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草案架構規劃簡報
- 3. 草案架構規劃
3
壹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 1~3)總則
(§§ 4~11)
創新實驗申請及審查
(§§ 12~20)
創新實驗之監督及管理
(§§ 21~25)
申請人之責任規範
(§§ 26~27)
創新實驗期間法令之排除
適用及法律責任豁免
第
六
章
(§ 28)附則 施行日期之訂定:
可明定自公布日施行,抑或授權主管機關待整備完成後定之。
立法目的:闡明建置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應用實驗之安全環境,鼓勵
交通科技創新發展。
主管機關:擬明訂交通部為本條例主管機關。
名詞定義:需定義包括「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等。
創新實驗開辦期限、實驗前資訊周知予社會大眾、資安機制之建置。
主管機關具有監督權責、廢止核准要件、實驗結果之評估。
實驗結果後續作為(如:修法、資源媒合、機關確定修法時允許續行)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配套。
申請人資格及所需文件內容。
審查會議之組成、會議審酌項目、審查期間。
實驗期限、期限展延及程序、實驗內容變更之條件及申請程序。
核准實驗結果之資訊揭露。
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權益保障及個資保護。
申請人義務規範(包括實驗契約之公平合理、誠信原則,及應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
應建置申訴與爭議解決機制。
現行法令適用之排除:允許創新實驗得適度排除現行監理法規。
法律責任豁免:需全面性盤點交通無人載具相關規範。
落日條款:實驗條例或機關所發布之豁免公告,於相關法規修訂公
告後,一定期間內落日(參考新加坡公路法規定)。
章節架構 條文規劃重點方向及內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