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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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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8 年 9 月 12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 1988 年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特制
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
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
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准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
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
(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 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 原則上執行本細則
、
,
。
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
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
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
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
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帳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
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