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7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回復我國國籍。 取得我國國籍。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受驅逐出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 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回復我國國籍。 取得我國國籍。 兼具我國國籍。 受驅逐出國。 29 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分析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要件及程序? 【99 年高考二級兩岸組】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 9. 038 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入國後,發現有第 18 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違反依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違反第 29 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 30 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 遵守之事項。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 有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有第 3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 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 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限令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有第一 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30 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對外國人強制收容要件有何規定?對該收容不服 者,應如何提起救濟? 【96 年第二次警特三等】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0.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39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受外國政府通緝。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 國為止。 對於收容處分若有不服,依第 38 條第 3 項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 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 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而依同條第 5 項、第 6 項之規定,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 39 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以 1 日折抵有期徒刑 或拘役 1 日或刑法第 42 條第 3 項、第 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前 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亦適用之。 31 請說明有關外國人強制出境及收容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 建議擬答 外國人強制驅除出國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入國後,發現有第 18 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違反依第 19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 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違反第 29 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 作。
  • 11. 040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 30 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 行遵守之事項。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 留、居留延期。 有第 32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有第 33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召開審查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已 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 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 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項規定: 第 「前 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限令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有第 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入出 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請求提供資料: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 資料。被請求之機關、團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2 項規 定: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於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其他理由釋放者,應通 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暫予收容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受外國政府通緝。
  • 12.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1 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收容期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收容以 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提出異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受收容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廢止收容情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受收容 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 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收容日數折抵: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5 項規定:「外國人 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 所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第 6 項規定: 「前項規定, 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亦適用之。」 收容相關規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9 條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 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2 請簡答下列問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等相關人士,得於 幾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幾歲以上之外國人於辦理外僑登記需 按捺指紋?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 符之活動或工作,係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幾條?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 13. 042 收容異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 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 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未滿十四歲。 依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 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33 請說明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相關規定為何? 建議擬答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1 款規定,跨國(境)人口販運:指以 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 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 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 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2 條規定: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 之協助。二、適當之安置處所。三、語文及法律諮詢。四、提供被 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 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其他方面 之協助。」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
  • 14.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3 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 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 該法第二條限制。」第 2 項規定: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 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 責任。」 34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有關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的責任為何?請說明之。 建議擬答 協助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 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 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第 2 項規定: 「前項機、船 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具搭載未具入國 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 用國家國民,不在此限。」 一般通報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8 條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 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 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其他通報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 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 2 項規定: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 長或運輸業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
  • 15. 044 乘客之名冊。」 安排遣返之責任: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 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 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 送出國: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二、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過夜住宿。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入出國及移民 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 擔相關費用。」 3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項目為 何?其廣告項目之規定程序又為何? 建議擬答 得經營移民業務之項目: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 益所必須者為限。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廣告之規定及程序: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4 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移民 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 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 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 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
  • 16. 第一章 入出國及移民法篇-申論題庫 045 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 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第 5 項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 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36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哪些 要件?請試述之。 建議擬答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7 條規定,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 備下列要件: 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 資格、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 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 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7 請說明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婚姻媒合」行為有何規範? 其立法規範理由何在? 建議擬答 關於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之規範,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60 條之規定,茲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